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研究

律谈|民商事案件调解方法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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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刊載日
2021-08-05

在民商事案件的办案过程中,无可避免地会遇到当事人希望调解结案的情况,在调解中,如何进行调解谈判、如何给出调解方案、如何沟通调解方案是作为法律工作者需要掌握的一项技能。

作为委托代理人,在调解的过程中应当如何与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对方委托代理人、调解员、书记员、承办法官沟通,本文笔者将总结自身经办调解案件的经验方法与技巧,阐述如何在更好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达到当事人的调解目的。

一、当事人提出调解意向时,应清楚了解当事人的调解方案及目的

在办理民商事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因为一些法律以外的因素向委托代理人提出调解结案意向,此时,作为委托代理人需要向当事人了解提出调解的原因与调解的具体方案,并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调解方案进行确认与询问。

关于当事人提出调解的原因,作为企业而言,可能会担心某判决文书生效上网后对企业形象造成影响;作为自然人而言,可能会认为诉讼的时间太漫长,可能调解会更快地结束彼此的纠纷。

 

当我们了解清楚当事人提出调解的原因后,便要向当事人明确调解的方案。当事人提出了初步的调解方案后,作为委托代理人,我们应从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从法律上对调解方案进行分析并模拟对方当事人可能会提出的意见,确认当事人对于调解方案的底线,哪些是必要项、哪些是可退让项。
二、积极利用“诉前”和解阶段与调解阶段
 

在明确了当事人的调解方案后,应积极利用“诉请”调解阶段。首先,此处的“诉前”和解阶段指提起民事诉讼前双方当事人的和解阶段;“诉前”调解阶段指向法院提出立案申请后为期一个月的调解阶段以及开庭前或后承办法官主持的调解阶段。

 

 

(一)“诉前”和解阶段

若在接案初期,当事人即向委托代理人表示希望在提起诉讼之前介入双方当事人的和谈阶段,委托代理人需先向当事人分析专业人士介入的利弊,结合当事人了解的对方当事人的性格与态度综合考虑是否需要委托代理人提前介入。

 

若确定介入双方和谈阶段,委托代理人应先了解目前我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对案件的影响程度,结合诉讼可能会有的风险介入双方的和谈阶段,也可以利用和谈阶段对诉讼证据进行补强。

 

在与对方当事人初步接触时,不宜透露过多,可先摸索对方是否有调解意愿,对方当事人对本案的态度如何,再作下一步打算。

 

 

(二)“诉前”调解阶段

 

1、提出立案申请后为期一个月的调解阶段

若在提交立案申请后,作为原告方希望双方可以在诉前调解阶段案结事了,可联系法院分派的调解员,与调解员充分沟通调解意愿,同时可向调解员表示,提起诉讼并不是强烈对抗性的表示,只是希望可以通过法院诉前调解程序促进该事情的顺利解决。

 

那么,作为被告在接到诉前调解员的电话时,若对于本案也不希望对簿公堂,在综合考虑分析认为调解能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利益的情况下,也可以积极地向调解员表达调解的意愿与方向,促进调解的进行。

 

2、庭前或庭后调解

若当事人在整个案件前期准备的过程中都未主动提出调解意向,那么在开庭之前我们也需要主动地询问当事人若对方提出有调解意愿,我方对于调解结案的意愿如何,若愿意调解,调解的方案是如何。

 

通过庭前与当事人的沟通,那么在法院庭前或庭后主持调解的时候,也能更好地把握调解方案的方向与底线。
三、诚恳向中立第三方表达调解意愿

 

调解可以说是双方的一场博弈,每一次的调解方案都可能不是最后决定性的调解方案,调解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在调解的过程中一定要保持良好的心态。若双方都有意愿希望调解结案,案结事了,那么双方在大原则与主方案上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就是对于细枝末节的调整与交互。

 

作为委托代理人,在双方当事人大原则与主方案上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对于整个调解方案的完整性上需要有全盘的考虑,包括但不限于明晰协议方的权利义务、未按时按质履行调解协议的违约责任、强制执行的触发条件、协议内容清晰明确无歧义等。
四、保持良好心态,不宜操之过急
 

调解可以说是双方的一场博弈,每一次的调解方案都可能不是最后决定性的调解方案,调解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在调解的过程中一定要保持良好的心态。若双方都有意愿希望调解结案,案结事了,那么双方在大原则与主方案上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就是对于细枝末节的调整与交互。

 

作为委托代理人,在双方当事人大原则与主方案上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对于整个调解方案的完整性上需要有全盘的考虑,包括但不限于明晰协议方的权利义务、未按时按质履行调解协议的违约责任、强制执行的触发条件、协议内容清晰明确无歧义等。
五、“好好说话”,切忌代入太深、情绪上头

在调解的过程中,作为委托代理人,不能不说法律,但也不能只说法律。在说话方式上需要有技巧地表述,在双方意见交互的过程中,在必要项上语气要坚定,在可退让项上要有技巧地退让,即使是退让,也要让对方当事人认为他们有更多地得益。

 

 

在遇到一些情绪语言比较激烈的对方当事人时,作为代理人,切忌代入太深,情绪上头。无论对方当事人的语气神情如何,作为代理人,应时刻保持理性,不能让对方带入情绪“陷阱”,影响调解的进程。

梁可枫:广东盈隆(佛山)律师事务所商事团队实习律师,负责协助律师团队处理各类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专攻经济类合同纠纷、经济类刑民交叉领域,擅长政府法律顾问等非诉业务,具备良好的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及专业的法律素养和能力。

联系电话:13630100882(微信同号)

 

在明确了当事人的调解方案后,应积极利用“诉请”调解阶段。首先,此处的“诉前”和解阶段指提起民事诉讼前双方当事人的和解阶段;“诉前”调解阶段指向法院提出立案申请后为期一个月的调解阶段以及开庭前或后承办法官主持的调解阶段。

 

 

(一)“诉前”和解阶段

若在接案初期,当事人即向委托代理人表示希望在提起诉讼之前介入双方当事人的和谈阶段,委托代理人需先向当事人分析专业人士介入的利弊,结合当事人了解的对方当事人的性格与态度综合考虑是否需要委托代理人提前介入。

 

若确定介入双方和谈阶段,委托代理人应先了解目前我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对案件的影响程度,结合诉讼可能会有的风险介入双方的和谈阶段,也可以利用和谈阶段对诉讼证据进行补强。

 

在与对方当事人初步接触时,不宜透露过多,可先摸索对方是否有调解意愿,对方当事人对本案的态度如何,再作下一步打算。

 

 

(二)“诉前”调解阶段

1、提出立案申请后为期一个月的调解阶段

若在提交立案申请后,作为原告方希望双方可以在诉前调解阶段案结事了,可联系法院分派的调解员,与调解员充分沟通调解意愿,同时可向调解员表示,提起诉讼并不是强烈对抗性的表示,只是希望可以通过法院诉前调解程序促进该事情的顺利解决。

 

那么,作为被告在接到诉前调解员的电话时,若对于本案也不希望对簿公堂,在综合考虑分析认为调解能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利益的情况下,也可以积极地向调解员表达调解的意愿与方向,促进调解的进行。

 

2、庭前或庭后调解

若当事人在整个案件前期准备的过程中都未主动提出调解意向,那么在开庭之前我们也需要主动地询问当事人若对方提出有调解意愿,我方对于调解结案的意愿如何,若愿意调解,调解的方案是如何。

 

通过庭前与当事人的沟通,那么在法院庭前或庭后主持调解的时候,也能更好地把握调解方案的方向与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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