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研究

青年律师如何做好涉黑案件阅卷笔录

观点/研究
原创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刊載日
2021-07-14

“多方面审查证据的要点,一是在纵向上对不同种类的证据进行审查,重点是找出它们相冲突的部分。二是在横向上对同一种类证据(多为言辞证据)进行审查,主要是找出证据本身的前后矛盾。三是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并重。

 
   作者 | 刘文锦

   论衡·明理刑辩团队专职律师
 

阅卷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基本功,直接影响到刑事辩护的效果。在涉黑案件中,卷宗材料往往有上百本,涉及众多罪名,人物关系也错综复杂,且多为言辞证据,这导致青年律师在制作涉黑案件阅卷笔录时力不从心。结合之前涉黑案件阅卷经历,笔者今天来跟大家谈谈青年律师如何做好涉黑案件阅卷笔录。

 

1

阅卷前的准备工作 

 

  • 仔细研读案件基础材料

由于案件所处的阶段不同,因此辩护律师所要研读的案件基础材料也有所区别。在审查起诉阶段,起诉意见书是我们制作阅卷笔录的最基本依据。相反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起诉书、一审刑事判决书则是贯穿阅卷工作的最基本依据。通过这些基础法律文书,辩护律师可以全面了解办案机关所指控的事实、理由等重要信息,厘清办案机关的定罪逻辑,在一审刑事判决书中还可以找出争议焦点,使阅卷工作具有针对性,实现有效辩护。
  • 认真研究涉案罪名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涉案人员被指控的罪名往往多达数十个,辩护律师需要认真研究每一个涉案罪名的构成要件、量刑要素。在研究过程中,辩护律师不仅要查阅相关法律规定,还要查找典型案例以及相关理论学说来全面理解某一罪名。青年律师由于实务经验相对缺乏,阅卷前可在网上搜集涉案罪名的相关辩护词,归纳常见的辩护观点,然后对涉案罪名形成初步辩护思路之后再开展阅卷工作,这样既能提高效率,也能使阅卷具有针对性。

  • 会见当事人

当事人作为案件的亲历者,其比任何人都清楚案件的事实经过,也能向辩护律师反映其认为案件基础材料中不实指控的部分。如此一来便能使辩护人快速找到阅卷重点,避免青年律师在面对上百本案卷时手足无措,也能避免青年律师落入侦查机关的套路和陷阱,而带着侦查机关的定罪思路去阅卷。

  • 修改案卷文件名称

阅卷前重新编辑每一个的文件名称,在普通案件中也许看似是多此一举,但是对于涉黑案件来说却必不可少。因为涉黑案件卷宗数量众多,仅靠原始卷宗序号不便于后续的查找,而且涉黑案件往往由团队多名律师参与阅卷工作,一个直观清晰的文件名称能帮助主办律师迅速定位其需要的案卷信息。文件的命名形式可以是“卷宗序号+主体名称+主要证据类型”,也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是需要保证所有文件的命名形式是统一的。

 

2

具体的阅卷方法 

 

阅卷不单是“阅读”卷宗,更是从卷宗的文字信息点归纳出争议焦点,再最终演绎出辩护观点的过程。阅卷目的就是查清事实,即犯罪事实存在与否?犯罪事实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什么证据能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犯罪事实之间的关联?

  • 学会“解构”案卷

对于涉黑案件来说,学会“解构”案卷是至关重要的。何为“解构”,顾名思义就是把一事物拆解,再重新建构。可能有人会问,为什么要“解构”涉黑案件的卷宗?

一是因为侦查机关在装订团伙犯罪案件卷宗时多数是按照主体顺序来装订卷宗,会存在一次讯问中记载多起犯罪事实的情况。比如卷一的内容全部都是某黑社会团伙“一把手”甲的诉讼文书和讯问笔录,其中讯问笔录的内容涵盖了甲涉嫌的六项罪名,也包括团伙其他成员的犯罪事实。二是因为即使有的案卷是按照犯罪事实装订的,也会存在一次讯问或者询问笔录中记载多起犯罪事实的情况。比如卷二的内容是关于“二把手”乙伙同丁(非涉黑团伙成员)等人开设赌场的情况,其中丁在一次讯问笔录中又详细供述了甲、乙等人的多项犯罪事实。

此时,如果我们能按照被指控的单罪名对案卷材料进行一一分解,再按照单罪名下的不同犯罪事实对案卷材料进行重构,那么原本杂乱无章的卷宗,就会变得井然有序。

  • 全面客观摘录证据

全面摘录证据要求辩护律师认真对待每一个证据,不能只摘抄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而对不利或者自认无关的证据视而不见。因为青年律师可能因经验不足而无法准确判断某一证据的重要性,全面摘录证据则能帮助其他承办律师客观分析案情,进而形成切实有效的辩护观点。另外,辩护律师应对卷宗中与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无关的证据保持警惕,因为可能会出现检察机关进行侦查监督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情况。

客观摘录证据是指原原本本、一字不漏地对证据中的关键内容进行复制摘抄,不能进行人为的加工。特别是在摘录言辞证据时,一个语气的改变就可能影响到了主观方面的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全面客观摘录证据不等于直接照搬、罗列公安机关的问答,而是应该根据七何要素(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何故、何物)构建出一个完整的事件体系。

 

比如:被告人江某某的讯问笔录,讯问时间:2020年X月X日,讯问地点:XX市公安局,卷9p25-27。

供述的主要内容:

开设赌场的情况:我记得XX赌场的开设时间是从2016年5月份左右到2017年底左右,赌场位置在XX市场档口后面的铁棚下。在2016年6月份之前,该赌场的股东只有我和吴某、张某某、刘某还有一个广西人。到了2016年6月份的一天,吴某跟我们讲,李某1要求李某2加入我们赌场,而李某2也强行要求加入,并且听吴某讲李某2他们三兄弟强硬要求得到该赌场60%的股份,一点都不肯让步。我们几个股东知道李某1、李某2、李某3在XX市是混社会的大哥,迫于他们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我们都比较害怕,也不敢得罪李氏三兄弟。同时看到吴某的样子也是很无奈,之后大家也只能同意李某1、李某2、李某3加入赌场的要求。

  • 多方面审查证据    

一是在纵向上对不同种类的证据进行审查,重点是找出它们相冲突的部分。具体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之间的矛盾、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证人陈述之间的矛盾、被害人陈述与证人陈述之间的矛盾、不同证人之间陈述的矛盾、言辞证据与客观证据之间的矛盾、客观证据之间的矛盾。

二是在横向上对同一种类证据(多为言辞证据)进行审查,主要是找出证据本身的前后矛盾。在涉案人员多、跨越时间长的黑社会犯罪中,客观证据往往因时间久远而灭失或难以取得,加之“囚徒困境”,言辞证据则成为最关键证据。辩护律师应该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多次供述中前后不一致的内容以及证人或者被害人陈述中前后不一致的内容,分析出现此情况的原因,及早发现侦查机关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或者对供、指供的情况。

三是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并重。辩护律师不仅要重视审查证据卷,更不能忽视诉讼文书卷,比如《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等,这些文书上的时间都可能成为排除非法证据的关键,对程序性辩护有着重要作用。同时,辩护律师在证据卷中不仅要注重审查证据内容本身,还要关注证据反映的程序性问题。例如,审查笔录头部内容(审讯时间、地点、侦查人员信息,笔录形式要件等)可以发现侦查机关是否存在疲劳审讯、变相体罚或者刑讯逼供等情况,这些都是程序性辩护的切入点。

  • 阅卷笔录“详略得当”

由于涉黑案件卷宗囊括了所有团伙成员的证据,当辩护对象非首要分子或者在犯罪团伙中排名靠后时,辩护律师仅需对其有关的证据进行详细摘录,其他证据制作卷内目录即可。此处所说的卷内目录与侦查机关所制作的有所不同,侦查机关制作的卷内目录有时会比较粗糙,无法全面反映在案证据。辩护律师重新制作卷内目录的意义就在于,能在后续办案中准确快速地找到其所需要但之前可能忽视的证据。制作卷内目录时,对于言辞证据、书证等,辩护律师除列出序号、证据名称、页码之外,还需注明该项证据的大概证明内容。

相反地,当辩护对象在犯罪团伙中为首要分子或者在犯罪团伙中排名靠前时,全案证据则均与其相关。辩护律师应当将所有的证据完整地体现在阅卷笔录中,摘录形式可视证据内容或详或简。例如,卷宗中有五份甲的讯问笔录,后四份笔录内容和第一份基本一致,此时只需详细摘录第一份讯问笔录,对后四份讯问笔录不必重复摘录,在阅卷笔录中载明“该次供述与第一次供述一致”即可。如果后四份笔录对同一犯罪事实的描述与第一份笔录相比存在着不一致或者细化的部分,此时则需补充摘录这些内容,对供述一致的部分只需注明即可。

 

比如:被告人吴某第三次讯问笔录,讯问时间:2020年X月XX日,讯问地点:XX派出所,卷9p43-46。

供述的主要内容:

开设赌场的情况:2007年的时候,我和江某某、张某某、刘某合伙开设赌场,股份每人25%,赌博形式为赌三公,根据台面钱数一把牌抽20元-200元不等。大约半个月后,李某2听说我在XX批发市场开设赌场,就找到我,说要与我们合伙开赌场。后来李某2带我去过某村委主任办公室一次,我们买了几条香烟送给他,买烟的钱从赌场的水钱里面扣除,目的是为了让他照顾我们的赌场。

其他关于开设赌场的供述内容与第二次讯问笔录基本一致。

 

  • 善用图表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涉案人员和犯罪事实都错综复杂,如果能将卷宗“可视化”,那么就能清晰直观的地反映案情,提高办案效率。针对涉案人员,辩护律师可以制作人物关系图,标注团伙成员之间的上下级、家庭以及亲友等社会关系;针对各个犯罪事实,则可分别制作包含“谋划-决策-实施-结果”等一系列阶段的案情关系图。这些关系图能简洁明了地将案情展示出来,真正做到将卷宗由厚变薄。

 

 

 

另外,通过表格的形式将涉案证据予以归纳也会让阅卷工作事半功倍。比如,运用表格形式摘录银行流水等书证可以直观体现书证中的主要信息,防止遗漏重要细节;将重要的涉案证据通过表格的形式加以对比,辩护律师还可以高效地找出相互印证以及矛盾的地方。

 

 

 

 

3

总结与复盘 

 

制作涉黑案件阅卷笔录并非一劳永逸,辩护律师应该客观审视自己的阅卷笔录,根据后续工作情况完善阅卷笔录。比如,阅卷笔录制作完成后,辩护律师对案情的分析必然比初期摘录时到位,此时应当及时将之前遗漏的证据补充在阅卷笔录中。反之,也可以将阅卷笔录的内容进行删减,使阅卷笔录更具针对性。
阅卷笔录制作完成后,辩护律师应当善于总结摘卷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但光有心得不够,还应当及时形成文字,记录在纸上,这样才能进一步加深对阅卷的思考与认知。
“每念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在涉黑案件中,有时候一个看似不起眼的细节,可能就决定着案件的定性与法律适用;有时候一个被我们遗漏的证据,可能就影响着被告人的量刑。对青年律师来说,无论采用什么方法阅卷,最重要的就是在阅卷过程中时刻保持着耐心与细心。
 
 
作者简介

 

刘文锦,论衡明理刑辩团队专职律师,执业于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湖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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