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研究

律谈|刑辩律师带你解锁热播剧《开端》中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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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刊載日
2022-02-11

《开端》除了脑洞大开的剧情、酸楚却又温情的人间百态,还有许多刑法问题,今天笔者就来和大家聊聊剧中主要人物的法律责任。

   作者 | l刘文锦
论衡明理刑辩团队专职律师,执业于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2022年开年,一部无限流题材的网剧《开端》引爆网络,开播三天,播放量破亿,迄今播放量突破15亿,单集更新热搜平均超20个。该剧讲述了游戏架构师肖鹤云和在校大学生李诗情在遭遇公交车爆炸后“死而复生”,于公交车出事的时间段内不断经历时间循环,从下车自救到打破隔阂并肩作战,努力阻止爆炸、寻找真相的故事。笔者作为推理迷自然也不会错过,本剧除了脑洞大开的剧情、酸楚却又温情的人间百态,还有许多刑法问题,今天笔者就来和大家聊聊剧中主要人物的法律责任。

一、“咸猪手”何鹰俊的法律责任

 

 

 

 

   
 

剧中大学生王萌萌在45路公交车上遭遇了色狼何鹰俊,便在桥上强行下车,结果王萌萌下车之后被渣土车撞了,导致了死亡。那么问题来了,“咸猪手”何鹰俊是否应当对王萌萌的死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呢?

想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必须厘清何鹰俊的猥亵行为与王萌萌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剧中,从王萌萌遭遇“咸猪手”(危害行为)到其死亡(危害结果)的过程中,事实上存在两个介入因素,一个是公交车司机在跨江大桥上给王萌萌打开车门的行为,另一个是后面驶来的渣土车与王萌萌的相撞。

在司法实务中,介入因素对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影响主要有以下三类情况:一是危害行为具有导致介入因素出现的危险,而介入因素的出现具有通常性,此时介入因素所引起的危害结果实质上是由于危害行为的原因力向前延伸所导致的,因此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仍存在因果关系。二是危害行为不具有导致危害结果的直接可能性,且介入因素的出现不具有通常性,并直接导致了危害结果发生,此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三是介入因素的出现不具有通常性,介入因素与危害行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贡献不相上下或者互为条件时,二者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

首先,剧中何鹰俊在公交车上用下体蹭王萌萌,并用手摸王萌萌的臀部,这类行为是否具有刑法上“强制性”其实有待商榷,因此也很难说这一行为具有导致王萌萌死亡的直接可能性;

其次,虽然王萌萌下车后在桥上被后面驶来的渣土车撞击不是异常的介入因素,但是公交车司机在非站点让王萌萌下车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且下车的地点是在车流量大、汽车高速行驶的跨江大桥上。而王萌萌的死亡结果也是直接由渣土车的撞击导致的,所以司机的行为和渣土车的撞击中断了何鹰俊猥亵行为与王萌萌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何鹰俊对王萌萌的死亡结果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或许有人会问,何鹰俊的猥亵行为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刑法中的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 很显然,何鹰俊的行为不属于暴力、胁迫等具有强制性的猥亵行为,更像是一种性骚扰,所以单从剧情来看其不构成强制猥亵罪。

那是不是就没办法处罚这种行为呢?当然不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因此,如果不考虑诉讼时效的话,何鹰俊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

但是,这种处罚方式无论是从惩罚的角度还是预防的角度,可能都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如果能证实被何鹰俊猥亵的受害者不止王萌萌一人,其有多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猥亵他人的行为,那么参考上海首例“咸猪手”入刑案,何鹰俊或构成强制猥亵罪。
二、公交车司机王兴德和高压锅阿姨陶映红的法律责任

剧中,司机王兴德和“锅姨”陶映红的女儿王萌萌五年前从45路公交车下车后被身后驶来的渣土车撞死。事后,王兴德夫妻不仅没有找出女儿下车的原因,女儿出事的视频还被网友剪成段子,无数网友讥讽、辱骂着这个无辜的女孩。在经历网络暴力后,陶映红逐渐偏激,为宣泄心中的愤懑,其利用自己的学科背景和经验技术(化学教师和化工厂工人),自制炸弹后带上45路公交车,并企图在公交车上引爆炸弹。而司机王兴德在明知妻子陶映红全盘爆炸计划的情况下,仍在港务新村站让陶映红上车,并协助引爆炸弹。

我们先来分析陶映红的法律责任:陶映红在剧中有三个危害行为,一是自制炸弹的行为,二是携带炸弹乘坐45路公交车的行为,三是引爆炸弹的行为。

首先,陶映红自制炸弹的行为构成刑法第125条规定的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其次,携带爆炸物乘坐公交车则构成刑法第130条规定的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最后,在公交车上引爆炸弹的行为构成刑法第114条规定的爆炸罪。

前两个制造、携带爆炸物的行为属于手段行为,后面的引爆行为属于目的行为,这三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应择一重处断。

 

 

再来看司机王兴德的法律责任:王兴德在剧中有两个危害行为,一是放任陶映红携带爆炸物上车的行为,二是协助陶映红引爆炸弹的行为。

首先,王兴德在明知陶映红携带爆炸物的情况下,仍放任陶映红乘坐45路公交车,其构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与陶映红成立共同犯罪;

其次,王兴德协助引爆炸弹德的行为构成爆炸罪,与陶映红也成立共同犯罪。且王兴德的两个危害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也应择一重处断。
三、男主肖鹤云的法律责任

 

 

第19次循环中,在“锅姨”陶映红持刀刺向女主李诗情时,男主为保护李诗情失手将陶映红捅死。那么,肖鹤云的这一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呢?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第3款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陶映红持刀刺向李诗情的行为是否属于该条文中“行凶”的范围?根据两高一部印发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5条规定,

“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行凶’:(1)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2)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

可以看出,剧中陶映红手持致命性凶器尖刀刺向李诗情的行为属于“行凶”,再加上陶映红还携带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爆炸物,所以肖鹤云在制止陶映红行凶的过程中将其反杀,仍在正当防卫的限度范围内,构成特殊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

司法实务中,也有不少行为人在正当防卫时将侵害人反杀的案例,比如,“昆山反杀案”、“涞源反杀案”等。我们不能以事后诸葛的角度来看待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而是应当设身处地的考虑行为人案发当时的情况,并结合一般的生活经验,来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当然,剧中还有许多其他的法律问题值得分析,比如王萌萌、肖鹤云为下车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2021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抢夺方向盘行为入刑。因此,如果不考虑剧中的时间背景(2019年5月),王萌萌、肖鹤云抢夺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的行为或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除了剧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最引人深思的是网络暴力问题。前几日,15岁寻亲男孩刘学州自杀身亡,酿成这场悲剧的直接元凶就是网络暴力。微博上有这样一句热评:

“你看清是谁杀了你吗?”

“没有,他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在圣光下,我看不清他的脸。”

刘学州事件后,中央网信办开展了网络环境整治的专项行为,40个攻击刘学州的微博账号被永久禁言。但是,想要制止网络暴力远不止此,最有效的办法应是——未知全貌,不予置评;善用言语,让人言可敬。

声明: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论衡明理刑事辩护”,作者刘文锦,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刘文锦,论衡明理刑辩团队专职律师,执业于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湖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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