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研究

律谈|被挂靠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观点/研究
原创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刊載日
2021-08-12

一、前言
在挂靠情形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多为实际施工人(挂靠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被挂靠人虽直接与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但因无签订、履行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被挂靠人依据合同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一般不予支持,实务中法院也是多认可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挂靠人为工程款请求权的最终享有者。但现实中,挂靠人往往是包工头,因其自身牵扯债务过多或缺乏足够起诉证据、诉讼费过高等原因,亦存在挂靠人不愿起诉或无能力起诉发包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被挂靠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呢?下面笔者将结合最高院的案例对该问题展开讨论。
二、相关案例

案    例:天津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20)最高法民申547号

案  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20年05月09日

基本案情:天河伟业公司是案涉项目的总包单位,张守杰对案涉项目进行实际施工,且代表天河伟业公司与发包人科诚公司针对案涉项目的土建工程签订最终造价确认。后天河伟业公司与科诚公司发生纠纷,天河伟业公司将科诚公司诉至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科诚公司应向天河伟业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科诚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认为天河伟业公司并未对案涉项目实际施工,系张守杰借用天河伟业公司资质挂靠施工,因此天河伟业公司无权主张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驳回了科诚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要旨:本院经审查认为,科诚公司并不否认案涉工程由张守杰进行了实际施工,张守杰享有对科诚公司的工程款债权。本案中,张守杰明确表示对天河伟业公司主张工程款没有意见,也不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认可由天河伟业公司向科诚公司主张相关权利,张守杰对相关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二审判决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为减轻当事人诉累,以天河伟业公司就案涉工程款的可得利益不超过张守杰应得利益为基础,支持天河伟业公司关于支付案涉工程款的诉请,并无不当,亦不损害科诚公司的利益。
三、案例分析

以上案例中,法院虽未直接认定张守杰系挂靠天河伟业公司对案涉项目进行实际施工。但笔者认为,从张守杰与天河伟业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张守杰作为项目负责人代表天河伟业公司与科诚公司进行造价确认以及天河伟业公司和科诚公司均认可案涉项目工程进度款曾直接支付给张守杰等各方面综合判断,张守杰实际上应是挂靠天河伟业公司对案涉项目进行施工,发包人科诚公司对此亦知情且认可。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支持天河伟业公司主张工程款的裁判思路参考了债权转让理论。我国法律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至五百五十条(原《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三条)。根据上述规定,债权转让生效需满足以下要件:1、债权具有可转让性,必须合法有效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合意;4、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回归到本案中,笔者认为最高院的裁判思路类似债权转让理论在于:第一,本案工程价款经过各方确认或鉴定确认,该工程款债权是确定的且并未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可转让性。第二,实际施工人张守杰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对天河伟业公司主张工程款没有意见,且不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该行为实际上是在处分其工程款债权,将债权转让给了天河伟业公司。第三,张守杰作出处分债权的意思表示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科诚公司作为本案诉讼当事人对此必然知晓,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科诚公司的条件已成就。综上,即便张守杰与天河伟业公司并未签订书面的工程款债权转让协议,但其双方已形成债权转让合意,且通知了债务人科诚公司,实际上已产生了债权转让的效果,因此本案中天河伟业公司向科诚公司主张工程款应予以支持。

 

另外需强调的是,本文的讨论范围不包括在起诉前挂靠人就已将工程款债权转让给被挂靠人的情况。因为在该情况下,被挂靠人身份已转变为债权人,案件的性质应为债权转让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四、总结
综上,笔者认为以上案例对于被挂靠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具有一定参考意义。实务中,被挂靠人(建筑公司)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时,发包人极有可能会抗辩工程是挂靠施工,被挂靠人无权主张工程款。若坚决断绝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的救济路径,一方面可能会增加当事人诉累,另一方面可能会因挂靠人缺乏足够证据或缺乏资金从而导致其主张工程款困难重重甚至无法主张工程款。因此笔者认为,若在诉讼过程中,挂靠人明确认可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且主张的工程款不超过挂靠人应得利益,应予以支持。


李健安: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商事团队实习律师,负责协助律师团队处理各类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执行案件等业务。业务领域: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不良资产处置与执行、公司股权。联系电话:138270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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