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谈|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中办理公证认证的实务问题
观点/研究- 原创
-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刊載日
- 2021-10-26
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中办理公证认证的实务问题
作者:毛德龙 梁嘉成 程思源
中国律师在办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中,经常遇到要办理公证认证的问题,不同的法院要求也不尽相同。本所涉外律师团队在办理相关案件中,总结归纳出以下做法,供处理涉外、涉港澳台法律业务指引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又规定:“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该条第二款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该条第三款又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二、涉港澳民商事案件中的公证认证问题
澳门特别行政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证认证制度完全一样,不再赘述。
三、涉台民商事案件中的公证认证问题
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公证认证问题的处理,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已订立有关条约,则按照条约规定执行(注:我国目前并非《海牙公约》成员国);若未订立相关条约或无条约规定的,应先由当事人所在国或该国内实行独立法律体系区域内有公证资格的人员或机构出具有效公证文书,再区分情况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如为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由该国或该地区的公证人员或机构进行公证,再由该国外交部或高等法院进行认证 ,然后由我国驻当地使馆进行领事认证。
(二)如为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由该国或该地区的公证人员或机构进行公证,再由该国与我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然后由我国驻当地使馆进行领事认证。
五
关于授权委托书的特别规定
六
盈隆律师办理涉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的优势
一、在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中办理公证认证的法律依据
根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公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公证书副本和查证公证书等均需要海峡交流基金会(简称“海基会”)进行转递,海基会在整个公证认证程序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具体流程如下:台湾地区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经台湾地区当地公证机构(包括地方法院公证处及民间公证人事务所)公证后,公证书副本须经过海基会的审查,再由海基会转寄内地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证员协会,拟使用地区省一级公证员协会收到文件后将进行登记,当事人持该公证书正本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到该省一级公证员协会进行正副本的核验,核验完成后会获得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或代理律师持公证文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前往法院办理诉讼相关事宜。
四、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的公证认证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籍当事人在经办人民法院指定法官的见证下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均被人民法院认可。
涉“一带一路”案件绝大部分为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在此类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上述公证认证问题、适用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的问题、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问题,还有域外判决裁定、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等。
作者简介:


梁嘉成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本身就是香港居民,取得内地执业律师执照。主要经办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长期为外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代表外资企业参加商事谈判,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扎实的法律功底。

程思源实习律师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能够熟练运用英文参与商事谈判、洽谈法律事务。协助处理各类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及常年法律顾问事务,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与扎实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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