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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谈|初探幼儿园的投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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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刊載日
2021-08-12



随着二胎政策开放以及国家对幼儿学籍管理制度的完善,幼儿园出现大量缺口。近年来,大量民间资本投向幼儿教育行业,那么民间资本可以通过什么方式投资幼儿园呢?笔者结合近期经办的几个案件,初步梳理如下。

一、幼儿园的分类

(一)公办幼儿园 VS 民办幼儿园——举办者性质不同

公办幼儿园是指由各级政府部门、机关、事业单位、高校、部队、集体等利用国有(集体)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幼儿园,包括教办园、部门园、部队园等。

 

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分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资质合格、办园规范、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范、质量有保障的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按政府指导价收取保育费。

 

(二)营利性幼儿园 VS 非营利性幼儿园——举办者能否取得办学结余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幼儿园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幼儿园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区别,关键在于办学收益的处置方式。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是非营利性幼儿园。

二、收购公办幼儿园合法吗?

所谓的收购,实质上是以承包方式经营幼儿园。在我国现行法律中,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外找不到关于“承包”的定义。我们平时所说的“收购”或“承包”,更多的是一个商业行为概念,而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因此在法律上很难说可不可以“收购”公办幼儿园。该问题的实质并不是能否有承包这种形式,而在于承包主体、目的、方式等实质性的内容。

 

公办幼儿园是非营利性的。承包行为只能涉及财产经营权、管理权的转移,但幼儿园的所有权、收益权没有转移,举办者仍然是原来的教育行政部门、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高校或集体。即投资者承包后,公办幼儿园的法律属性并没有改变,投资者仍需按照公办幼儿园相关规定办学。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在2005年12月15日做出的《关于公办幼儿园能否承包的问题的复函》规定,举办者可以给予投资者一定的奖励,但投资者人不得自行支配、处置幼儿园的收入、盈余和资产。如果投资者与公办幼儿园举办者签订的“收购协议”约定“投资者一次性支付收购价款后,幼儿园的收入由投资者自行支配。”等,因该约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投资者的权益就很难再按照合同约定得到相应保障。

三、设立民办幼儿园,登记为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

两者的区别如下表,对投资者而言,关键是办学结余的处置方式:

项目

非营利性

营利性

法人属性

民办非企业单位

企业法人

登记部门

民政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证书

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登记证

营业执照

收费

政府指导价

市场调节价

办学结余

举办者不可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只能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和教职工的进修培训等。但设立于2016年11月7日新民促法颁布实施前的非营利性幼儿园,可按规定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举办者可取得办学收益(即可分红),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决策机构

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按公司法规定处理

产权处理

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幼儿园办学

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

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

税收政策

1.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
2.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1.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2.征收企业所得税。

土地政策

 

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

 

 

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

 

扶持政策

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

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公办幼儿园合法吗

一、幼儿园的分
一、幼儿园的分类

根据新民促法,营利性的民办幼儿园可以变更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幼儿园。但对于营利性幼儿园投资者来说,需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政府主导和公益普惠是未来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大方向。在公益普惠园占比不低于80%的政策背景下,20%的营利性空间是政府顺应学前教育领域资源配置改革方向出台的包容性政策。第二,国家一贯地支持社会力量办学,但是“遏制过度逐利”“小区幼儿园一律不得办成营利性”等系列规定意味着国家同时也将加强对营利性幼儿园的规范与监管。

 

 

 

 

四、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轻资产运作模式

根据民促法相关规定,民办幼儿园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非营利性幼儿园的举办者不能取得办学结余,幼儿园终止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幼儿园办学。换句话说,举办者投入到幼儿园的资产,不属于举办者的财产,也无法通过办学盈利获取投资回报。为更好地平衡资本逐利性与教育公益性之间的关系,促进民办幼教事业发展,笔者认为可以在保证教育公益性的大前提下,探索实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轻资产运作模式。

 

轻资产运作,是从经济的角度来考虑整个幼儿园的运营问题,将办园所需的场地、设备、车辆、教具等资源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得。例如,某投资人A计划投资3000万元设立一间民办幼儿园,那么,A 可以先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其中200万元作为公司注册资本,2800万元作为股东借款出借给公司(可约定借款利息),由公司将3000万用于场地、设备、车辆、教学用具的购置。经营场所置办好后,由公司作为幼儿园的举办者向教育部门申请办学许可。获得办学许可证后,公司再向幼儿园投入开办资金 (几万到几十万不等)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然后由幼儿园向公司承租场地、设备、教具等,向公司支付租赁费。

 

在这种操作模式下,幼儿园名下没有资产,公司则有很多的重资产。公司盈利后先归还股东借款,股东无需缴纳任何税费,还可以按约定收取利息。但是如果28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公司,A以分红方式收取2800万元,则公司需要交25%企业所得税,A还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


黄凤斌:广东盈隆(佛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获经济师职称,专攻物权纠纷、股权纠纷、金融借贷担保纠纷、经济类合同纠纷,擅长大宗资产交易尽职调查、股权转让、公司投融资方案设计等非诉领域。联系电话:15986180638(微信同号) 
幼儿园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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