盈隆案例

中国银行东莞分行诉被告刘某尧、刘某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盈隆案例
原创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刊載日
2019-04-29

【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银行东莞分行
 
被告:刘某尧
 
被告:刘某杰
 
【当事人诉辩情况】
 
(一)中银分行的辩称:
 
    中银分行与刘某尧于2003年4月28日签订了一份2003东中综借字第015号《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刘某尧向中银分行贷款人民币150万元用于投资经营,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由刘某尧、刘某杰提供抵押担保,并另行签订《个人贷款抵押合同》。后三方经协商达成2003东中银综借展字第015号展期协议。展期期限届满后,刘某尧只偿还了25万元本金,余款至今未还。中银分行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刘某尧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25万元,正常利息27012.47元、罚息18386.43元;二、判令中银分行对刘某尧、刘某杰设定抵押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对处理抵押物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刘某尧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67770元;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刘某尧、刘某杰承担。
 
(二)被告刘某杰辩称:
 
    刘某杰并非适格主体,抵押是无效的。签订合同时刘某杰未满十八周岁,其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中银分行的第二项诉讼请求。
 
    被告刘某尧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及证据。
 
【法院查明情况】
 
    刘某尧为刘某杰之父。2003年4月28日,中银分行与刘某尧签订了编号为2003年东中综借字第015号《个人贷款合同》,约定中银分行向刘某尧提供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并约定由刘某尧、刘某杰为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另行签订了2003年东中综抵字第015号《个人贷款抵押合同》,约定刘某尧、刘某杰以共有的位于东莞市寮步镇寮城西路的编号为粤房地证字第0220322号、粤房地共证字第0020753号的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合同到期后,因刘某尧未能依约归还贷款,三方又另行签订了2003东中银综借展字第015号《展期协议》,约定至2004年4月28日归还余款75万元以及所有利息。展期期限届满后,刘某尧只偿还了25万元本金,余款至今未还。
 
【法院判决】
 
    中银分行与刘某尧签订的借款合同,效力无瑕疵,应受法律保护。中银分行有权向刘某尧追索借款本息,并有权要求刘某尧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刘某杰虽尚未成年,但其父刘某尧对其行为已予准许,且抵押房产也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该借款抵押合同的效力并不因签订抵押合同时刘某杰尚未成年而受到影响。
 
    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已经就律师费的承担作出了明确约定,中银分行请求判令刘某尧负担涉案律师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以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刘某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银分行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125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涉案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67770元;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后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二、中银分行对于位于东莞市寮步镇寮城西路的编号为粤房地证字第0220322号、粤房地共证字第0020753号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对依法处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26元、保全费7336元均由刘某尧负担。
 
【理论分析】
 
    本案中,父亲让未成年的儿子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作为未成年人的儿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在具体到本案中却为有效的。在这里,笔者将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果作出一定的学说解释。同时,本案的一个争议点就是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有效与否。所以在这里,笔者也将就合同有效的条件作出一定的阐述。
 
一、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果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需要注意的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事行为能力,简称“行为能力”——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有关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不能产生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效果。 相应的,限制行为能力,指所为行为不当然产生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效果,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的就是其具有完备的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且其行为当然产生发生、变更、消灭的效果。
 
(一)合同行为方面
 
    按照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的不能完全辨认其行为的精神病人只能进行与其精神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根据以上规定,若一个十五岁的未成年人口头与某人商定购买力某人一辆摩托车,人们容易认为这个约定是无效的,因为这个合同的标的太大,且与该未成年人的的生活没有多少关联,可以认为是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事实上,新合同法对这个问题有了较明确的回答,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两种合同是绝对有效的:一,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二,纯获利益的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其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既在订立时不能确定是有效还是无效。这些合同,要等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就是有效合同,若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或者经相对人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不答复的,视为拒绝追认,此时合同无效。
 
    本案中,虽然在订立时刘某杰并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所为的合同行为也不应当算是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由于本案中,在签订合同时,实际上是在刘某杰之父知晓且默认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实际上这就形成了前述的“法定监护人的追认”,而使合同有效。
 
二、 合同有效的要件
 
    合同有效,是合同内容对于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前提。按《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应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学说认为,这三项要件再加上标的可能与合法,作为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一些特殊合同可能有一些特殊的有效要件,如对外合作开采石油合同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生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这一要件要求当事人能够了解合同的状况和法律效果,对保护其合法权益和减少纠纷均具有意义。 自然人签订合同, 原则上须有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亲自缔约,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但有如下例外:(1)可独立签订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益,或被免除义务的合同;(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签订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3)可独立签订日常生活中的格式合同或事实合同,如利用自动售货机、乘坐交通工具、进入游园场所;(4)签订处分自由财产的合同,如学费、旅费等由法定代理人预定使用目的的财产和处分;(5)其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合同。按照我国原来的法律规定及其理论,法人签订合同严格地受其宗旨、目的、章程及经营范围的制约,超过经营范围的合同无效。这种做法受到了学说的批评,现已有所发展。
 
(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缔约人的表示行为应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相一致。它作为合同的有效要件,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当然要求。意思表示不真实,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在一般误解等情况下,合同仍为有效。在重大误解时,合同则可被变更或者撤销。在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合同可被变更或者撤销。在因欺诈、胁迫而成立合同场合,若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若未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可被变更或撤销。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里的法律,一方面应作扩大解释,既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 又包括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 另一方面应作缩小解释,仅指其中的强行性规范, 不包括任意性规范。 合同不得违反强行性规范,是由合同制度的目的所决定的,为一般的原则。除了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外, 合同还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由于社会生活广泛,经济往来繁多,情况复杂,法律不可能将一切情况都规定无遗,故以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最后防线。需要注意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通常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凡是我国社会生活的政治基础、公共秩序、道德准则和风俗习惯等,均可列入其中。违反它的合同严重背离合同制度的目的,危害巨大,不能允许。将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合同的有效要件,一方面可弥补社会发展使法律调整出现的漏洞和脱节的不足;另一方面,也利于醇化社会道德伦理和整肃社会风气。
 
(四)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合同标的决定着合同权利义务的质和量,没有它,合同就失去目的,失去积极的意义,应归于无效。合同标的可能,是指合同给付可能实现。合同标的确定,是指合同标的自始确定,或可得确定。
 
    具体到本案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涉案的合同满足上述各项要件,即合同有效。所以在一方认为自己合同中所约定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该接受其诉讼请求。



Copyright©1997-2021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粤ICP备19044768号

佛山入户办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