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研究

最高院建工案件裁判规则之44:承包人能否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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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刊載日
2021-08-13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因此,承包人在诉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损失,也会诉求其对承包的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那么承包人诉求的受偿权范围是否包括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损失?

让我们通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来进行分析。

相关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686号
     2014年4月12日万合兴公司(发包人)与泰诚公司(承包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泰诚公司承建万合兴公司一处工程项目。
     泰诚公司于2014年4月进场施工,于2014年11月停工,2015年4月27日复工,2015年12月2日停工至今。
     后泰诚公司向法院起诉,诉求万合兴公司向泰诚公司支付工程款元及利息、违约金,并主张就本案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关于泰诚公司对案涉工程款、赔偿损失金额及违约金是否享有用案涉项目优先受偿的权利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涉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双方已经对泰诚公司完成的工程办理了移交,万合兴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泰诚公司完成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泰诚公司依法对其完成部分工程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万合兴公司以泰诚公司违约导致双方解除合同主张泰诚公司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不予支持。泰诚公司主张对停工损失、违约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法无据,一审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泰诚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承包人仅能就欠付的工程款本金主张优先受偿权,即泰诚公司对万合兴公司实际欠付32432856.08元工程款,在其施工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
     由此可知,承包人主张优先
受偿权的范围并不包括发包人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经失效,现变更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陈伟奇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盈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盈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擅长领域有:建设工程法律事务、

       公司并购重组法律服务、经济合

       同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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