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研究

办案手记丨民事诉讼中申请鉴定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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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刊載日
2021-06-24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往往会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或其他材料存在质疑,或是认为签字并非本人所签、或是主张盖章系伪造的公章所加盖、或是认为文件的实际制作日期与落款签字日期不符等。在民事诉讼中申请鉴定能够对与案件相关的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定识别,发挥其去伪存真、还原真相的重要作用。笔者在此分享几点民事诉讼中申请鉴定的经验。

01不是所有的事项都可以鉴定


根据2020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委托鉴定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述9种情形不予委托鉴定:

1)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

(2)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

(3)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

(4)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

(5)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

(6)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

(7)法律适用问题;

(8)测谎;

(9)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

       另外,《委托鉴定规定》也明确规定,拟鉴定事项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争议较大的,应当先对其鉴定技术和方法的科学可靠性进行审查。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没有科学可靠性的,不予委托鉴定。

02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时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第3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在实务中,当事人有时可能在庭审过程质证时对某项证据提出异议,于是庭审结束后向法院申请鉴定,法院为了查清事实,对当事人庭后提出的鉴定申请也会予以批准,法院的该准许是对期间的重新认定,未违反法律规定。而有时法院会在庭审中让当事人明确是否提出鉴定申请,并限期庭后多少日内提交书面鉴定申请,逾期不交则视为放弃申请。

03关于实务中的鉴定流程

(1)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鉴定申请书》。

(2)法院批准《鉴定申请书》,并通过摇珠的方式选定司法鉴定机构,向其发出《委托鉴定函》。

(3)鉴定机构出具《函》及《缴费通知》,列明初审意见、鉴定费用以及需要申请鉴定方提供的资料清单。

(4)由当事人缴纳鉴定费用,提供鉴定所需资料(若鉴定所需资料并非案件中的证据,法院还需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所需资料进行质证)。

5)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得出结论。

     根据《委托鉴定规定》,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包括补充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当事人无法联系、公告送达或当事人放弃质证的,鉴定材料应当经合议庭确认。

     该过程中若当事人放弃鉴定申请的,应向法院提交书面的《撤回鉴定申请书》,由法院审查。法院同意撤回的,会出具《终止鉴定申请书》。

04关于鉴定费用

 

     笔者在办理的具体案件中,从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函》得知,鉴定印章的真实性,需要向鉴定机构提供完整清晰的样本印文1枚以上;或是由鉴定机构前往相关部门对样本印文进行现场检验。当然两种方式的收费标准也不一样。

     在委托人决定申请鉴定前,建议代理人就鉴定的基本收费向委托人进行说明,否则可能出现收到缴费通知后委托人认为费用较高又放弃申请的情况。以广东省收费为例,除鉴定基本费用外,鉴定机构还会按照涉案金额收取标的费,若涉案金额高,则委托人需要支付较高的鉴定费用。以笔者办理的鉴定申请为例,法院摇珠选定的鉴定机构就涉案金额收取的标的费用参照以下标准:

      10万元以下:不收费

      10万元-50万元的部分:1%

      50万元-100万元的部分:0.8%

      100万元-200万元的部分:0.6%

      20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0.4%

      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0.2%

 

      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0.1%

05由于鉴定技术的限制无法对文件签字盖章具体的形成时间做准确鉴定

     笔者在近期办理的案件中,当事人希望对文书(合同及其他证据)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机构回函,由于鉴定技术的限制无法对文件签字盖章具体的形成时间做准确鉴定,而只能通过比对某个时间段形成的文件,得出被鉴定的文件是否也形成于该时间段。且对于超过笔迹形成时间超过6个月的,由于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送检鉴定的检出率不高。

06是否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一)法院依职权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鉴定意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完成委托鉴定事项,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1)鉴定意见和鉴定意见书的其他部分相互矛盾的;

(2)同一认定意见使用不确定性表述的;

(3)鉴定意见书有其他明显瑕疵的。 

      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仍不能完成委托鉴定事项的,法院应当责令鉴定人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二)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1)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07是否可以由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

     若由当事人自行选择鉴定机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协商选择的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鉴定资质及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发现双方当事人的选择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方利益的,应当终止协商选择程序,采用随机方式选择。

08鉴定期限

     院委托鉴定应当根据鉴定事项的难易程度、鉴定材料准备情况,确定合理的鉴定期限,一般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

     鉴定机构、鉴定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期限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鉴定期限。
 

      鉴定人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鉴定人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如无正当理由且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另行委托鉴定的,应当责令原鉴定机构、鉴定人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09一审未申请鉴定或申请鉴定被拒,二审又申请鉴定时,二审法院当如何处理?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指定期限内未提出的,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但实务中,法院应当对是否确有必要进行鉴定予以审查,而不能以一审时未鉴定为由、或一审过程中申请鉴定未得到一审法院批准,而一概不予批准鉴定申请。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或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款规定为:“(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由于二审才鉴定,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未经一审法院审理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审级制度,对此二审法院应当应结合案情判断。若双方当事人都愿意放弃审级利益并同意二审法院直接委托鉴定的情形下,二审法院可直接委托鉴定。否则二审法院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并在重审程序中进行相关必要的鉴定。


王珏律师

合伙人

    致力于为在中国投资发展的外国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以及中国企业赴海外投资等业务。业务涉及外商投资、民商事纠纷、企业合规及舞弊调查、劳动管理、行政许可、公司日常业务、投资并购、破产清算、法律风险控制、外国企业在华发展战略咨询,以及中国企业赴日赴港投资等业务领域。


何怡瑾

实习律师

    吉林大学法律硕士,毕业至今已参与办理多件诉讼及非诉案件。在诉讼业务方面,参与办理过多件民商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及行政纠纷;在非诉业务方面,参与为上市公司、投资机构、政府机构、民营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参与多起外资企业公司内部舞弊调查案件及法律事务合规性调查,为多家外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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