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隆案例丨小区孩童奔跑致人十级伤残:家长赔偿,物业亦担责
新闻资讯- 原创
-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刊載日
- 2026-10-10
本文作者:杨敏贞
七旬老人在单元楼下正常聊天,被奔跑路过的孩童撞倒,落下十级伤残。监控恰巧遮挡碰撞瞬间,对方家长矢口否认发生碰撞,物业公司也认为自身没有过错。发生在珠三角的这起真实侵权纠纷,法院如何认定各方责任?
案情回顾
Part.01
70岁的陈阿姨在小区楼下大堂门口与人聊天,9岁的小宇奔跑经过,陈阿姨随即倒地,被诊断为多处骨折,两次住院共43天,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小宇父母否认碰撞事实:监控有遮挡,看不清相撞画面;物业公司主张电动车停放与受伤没有法律因果关系,自身无需担责。协商无果,陈阿姨将男孩、其父母及物业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怎么判
Part.02
虽然监控没有直接拍到相撞画面,但结合监控时间线、证人证言,法院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认定男孩经过时造成老人摔倒,侵权行为成立。同时法院查明,物业未及时清理通道乱停放车辆,没有尽到公共区域安全管理义务;而陈阿姨站在通行通道内聊天,未充分留意周边环境,自身同样存在过错。
法院核定陈阿姨各项损失合计101590.89元,酌定:男孩父母作为监护人承担50%赔偿责任,赔付50795.45元;物业公司承担15%赔偿责任,赔付15238.63元;剩余35%损失由陈阿姨自行承担。
律师普法要点
Part.03
01
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孩子犯错,不能以年纪小作为免责借口。
02
多因一果,分别过错分别担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孩子冲撞、物业通道管理疏漏,两个因素叠加造成损害,法院按过错比例划分赔偿。
03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方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老人站在通行通道聊天,未尽自我保护义务,因此需要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04
物业安全保障义务有边界,不作为有过错同样要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物业不是无限兜底,但公共通道隐患长期不处置,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律师提醒
Part.04
遭遇人身受伤事故,第一时间报警,妥善留存监控、报警回执、病历资料、医疗费票据、证人联系方式,这些是后续维权的核心证据。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建议尽早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律师简介
杨敏贞
佛山分所强制执行法律部主任、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部委员
专攻民商事纠纷诉讼,拥有多年法院系统工作经验,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知识,不仅熟悉各类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而且能够精准把握案件争议焦点,为当事人制定合理高效的诉讼方案,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