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谈|办理建设工程类案件的系统化思维
观点/研究- 原创
-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刊載日
- 2021-07-05
目录:
一、案件主体的系统化思维
二、法律适用的系统化思维
三、诉讼策略的系统化思维
四、建筑行业和房地产业的系统化思维
建设工程类案件是公认的比较疑难复杂和专业的案件类型之一。从2014年初到广州做律师以来,建筑房地产一直是本人的主要业务方向之一,至今已办理过上百件建设工程类案件,涉及到建设工程有关的方方面面。
个人认为,要想办好建设工程类案件,切忌“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而是应该具备系统化思维,从宏观策略到具体细节都做好,才能让纠纷得到较好的解决。今天把本人这几年办理建设工程案件的心得体会整理出来,供参考。
正文约2600字。
建设工程类案件,实践中最多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案件和建筑材料买卖合同欠款案件。不管是前者还是后者,都涉及到多方主体,而非单一的合同关系。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不管是有资质的建筑公司自营的工程,或者包工头(实际施工人)挂靠建筑公司承接的工程,一般来说,都会存在发包人(业主方、甲方)、承包人(建筑公司)、专业分包人、劳务分包人等主体,而在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工程中,还存在实际施工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主体。
针对这种情况,如果我方是原告方,那么在选择起诉对象(被告)时就要注意策略。从保障原告利益的角度来说,将更多的主体作为被告往往更好,尤其是必要的共同被告。比如真实存在的合同关系相对方,从一开始就要考虑到,否则法院受理后再追加主体,必然会拉长诉讼周期,影响效率和效果。
如果我方是被告方,也可以考虑向法院申请追加诉讼主体,一方面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同时也可能会分担部分责任。
(二)买卖合同纠纷
实务中,比较有争议的是挂靠施工的实际施工人对外签订合同购买建筑材料的案件,应该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和主张责任的问题?
对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多个判例,如果实际施工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购买材料,则合同当事人不涉及被挂靠的建筑公司,实际施工人自己承担付款责任。如果实际施工人是以被挂靠的建筑公司或者项目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而供货方也不清楚实际施工人是独立主体的,那么实际施工人和被挂靠的建筑公司需要对所欠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从制定诉讼策略的角度来说,不管是作为原告还是作为被告,将更多的主体加入到诉讼中,会更加有利于对自己利益的维护。
综上所述,不管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或者买卖合同案件,我们都不能只看到签订合同的一方主体,而是应当将与案件和合同履行有关的各方主体都加进来,系统的解决存在的各项问题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案件生产管理条例》等,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过两个建设工程案件司法解释,并在多个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涉及到建设工程案件的审理,还公布过多个涉及建设工程案件的指导性案例。与此同时,北京、广东、江苏、四川等地高级法院出台过一系列的指导意见和会议纪要,甚至不少地方中级法院也有内部的指导意见。
而针对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也存在《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以及各级法院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会议纪要、指导性案例等。
在司法实务中,法院法官在办理上述两类案件时,不但会依照法律规定,而且会更在意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司法文件。
作为律师,在遇到上述两类案件时,不能只知道法律,不知道其他也许更重要的司法文件。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要充分做好法律检索工作,尽可能找到案件所在地有关的全部司法性文件,这样才能“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有一个非常浅显易懂的道理:诉讼是为了维护权利或获得利益服务的,诉讼本身不是目的;打赢官司也不是最终的目标,维护正当权利、获得合法利益才是。
因此,律师在为建设工程类客户制定诉讼策略时,不能机械的直接起诉,打完一审打二审,打完二审打再审,打完再审再去申请强制执行。有可能官司打了几年还没结束,客户公司倒是给拖破产了。
基于此,律师在接到建设工程类纠纷时,首先应当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一步了解客户和相对方的经营和资金状况、企业性质、风险承担能力和履行能力等,然后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发律师函、申请财产保全、提出反诉、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评估鉴定、提出其他相关诉讼、刑事举报控告等程序。同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或者行业大佬出面调解,以打促谈——一切都是为了更快、更好、更经济高效的达到维护权益、实现利益的目的。
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和房地产业的周期性,要成为一个专业的建筑房地产律师,必须要懂建筑行业、通房地产业。
简单来说,和很多人认为的不同,建筑行业并不属于第三产业,而是属于第二产业。建筑行业与工业制造业有更多的类似之处,属于典型的实体经济。建筑行业主要包括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建筑安装业和建筑装饰三大部分,多数建设工程涉及的金额都比较大、工期长、工种多,再加上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所以导致施工质量问题高发、纠纷特别容易产生。
与此同时,建筑行业又与房地产业有密切的关系。自从中国1998年实行“房改”全面推行商品房制度以来,国内的房地产业得到了迅猛发展,与建筑业一起成为重要的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但是,房地产业的发展并不是直线上升的,而是有明显的周期性。
往往在多年快速发展导致整体产业过热时,国家就会通过宏观调控政策,收缩银行贷款和其他融资渠道等方式,对房地产业进行控制和调整。在这些年份,往往就会产生特别多的建设工程类的纠纷。
因为建筑行业与房地产业往往是合同乙方和甲方的关系。当房地产发展迅猛、开发商资金充裕、商品房热销时,作为乙方的建筑公司(包括实际施工人)收款也相对顺畅,而再下游的建筑材料提供商收款也相对容易,通常不会有太多纠纷产生。
一旦国家宏观调控,开发商的资金链紧张,而银行贷款和其他融资渠道受限,房子不好卖回款不及时,必然会导致工程进度款难以按时支付,严重时会导致施工方停工。而施工方未拿到足额的进度款,实力不足的施工方可能就会因此拖欠建筑材料供应商的材料货款,导致了一系列的纠纷产生。
因此,作为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就要保持对建筑行业和房地产业状况的关注和了解。在房地产业发展比较顺畅时,尽量劝说当事人以和为贵、减少诉讼,因为此时的欠款比较容易解决,最多是稍稍拖欠,后面基本上都可以付清。但如果赶上国家管控房地产行业,那么就要建议客户尽早打算,早起诉、早查封保全,以实现自身合法利益的最大化,免得到后面“渣都不剩”。
菅志远 盈隆律师事务所新任主任、
权益合伙人,商事团队首席律师。
本科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中山
大学法律硕士,十八年法律职业
工作经验。担任仲裁员、兼职
教授。主要办理建设工程房地产、
知识产权、公司股权等类型案件,
有超过1700件办案经验。
联系电话:18998867845。
前言
一、案件主体的系统化思维
三、诉讼策略的系统化思维
四、建筑行业和房地产业的系统化思维
另外,律师了解建筑行业和房地产业的基本规律后,在办理建设工程类案件时,要明白此类案件往往很难快速解决,做好“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结硬寨打呆仗”、“以时间换空间”,以取得最后的胜利,帮助客户实现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