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谈|“借证走私废物”相关疑难问题探讨(上篇)
观点/研究- 原创
-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刊載日
- 2021-12-17
01 问题之提出
两高于2014年颁布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4年走私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借证走私废物罪的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包括三项:
02 借证走私的罪与非罪问题
■“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据此,假如采取挂靠或者合作经营的模式进口废物,对于实际收货人确有环评资质的,且批文单位与实际收货人(加工单位)为同一单位,没有超出配额数量,固体废物确也经过该具有环评资质的加工单位进行加工的,确不会实际造成环境污染,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魏远文长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历时十余年之久,先后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件,其中“陈邓昌抢劫、盗窃,付志强盗窃案”于2014年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批刑事指导案例,2020年于法律出版社出版《职务犯罪典型案例精解》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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