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研究

律谈|破产案件债权申报实务指引

观点/研究
原创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刊載日
2021-05-21

破产债权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前已经成立的,经依法申报和确认后,可在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财产请求权。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及行使权利的前提,也是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笔者结合近期参与办理的破产案件,对破产债权申报的细节及要点梳理总结如下,以期对日后经办破产案件提供帮助。

 

债权申报基本流程

笔者经过梳理债权申报的流程后绘制以上关键步骤图,供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记忆。具体而言:
一、管理人审查

具体包括

具体包括

01

在报纸刊登公告,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并向所有已知的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

02

制作并向相关债权人送达债权申报通知书等相关债权申报材料。

03

对债权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审查,并形成债权申报档案。就申报信息登记造册,将债权人名称、联系地址、申报债权金额等必要事项录入《债权申报登记册》,供债权人查阅。

04

审查人员从申报主体是否适格、证据的完整性及证明效力、诉讼时效、债权的性质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对申报材料中存在的问题与申报人联系,说明情况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充证据。

05

编制《债权表》、《职工债权清单》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06

其他有关事项。

 

 

(二)债权人会议核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对象为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有关债权的数额、性质、债权人等有关内容,可采取向管理人或申报人进行询问,查阅申报债权所附的证明材料等方式对申报债权进行调查,且核查中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对管理人的审查结果进行复核与纠正。实务中,基于经济高效办理破产案件的考虑,抑或为了防控疫情等其他因素考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还会以线上债权人会议的形式展开。

 

(三)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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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表在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后,人民法院对破产债权的确认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为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时,人民法院通过裁定的方式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有关事项;第二种为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时,向管理人提出异议说明并经管理人复核回复后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申报期限及需提交的资料

(一)申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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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期限是法律规定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有效期限,目的在于及时确定债权范围,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

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债权申报期限有以下几个要点:

1、债权申报期限由法院确定。债权申报期限的长短可因债权债务关系的复杂程度、破产案件规模大小等因素而不同,但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即30日≤债权申报期限≤三个月)。

 

2、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

 

3、在实践中可能存在债权人因自身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未在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此时其债权并不当然消失,而是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进行补充申报并获得清偿,但同时其只能按照未分配的破产财产的比例进行分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获取债权申报期限的方式有以下几种途径:

(1)直接询问破产管理人;

(2)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查询;

(3)《人民法院报》及其官网;

(4)破产管理人微信公众号等。

 

法条链接:

《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需提交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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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管理人会制作并提供债权申报的相关申请资料,并提供指导其填写的说明,具体包括如债权申报须知、债权申报表、债权计算清单、债权申报文件清单等材料供债权人填写申报。同时在实务中,管理人会要求填写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以便在后续的破产程序中及时获悉破产案件的信息及接受相关文书。

02

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债权人系自然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明;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等。若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等;

03

债权存在、申报债权数额、性质的证明材料:一般为各类原始合同、支付票据、对账单等原始履行凭证;

04

申报的债权有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担保的证据。

05

其他管理人要求提供的资料。

 

法条链接

《破产法》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申报的范围

可申报的债权

不可申报的债权

1、到期、未到期均可申报;

 

1、无效债权不可报;

 

2、确定、不确定均可申报;

 2、过时效债权不可报;

3、担保、无担保均可申报;

4、损害赔偿可报;

 3、非财产性债权不可报[如给付标的为“劳务”或“不作为”不可申报];

5、连带债务人或保证人现实或将来求偿权可报,但是如果连带债权人全额申报债权后,将来求偿权不可申报;

4、非民事债权不可报[如罚款、罚金];

6、连带债务中债务人均破产,债权人可全额在各债务人处申报;

7、委托人破产,执行受托事务的受托人可报;

8、出票人破产,履行付款义务的付款人可报。

 

不需要申报的债权:职工工资。

[是债权,但无需申报,由管理人核定、登记后按顺序偿付]。

 

法条链接

《破产法》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五条

最高院关于适用《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债权审查原则和标准

在审查申报的债权之前,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个案实际情况,先拟定审查债权的若干原则和具体标准,并依此原则和标准对各债权申报进行审核认定。以下笔者仅总结罗列了部分需重点留意的内容。

 

1、债权申报的债权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并需提交原件给破产管理人予以核对。证据不足的管理人将不予认定。同时,可以联系管理人对其他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材料进行查阅、核查,若发现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人提交书面的异议说明及相关材料,以保障己方债权人受偿的利益。

2、管理人通知债权人补交证据的,债权人应及时提交,未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申报的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内的债权。凡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的,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证据,因法律对其不予保护,故不予确认。

4、申报债权时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具体核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等债权数额时,自起算日计至破产受理之日止。

5、债权人申报的未经诉讼的债权,管理人需严格审查证据材料,如证据充足则予以确认,对于证据不够充分而存疑的,慎重考虑作出不予确认通知书,由债权人提起诉讼确认债权。

6、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构成违约的,合同相对人以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的债权,应当以解除合同产生的实际损失计算,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7、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受让而来的,应当提交债权转让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转让协议、确认函、转让明细清单及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据。债权转让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发生多次转让的,债权转让和通知债务人的证据应当连续。

8、债权申报有生效且未丧失强制执行力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机构、劳动仲裁机关生效裁决书,或者公证机关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依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方法予以认定。

9、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暂缓认定,待案件审结后确定债权;未经诉讼或者仲裁的债权,管理人按照法律及相关规定,结合债务人反馈材料以及管理人依法取得的其他证据材料予以审查认定。

10、申报债权时未申报利息、损失的,推定为放弃申报。

 

 

附:破产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广州地区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8、《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

9、《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0、《广州市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

 
 

 

 

吴安琪,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商事团队实习律师,负责协助律师团队处理各类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等非诉业务、刑事案件及执行案件。业务领域:公司股权、知识产权、建设工程、不良资产处置与执行。

联系电话:13247558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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