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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2019)建工案件裁判规则50篇之三十八:优先受偿权范围不包含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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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刊載日
2021-06-24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常常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因承包人起诉至法院时,除了主张工程款本金外,往往还会主张工程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故对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应包含的范围有哪些,时常成为当事人在庭上争论的话题。那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范围是否应包含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让我们通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来进行分析。

 相关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572号

       2013年9月15日,瑞富公司与华泽公司作为联合开发主体与华宸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华宸公司承建华泽公司与瑞富公司发包的某处商业中心项目。

       工程完工后,瑞富公司与华泽公司未能按约定向华宸公司支付工程款。华宸公司将瑞富公司与华泽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二者向其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请求确认华宸公司享有在欠付工程款及利息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发包人确欠华宸公司工程款本金及利息4800万元余元,因发包人逾期未支付工程款,故华宸公司享有对该工程的优先受偿权。至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优先受偿权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系承包人实际支出费用而产生的孳息,与工程款本为一体,所以应属于优先权的受偿范围,故华宸公司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判决后,瑞富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否应包括利息的问题重新作出了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为保护建筑工人利益的特别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全部工程价款。欠付工程款利息属于孳息,未物化为工程,不属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不包含工程款利息。一审判决认为利息与工程款本为一体,扩大了工程款的范围,导致其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否应包括工程价款利息存在较大争议。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不应包含工程价款的利息。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变更为: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条第二款:“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陈伟奇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盈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盈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擅长领域有:建设工程法律事务、

           公司并购重组法律服务、经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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