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谈|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如何“避雷”?
观点/研究- 原创
-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刊載日
- 2022-02-08
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对企业影响最大的问题之一。为了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很多企业会投入重金委托环保公司建设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然而,在签订合同时,由于企业经营者对环保法律法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特殊性认识不到位,对此类合同法律审核的特殊性不够重视,遭受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
近期,本律师团队受委托代理了一宗典型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合同纠纷,最终成功帮助客户妥善解决纠纷,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一
案件背景
2019年底,A企业与B环境治理机构(以下简称“B机构”)签订关于工厂废气治理工程的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B机构为A企业建设了一套废气治理设施,A企业支付了大部分费用。设备投入使用后,环保局专家评审会时专家表示A企业的《检测报告》中关键数据不合理。期间A企业也一直收到车间工厂附近小区居民关于气味的投诉。之后,A企业多次委托不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环境治理情况均不能达到合同约定。A企业认为B机构提供的设施不达标,且给己方带来严重环保风险与隐患,认为对方应对设施进行整改至达标;而B机构认为已依约履行完毕,认为A企业应支付剩余款项。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二
律师工作
本律师团队接到A企业委托后,向企业相关人员了解合同签订以及履行情况,从签约前的情况开始进行梳理,以便厘清问题,提出法律意见,给出解决方案,维护委托方合法权益。
(一)严密梳理,发现陷阱,为委托方厘清法律风险
在梳理过程中发现,由于签约时对环保法律法规认识不到位,对环保事务流程不熟悉,在前期合同审核以及签署过程中对关键环节把握不准,没有发现B机构提供的合同模板存在大量陷阱,导致合同履行中陷入被动,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设施验收
合同约定B机构完成治理设施工程后由B机构进行设施验收,且未明确验收程序以及验收标准。
合同如此约定,B机构在这次合同履行中无异于“一人分饰两角”,既扮演运动员又扮演裁判员,这样不仅不合理,也对A企业带来极大的风险。果不其然,合同在履行过程中,A企业就此遇到了问题。表面上看,B机构委托的验收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可以满足合同约定的数据标准,但是A企业在接受环保部门检查时相关数据却不达标,以及遭到附近小区居民投诉。这些困扰A企业的问题与B机构提供的治理设施工程质量是否达标息息相关。在A企业自行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显示,关键数据并未达标,B机构却以合同约定为由,坚持称工程已验收合格。
律师提醒:环境治理设施工程的质量是否达标直接影响企业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如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将面临巨额罚款甚至刑事责任等严重后果。关于设备验收的合同条款是合同的关键条款之一,应对验收程序、验收标准等事项进行明确、合理的约定。
2、关于合同履行关键时限的起算点
A公司与B机构原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设备安装完成进入调试之日起2年。
该条款内容对于A企业更是一“大坑”。“设备安装完成”仅仅意味着形式意义上的完工,其设备性能如何、是否验收达标、是否能稳定运行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如从此刻开始计算质保期实际上缩短了设备真正的质保期,也模糊隐含了A企业对设备性能达标予以认可,对A企业而言存在极大风险。
律师提醒:签订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合同时,关键期限的合同条款设置应当格外注意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以及合同履行的特殊性。
3、关于违约责任条款
虽然原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约定了B机构要承担违约责任的6种情形,表面看上去涉及情形比较多,实际上都是无足轻重的情况,真正在合同履行中会对A企业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形均未涵盖其中。当A企业发现B机构提供的环境污染处理设施效果不佳影响企业经营,甚至因此遭遇居民投诉以及环保部门检查时,想要主张B机构承担责任却陷入被动。
(二)专业分析,优选解决方案,帮助委托方顺利解决难题
经过前期梳理,本律师团队为委托方A企业厘清了原合同中存在的多处陷阱、合同履行过程中忽视的细节问题,以及合同相对方B机构在合同签订、履行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针对双方争议的问题,向委托方A企业提供了诉讼、谈判协商两种解决方案,并就两种方案的利弊给出意见。在本律师团队的工作下,有理有据向B机构发出函件,最终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了解决方案。这不仅为委托方A企业避免了讼累,节约了维权成本,也避免了因双方长期争执导致污染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让A企业面临受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
三
结语
回顾本次案件,由于本律师团队未参与原合同签订前的法律审核工作,在合同履行出现争议时才接受企业委托,因此,工作开展较为被动,只能在原合同基础上为委托方争取最大权益。本次案件办理过程中,在本律师团队律师介入前,B机构态度强硬,称己方不存在违约,坚持要求A企业支付尾款,双方无法达成解决意向。在本律师团队介入后,有理有据指出合同条款以及合同履行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充分显示了团队的专业性,最终促成双方协商公平解决,最大程度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合同不仅涉及一般合同内容,更涉及环境影响评价、环保竣工验收流程、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检测、环保标准、环境行政责任等环保专业问题。如果企业对此掌握不到位,仅仅按照一般类型的合同进行审核,没有充分注意到此类合同的特殊性,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预见不全、在合同条款设置上考虑不周将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风险隐患。面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如果不能从专业角度给对方施压,问题若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企业还可能面临巨额的行政罚款甚至刑事责任。
因此,本律师团队提醒,企业在签订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合同前要特别注意此类合同的特殊性,比照最新环保法律法规及环保政策,对合同履行做全面充分的预判,对合同条款做合理严密的设置,有利于合同有效履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
杨丽梅
主
任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生态环境法务部主任, “ 清朗”环保团队联合创始人。曾在政府环保部门从事法制工作近10年,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务经验。目前,为多个环保部门、多家上市公司及外资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带领团队开展环保法律讲座近百场,受聘担任“环保法制宣讲团导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评估工作特聘专家”、东莞市生态环保研究院特聘研究员。
王珏
律
师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外商投资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为在中国投资发展的境外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王律师在环保法律领域亦有丰富的经验,为企业提供环境法律相关文件审查、合规咨询、环境法律风险排查服务,并处理过多起企业环保纠纷,参与环保案件听证会及行政复议,开展环境保护专题讲座。
【部门介绍】
盈隆律所生态环境法务部肇始于2018年,是盈隆律所特色的业务领域之一。生态环境法务团队不断拓展业务领域、创新服务产品,开展跨专业跨领域合作,形成了完善的环境法律服务体系,承接政府部门、单位的法律服务外包工作。盈隆律所担任多家中外大中型企业的生态环境专项法律顾问,同时受聘成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虎门分局、横沥分局、茶山分局以及东莞市生态环保研究院等的常年法律顾问、特聘专家。自2019年被东莞市生态环境部门授予“环保普法战略合作单位”牌匾时起,盈隆律所生态环境法务部秉承“环保普法,为国为民”之理念,两年多来累计进入政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大社区开展普法讲座超百场,受众数千人次,赢得社会各界广泛赞誉。
【团队介绍】
盈隆生态环境法务部之“清朗”团队,其名取自王羲之《兰亭集序》中的“天朗气清,惠风和畅”,寓意对美好生态环境的追求。目前团队成员包括执业律师、高级顾问及律师助理,其中包括多名大学教授、博士、硕士等。
本文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