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研究

律谈|股权被冻结,公司可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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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刊載日
2021-08-06

股权被冻结,公司可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吗?
股权被查封冻结后,除了导致股东转让、质押股权以及股权分红收益受到限制外,公司办理注销登记会受到限制吗?笔者从法律规定以及实务案例进行以下的分析。
1. 现行法律对股权被冻结的公司能否注销是否有明确规定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9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以及第188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的规定,公司解散或者清算后,即应申请注销登记。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的规定,公司股权被冻结后,该股权不能进行转让、分红,但是并没有限制公司注销登记。

 

故,关于股权被冻结的公司能否注销这一问题在法律上出现空白,那么从其他角度考虑能否得出答案呢?

 
2.工商行政机关能否依据其职能为该类企业办理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需要在法律范围内实施。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第12条规定“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冻结的,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被冻结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该股东的变更登记、该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被冻结部分的公司章程备案,以及被冻结部分股权的出质登记”,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股权被冻结的公司办理事项的限制,仅限于股东变更登记、股权转让、股权出质三个层面,并没有限制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权利。因此,依据《行政许可法》中确立的“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没有法律的授权下,不能因为股权被冻结而拒绝为公司办理注销登记。
3.实务中会如何处理呢?

 

案例一

法院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停止为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裁判要旨苏州中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财产或权利。本案异议人大和光学为被执行人大和产业的全资子公司,法院依法可以冻结大和产业在大和光学处的全部股权并责令大和光学提供账簿、账册用于评估审计,以便于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进行清偿债务。

 

法院要求工商局停止办理清算组备案等注销登记手续,意在对大和产业在大和光学的股权进行固化,防止其股权价值的贬损。这种固化措施,不仅仅在于禁止股东转移、转让股权以及请求股息红利等财产权利,还在于限制股东行使涉及其股权价值变化的表决权、解散请求权、诉讼权等非财产性权利。如果股东在行使这些权利时,不恰当的增设负担、放弃权利,则会直接导致股权价值之贬损。

 

本案中,大和产业为大和光学的100%控股股东,是唯一股东。现大和产业股权被冻结,则意味着大和产业在行使公司某些诸如作出解散清算决定、放弃到期债权表决等涉及股权价值变化的非财产权利也受到了限制。

 

案件来源:(2013)苏执复字第0060号

案例二

法院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注明“未接到本院书面通知前,请不予办理该公司股权的注销、抵押、股权变更、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

 

裁判要旨:虽然申请人在2019年7月18日申请六盘水天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销登记时提供了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报告、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但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4月17日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在未接到本院书面通知前,请不予办理该公司股权的注销、抵押、股权变更、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鉴于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4月17日自行撤销了2019年7月18日六盘水天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故确认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六盘水天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的行为违法。

 

案件来源(2020)黔0221行初17号

 

 

通过以上对法律、案例的分析,可能会陷入法律规定与实务存在冲突的错觉,但是,不妨把案例中的做法认为是对法律规定之空白处的弥补,因为股权被冻结后,该部分股权即成为债务人的可执行财产,保障执行的顺利推进,若公司可以被轻易注销,则会造成无法执行的局面,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法院在执行阶段附上告知事项或者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暂停办理注销事项,则可以较好地维护各方利益。

何晓君:广东盈隆(佛山)律师事务所商事团队律师助理,负责协助律师团队处理各类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曾为多个政府部门和企业提供法律顾问及专项服务,专注公司股权、法律顾问领域。

联系电话:18814147419

 

案例一

法院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停止为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裁判要旨苏州中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财产或权利。本案异议人大和光学为被执行人大和产业的全资子公司,法院依法可以冻结大和产业在大和光学处的全部股权并责令大和光学提供账簿、账册用于评估审计,以便于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进行清偿债务。

 

法院要求工商局停止办理清算组备案等注销登记手续,意在对大和产业在大和光学的股权进行固化,防止其股权价值的贬损。这种固化措施,不仅仅在于禁止股东转移、转让股权以及请求股息红利等财产权利,还在于限制股东行使涉及其股权价值变化的表决权、解散请求权、诉讼权等非财产性权利。如果股东在行使这些权利时,不恰当的增设负担、放弃权利,则会直接导致股权价值之贬损。

 

本案中,大和产业为大和光学的100%控股股东,是唯一股东。现大和产业股权被冻结,则意味着大和产业在行使公司某些诸如作出解散清算决定、放弃到期债权表决等涉及股权价值变化的非财产权利也受到了限制。

 

案件来源:(2013)苏执复字第0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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