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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隆|广东高院执行裁决要点合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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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刊載日
2022-03-31

盈隆|广东高院执行裁决要点合集(三)

盈隆律师 2022-03-25 08:27

图片广东高院执行裁决要点合集(三)

 

广东高院执行裁决要点摘编

2019年第8期·合第16期

1.在参与分配案件中,主持分配的法院作出参与分配方案后告知被执行人,若被执行人对该参与分配方案中执行款项的计算方式及具体数额存有异议,应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提出。现被执行人未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提出异议,而是在主持分配的法院将分配案款交给执行法院,执行法院扣除执行费用并将余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作结案处理后,向执行法院提出参与分配方案中执行款利息的计算有误,其异议并非针对执行法院所作执行行为,执行法院不作审查并无不当。

 

案号:(2019)粤执复505号

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2.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刑事被告人,在刑事判决生效前对他人享有合法债权,其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因该债权实现而取得的财产,属于没收财产范围。

 

案号:(2019)粤执复189号

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3.判决生效后,上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提审程序中所制作的调解书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原判决应视为撤销。当事人仍然申请执行原判决的,不予支持。

 

案号:(2019)粤执复241号执行裁定

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4.执行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涉案不动产,复议申请人以该不动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解除查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处置上述涉案不动产时,应依法保护不动产共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号:(2019)粤执复269号

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

法官助理:邵萌

5.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涉案房产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复议申请人举证证明该房产系其与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对该房产拥有50%的产权份额的,即使其对涉案房产享有共有权的主张成立,亦不能对抗执行法院对涉案抵押物的强制执行。在此情况下,复议申请人请求对其应享有的房产份额中止执行,或返还涉案房产变价款的50%,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9)粤执复270号

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

法官助理:邵萌

6.被执行人提供的和解协议系其案外自行签订的协议,签订主体包括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及案外人,协议指向的债务包括本案债务和案外债务,履行方式中约定债权转让是否指向本案债务无法判定,对本案债务的履行期限亦缺乏具体的约定。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案外协议,被执行人亦自述协议未全部履行。因此,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应当根据案外协议另诉而不得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不予支持。

 

案号:(2019)粤执复437号

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法官助理:杨军

7.案外人提出执行法院拍卖的涉案房产系其父母所有,但其并未取得其父母授权提出执行异议,其不符合执行标的异议中的案外人主体资格。

 

案号:(2019)粤执复457号

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8.2009年5月18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计息基数为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既包括债务本金,也包括迟延履行之前的债务利息。

 

案号:(2019)粤执复466号

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9.法院强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的法人组织形式以新设方式吸收合并为案外人,案外人在吸收合并时承诺由其承继被执行人债务的,执行法院据此将案外人变更为被执行人后,案外人以债权人未在公告期内申报债权为由主张该债权失效的,因与其承诺相悖,不予支持。案外人又以其承继债务的范围不包括因连带责任而产生债务为由,主张执行法院变更其为被执行人错误的,因未有排除连带责任的特别约定,亦不予支持。

 

案号:(2019)粤执复469号

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10.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须以其利益受到侵害为前提。执行法院轮候冻结其向被执行人支付的租金,该执行行为尚未发生正式查封的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应向正式查封(冻结)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案号:(2019)粤执复158号

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11.异议人既未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执行行为,亦未针对执行标的提出主张实体权益的请求,属于异议请求不明,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异议申请。

 

案号:(2019)粤执复574-576号

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12.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行使的权利。在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之前提下,被执行人以其享有前述权利为由拒绝执行,混淆了履行合同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区别,其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案号:(2019)粤执监51号执行裁定

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13.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维持其本人生活必需的唯一住房,但拒绝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提供居住房屋,亦不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而是要求被执行人居住在对其有赡养义务的成年子女家中作为保障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的安置方案。经查,对被执行人有赡养义务的成年子女名下无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对申请执行人上述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9)粤执监75号

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

法官助理:邵萌

14.首先查封法院已经就查封财产发布了拍卖公告,由于案外人异议以及案外人异议之诉程序中止执行,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该查封财产的,不予支持。

 

案号:(2019)粤执协11号

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法官助理:彭惠连

广东高院执行裁决要点摘编

2019年第9期·合第17期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对执行法院在执行实施过程中采取的具体执行措施和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提出执行异议。如认为执行法院应当作出某一执行行为但未作出,并因此提出执行异议的,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受理范围。

 

案号:(2019)粤执复439号

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2.对于2014年8月1日之后分期还款、每次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还款抵充债务的顺序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来确定,抵充顺序依次为: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一般债务利息;主债务本金;迟延履行利息。

 

案号:(2019)粤执复453号

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3.承租人对执行法院不带租拍卖的行为提出异议,提出租赁关系合法有效、买卖不破租赁或者有优先购买权等理由,其实质是阻止交付(拍卖物)。如以案涉财产被抵押或者被查封之后与被执行人之间成立的租赁关系为由提出异议的,因该租赁关系无论真实、合法与否,均不能阻却执行,可以按民诉法第225条进行审查。如以财产被抵押或查封之前成立的租赁关系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应按民诉法第227条对租赁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案号:(2019)粤执复459号

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4.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执行法院无需征得被执行人同意,即可裁定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等强制执行措施,但应将该裁定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如执行法院对上述裁定的送达程序存在迟延送达的瑕疵,但鉴于此类执行裁定属告知性法律文书,送达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知情权,故对此类文书的送达程序瑕疵,不构成阻却或撤销法院强制执行行为的事由。复议申请人以执行法院对上述执行裁定的送达程序存在迟延送达瑕疵为由,请求停止执行的,不予支持。

 

案号:(2019)粤执复470号

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

法官助理:邵萌

5.《执行异议申请书》上加盖的公司印章虽为股东私自刻制未依法备案,但公司法定代表人当庭认可公司提出该异议的,对其执行异议申请,应予立案审查。

 

案号:(2019)粤执复293号

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6.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在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对判决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未查明该被执行人继承遗产的情况,就不能确定该被执行人在案件中的清偿责任。在无证据证明该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款项属于其已继承的遗产范围的情况下,不应对该款项予以扣划。

 

案号:(2019)粤执复322号

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法官助理:方圆

7.在财产刑案件执行中,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以整体拍卖方式进行处置,处置后保留50%份额价款给其配偶。其配偶对此不服,异议请求执行法院仅拍卖被执行人占有的共有物份额,执行法院审查认为因拍卖份额的方式有可能减损共有物的变现价值,从而驳回其异议申请的,并无不当。

 

案号:(2019)粤执复349号

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8.执行案件中,案外人受申请执行人的委托向被执行人收取欠款,免除被执行人的欠款利息需要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在没有取得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案外人免除被执行人的欠款利息并以被执行人债务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结案的,不予支持。

 

案号:(2019)粤执复419号

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法官助理:方圆

9.人民法院在对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审查期间,或者在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之前,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第三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案号:(2019)粤执复462号

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10.执行程序中,被申请追加人不服执行法院追加其为案件被执行人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保全查封该被申请追加人财产,后被保全人提供第三人的财产请求置换被保全查封财产,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应当准许置换的,无须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

 

案号:(2019)粤执复474-476号

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均规定,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为执行管辖法院。执行法院以被执行的主要财产不在辖区内、无管辖权为由驳回执行申请的,不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案号:(2019)粤执复488号

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12.执行当事人以外的人提出执行异议未指向执行法院具体的执行行为,既无法判定相应的具体执行行为与异议人有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更无法对相应的具体执行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故异议人所提的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

 

案号:(2019)粤执复528号

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关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作为受理执行案件的必要条件,因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不应再予适用。

 

案号:(2019)粤执复552号

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14.对主债务人、连带债务人的财产不区分先后顺序予以强制执行,属于法律规定的连带清偿责任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具体实施。连带债务人虽在执行程序中提供主债务人的财产线索,但以此请求暂缓、停止拍卖在财产保全程序其已被控制的财产,理由不能成立。

 

案号:(2019)粤执复614号

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15.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应当首先对债务人穷尽执行措施,且在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才可以执行该第三人的财产。

案号:(2019)粤执监97号

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 (承办人)

16.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故意撕毁人民法院张贴的查封公告,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人民法院对其予以司法拘留并无不当。

 

案号:(2019)粤执复619号

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

17.如执行法院查封的房产不可分割,被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用以清偿债务,则执行法院对房产整体查封的行为合法有据。对被执行人提出超标的查封的理由不予支持。

 

案号:(2019)粤执监105号

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18.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未作为债务加入一方的独立主体在和解协议上签字,不能判定法定代表人有债务加入的明确意思表示,亦不能认定已向执行法院承诺由其本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的,不予支持。

 

案号:(2019)粤执监152号

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广东高院执行裁决要点摘编

2019年第10期·合第18期

1.被执行人的父母已将其名下的房产赠予被执行人,并办理了变更登记,在该房产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以其系原始购买取得涉案房屋、实际居住等为由,主张继续享有所有权,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

 

案号“”(2019)粤执复611、616号

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法官助理:蔡文

2.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才能转化为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执行内容。如其在案件审理阶段并未主张这一权利,在执行程序提出实现这一权利的要求不应支持。

 

案号:(2019)粤执复583号

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3.执行法院拍卖公告中“涉案标的物拍卖产生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内容虽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不一致,但买受人自愿参加竞买,应当清楚知悉并属于自愿接受拍卖公告规定的相关条件,应当按照该条件参加竞买并承担相应费用,如不接受拍卖公告规定的条件其可选择不参加竞买。在买受人竞买成功后,如果再以税费过高、不应由其承担为由撤销该项执行行为,将导致该司法拍卖条件发生重大改变,即在拍卖前和拍卖后分别设定两种不同的拍卖条件,对其他未参加竞买的潜在竞买人而言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司法拍卖的稳定。因此,对买受人在竞买成交后要求撤销拍卖税费概由买受人承担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号:(2019)粤执复315号

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

4.执行法院以法院专递方式直接向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备案地址送达法律文书是有限定条件的,即被执行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或经告知后仍不提供。被执行人以债务已履行完毕、执行法院未对送达地址确认核实、公司停业不在原地址办公,故未收到法律文书为由,对执行法院因其未报告财产的罚款措施提出撤销请求的,可予支持。

 

案号:(2019)粤执复382、383号

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5.债权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后,又向相关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的,不能因此排除我国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案号:(2019)粤执复400号

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6.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未约定被拆迁人对涉案车位有优先购买权,执行法院在拍卖涉案车位时被拆迁人以“补偿安置优先权”为由请求保护其优先购买权的,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案号:(2019)粤执复405号

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7.公司财产是其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保证。公司为被执行人时,公司股东根据享有的股份主张收益或者利润分成,是其与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内部法律关系,不能以此为由对抗公司对外承担的债务。故该股东提出的执行款中应当扣除与其所占股份相当的份额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案号:(2019)粤执复427号

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8.被执行人持有第三人的股权,执行法院通知该第三人协助执行,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未超出其应协助范围,该第三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却以无法协助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免除其协助执行义务的,不应支持。

 

案号:(2019)粤执复428号

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9.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属于不同的物。建设工程承包人所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应限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及于该土地使用权。但在实现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时,不能仅拍卖、折价其建设工程部分,而是必须贯彻“房地一体”原则,对建设工程及相应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置,但必须区分建设工程价值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在建设工程价值范围内优先清偿工程款。因此,利害关系人(另案债权人)以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占用范围的土地不享有工程款优先权为由,要求执行法院分别评估建设工程及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的,应予支持。

 

案号:(2019)粤执复436号

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

10.刑事判决判由检察机关将涉案股票变现并在确定额度内用于追缴违法所得,检察机关将股票变现后追缴违法所得的余款移送执行法院用于对被执行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时,被执行人的配偶对检察机关的行为虽不能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对上述已移送法院执行的股票变现余款主张共有而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应当依法受理审查。

 

案号:(2019)粤执复577号

合议庭:胡鹰、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

法官助理:蔡文

11.被执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取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执行法院仍能对该房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共有人不能据此排除执行。且共有人所享有的共有权益已经可以充分保障其基本居住权,其以执行共有房产侵害其基本居住权利为由请求终止执行的,不予支持。

案号:(2019)粤执复615号

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法官助理:蔡文

 

12.被执行人对市场摊位、铺位所享有的租赁经营权,可以流通交易且具有市场价值,对于被执行人享有的该项财产权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

 

案号:(2019)粤执复628号

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13.被执行人之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有稳定的退休金收入,并育有成年子女,仅以其与被执行人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为由,主张自己系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并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

 

案号:(2019)粤执复632号

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法官助理:蔡文

 

14.执行复议作为执行异议的复审程序,应在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内进行审查。对于复议申请人未在执行异议程序中提出而仅在复议阶段提出的请求,不应直接予以审查,否则,执行复议将直接越过异议程序作出审查结论,剥夺了当事人通过层级渐进方式获得执行救济的权利。

 

案号:(2019)粤执复651号

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法官助理:蔡文

 

15.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被查封后,被执行人与其配偶约定涉案房产由双方按份共有,并主张据此份额进行析产的,不具有对抗本案执行的效力。

 

案号:(2019)粤执复652号

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1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双方就债权转让相关事宜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了《债权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的债权有抵押担保的,该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的约定,对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约束力。复议申请人以国有银行与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未就涉案抵押物进行抵押权变更,主张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享有涉案抵押权、无权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不予支持。

 

案号:(2019)粤执复653号

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

法官助理:邵萌

17.复议申请人认为执行法院发布的拍卖公告未能全面、准确地反映涉案房产的租赁信息,以其在涉案房产被抵押前租赁至今、租期未满为由,请求确认执行法院拍卖涉案房产的拍卖公告违法,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对租赁关系是否真实存在、租赁时间等问题进行审查。若复议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未能达到证明标准,则对其主张租赁涉案房产的事实不应予以认定。

 

案号:(2019)粤执复670号

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18.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法规定进行追加。被执行人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进行审查认定,不能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案号:(2019)粤执监65号

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法官助理:彭惠连

19.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应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以及当事人的履行情况,对照审查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的行为。

案号:(2019)粤执监73号

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法官助理:彭惠连

20.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上诉过程中达成新的协议,该协议对一审案件诉争纠纷达成一致意见,并约定不得再以一审民事判决为依据向对方主张权利。在双方当事人按照新的协议履行完毕后,一方当事人依据已生效的一审民事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该执行申请违反双方约定、违反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为由,对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其执行申请。

 

案号:(2019)粤监100号

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21.多个抵押人对同一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在执行依据未对拍卖、变卖抵押物设定任何条件的前提下,部分抵押人要求先执行其他抵押人的抵押财产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号:(2019)粤执监102号

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22.案外人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物不属于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且经审查确认案外人主张的实体权利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该标的物的相关执行措施,停止执行。即案外人异议一旦成立,基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所享有的实体权利,足以排除执行法院对该标的物的强制执行。在案外人所享有的实体权利没有变更的情况下,该排除执行应理解为,在该案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不应对该执行标的物再次采取相同强制执行措施。

 

案号:(2019)粤执监161号

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

法官助理:邵萌

广东高院执行裁决要点摘编

2020年第1期·合第19期

1.劳动报酬执行案中,用工单位作为劳动报酬的支付义务方,代扣代缴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系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用工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应视为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款项的组成部分,执行法院应将该代扣代缴金额从申请执行标的额中扣除。

 

案号:(2019)粤执监114号

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2.抵押权的设立并不意味着债务人仅在抵押财产范围内对债权人负清偿义务。对债务人名下未设定抵押的财产,抵押权人仅是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可以作为一般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一同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获得清偿。

 

案号:(2019)粤执复612号

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3.以物抵债程序虽与拍卖、变卖程序不同,但其目的仍在于通过对执行标的物的转移而代替债务人应履行的金钱给付义务,在此程序中,优先购买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人同样能够获得物的对价,对于以物抵债的双方当事人而言,并不会导致以物抵债的目的丧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该规定亦表明以物抵债和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可以竞合的立法精神。故应允许符合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人在以物抵债程序中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案号:(2019)粤执复952号

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

法官助理:邵萌

4.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建立在包括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限制因素的“同等条件”之上。执行程序中拍卖执行标的物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申请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以物抵债时,执行法院将该情况告知优先购买权人,该优先购买权人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要求对涉案标的物降低保留价进行二次拍卖,其异议行为应视为不接受原拍卖保留价,不符合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价格”的条件。在其异议期间,申请执行人申请以原拍卖保留价以物抵债的,应予允许。优先购买权人在上述异议、复议被驳回之后,再行请求以上述价格在以物抵债程序中保障其优先购买权的,已不符合关于“同等期限”的条件限制,不予支持。

 

案号:(2019)粤执复952号

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

法官助理:邵萌

5.案外人在其所提案外人异议被驳回之后,又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提出相同内容执行异议的,属于重复异议,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其异议申请。

 

案号:(2019)粤执复545号

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6.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违反法律规定,请求纠正的,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处理,即救济途径为“纠正-复议”。

 

案号:(2019)粤执复600号

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法官助理:曾群锋

7.当事人对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存在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在执行程序中难以判断是否应当恢复对原生效判决执行的,应当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经实体审理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可持生效判决另行申请执行。

 

案号:(2019)粤执复634号

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法官助理:曾群锋

8.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已经由刑事审判部门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并移交执行部门执行。受害人自行到执行法院申请立案执行的,执行法院以对刑事涉财产部分已立案强制执行,受害人的退赔请求可得以保障为由,驳回受害人执行申请的,应当支持。

 

案号:(2019)粤执复644号

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9.涉案股票在执行法院查封时仍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利害关系人以其与被执行人签订了股票回购协议为由提出排除执行的主张,该股票回购协议实质仍是合同之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其所享有的权利不能对抗执行法院在先采取的执行措施。

 

案号:(2019)粤执复666号

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10.执行法院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与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存在关联,公安机关要求执行法院考虑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妥善处置,执行法院据此裁定中止执行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并无不当。

 

案号:(2019)粤执复664号

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11.不论是网络拍卖或者传统司法拍卖,如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申请执行人都有权利以该次拍卖保留价申请以物抵债。执行法院在网络拍卖首次流拍后,未准许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的申请,即降价进行第二次拍卖,导致成交价明显降低,侵害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对此予以纠正并撤销该次拍卖行为,并无不当。

 

案号:(2019)粤执复680号

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12.执行法院确认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阻却、排除执行的权利后,应当及时解除对该标的物的查封措施。执行法院未及时解除上述查封措施,并以被执行人已被法院裁定破产为由,将案件移送破产程序处理的,应予纠正。

 

案号:(2019)粤执复684号

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13.夫妻二人离婚时约定涉案房屋归男方所有并已办理过户,男方将该房屋对外抵押时从未披露已将该房屋出租给女方抵顶债务且租期长达20年等情况,租赁合同也未办理备案,且二人在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诉讼中也未提及该房屋的租赁情况,现女方以男方将涉案房屋租赁给其为由请求执行法院带租约拍卖,其主张有悖生活常理。执行法院对租赁关系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后,驳回女方所提带租约拍卖的异议请求,并无不当。

 

案号:(2019)粤执复692号

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14.买受人买受涉案房产时,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以其应受清偿的金钱债权代为买受人交付拍卖款,执行法院据此裁定确认拍卖效力,则买受人已履行完毕缴付拍卖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的相应债权已经受偿。在此之后需执行回转的,买受人并无执行回转义务,已拍卖成交的涉案房产亦非执行回转的财产,应执行回转申请执行人从拍卖涉案房产得以受偿的金钱债权。

 

案号:(2019)粤执复711号

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法官助理:蔡文

15.刑事裁判没收财产案件的执行中,应当区别被执行人与其家属的财产。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相反证据时应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综合被执行人的配偶身患较重病症且需独自抚养两幼子等实际情况,被执行人配偶主张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应分割二分之一归其所有并排除本案执行的,予以支持。

 

案号:(2019)粤执复717号

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法官助理:蔡文

16.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以债权人另有其他担保人、应先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根据债的相对性原则,不能将其他担保人是否有能力偿还债务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该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案号:(2019)粤执复753号

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17.案外人可以基于对执行标的物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但其所主张的实体权利必须可以依法阻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异议人基于对执行标的物的抵押权主张对该标的物的法定孳息的优先权,如该主张成立,仅具有对涉案法定孳息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不能阻止对该执行标的物的执行。因此,异议人的此项主张属于执行行为异议,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案号:(2019)粤执复915号

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

18.为保证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法律救济权利,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是法人的,执行法院需要对多个债权进行财产分配时,也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该分配方案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的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分配方案虽然在财产分配顺序上不同,但应当赋予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同等的救济权利。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被执行人是法人的财产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提出分配方案异议。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对于程序性异议,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执行异议、复议的规定处理;对于实体性异议,按照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规定处理。

 

案号:(2019)粤执复915号

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故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并非必然不能申请恢复执行。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即使对已终结执行的案件能否恢复执行尚不能确定,但并不影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主体。因此,案件终结执行不构成禁止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事由。

 

案号:(2019)粤执复916号

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

广东高院执行裁决要点摘编

2020年第2期·合第20期

1.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并不当然及于法定孳息,执行法院对涉案房屋采取查封措施后,其他法院可对作为法定孳息的房屋租金另行采取保全措施。采取提取租金的保全措施的,保全法院对保全的租金享有处置权,但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屋优先受偿的效力及于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即使抵押房屋因另案被其他法院查封抵押权人仍然有权收取租金。保全法院应当做好和执行法院的衔接、协调工作,保障抵押权人对租金的优先受偿权。如果抵押权人的债权能够从抵押物中优先足额受偿,抵押物的租金收入可用来偿还其他债务。

 

案号:(2019)粤执异10号

合议庭:胡志超(承办人)、杨明哲、蒋先华

2."企业法人不适用参与分配"属于实体法规定,解决的是多个债权之间的分配顺序问题。"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是程序法规定,解决的是财产分配的具体程序问题,两者之间并无矛盾。执行案件有多个债权的,将被执行人财产以物抵债给其中优先受偿的债权属于执行款分配,即使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执行法院也应当制作分配方案,并保障当事人依法提起分配方案异议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权利。如果执行案件事实比较清楚,债权数量较少,是否有优先权或者优先权的顺序、金额争议不大,基于执行实施效率优先的原则和尽可能节约司法资源的考虑,执行法院可不制作分配方案,直接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但应以当事人无异议为前提。如当事人提出异议,仍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案号:(2019)粤执复741 号

合议庭:胡志超(承办人)、杨明哲、余炜川

3.生效判决判定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计算违约金, 虽未明确应按何银行、以何币种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但是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 故执行中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金,并无违法不当之处。且因外币贷款利率市场化,我国的金融机构并无固定的美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可供参照,复议申请人主张采用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为本案基准利率,既不符合生效判决,也缺乏可供参照的法律依据 ,对此不予支持。

 

案号:(2019)粤执复769号

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4.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清算结束或注销登记之前,其经营活动虽受限制,但法人资格尚未终止,其仍然具有执行程序的主体资格。执行法院以被执行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为由,认定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的,缺乏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纠正。

 

案号:(2019)粤执复770号

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法官助理:蔡文

5.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包括金钱债权和履行行为之债的请求, 执行法院仅以金钱债权已全部执行到位为由予以结案的执行行为不当,应予以纠正。至于申请执行人应否履行在先义务,被执行人可在执行实施程序中另行提出先履行的执行抗辩 。

 

案号:(2019)粤执复891号

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法官助理:蔡文

6.案外人曾就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该执行异议。现案外人以其系执行标的共有权人为由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应对案外人是否享有实体权利以及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进行审查,该异议不构成重复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案号:(2019)粤执复892号

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法官助理:蔡文

7.执行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公告中已披露了涉案车辆存在内饰显旧、发霉、划痕和车辆停放已逾两年等瑕疵信息, 并附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和方式,买受人以评估报告没有披露涉案车辆实际里程数为由主张其产生重大误解,请求撤销本次网络司法拍卖的 ,不予支持。

 

案号:(2019)粤执复898号

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法官助理:蔡文

8.因仲裁调解的履行产生争议虽然属于实体性争议,但执行程序并非绝对排除实体性的判断,包括判断执行依据所确定的义务是否已届履行期限、是否全部履行、应当如何履行等等。执行程序中应在此判断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相应的执行方式和执行措施。分配方案异议诉讼、追加被执行主体诉讼、案外人异议之诉虽以诉讼审理为最终结果,亦以执行实施中的实体判断为前置程序,仅是法律规定的救济程序不同。被执行人以仲裁调解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销执行案件 、驳回执行申请的,当然应在 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中审查仲裁调解的履行情况。被执行人提出仲裁调解的履行情况应当另诉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号:(2019)粤执复902号

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9.执行法院按照被执行单位的登记地址寄送了财产报告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同时案件的另一被执行人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已签收执行法院发出的财产报告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足以认定上述送达为有效送达。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财产报告义务,执行法院决定对其罚款并无不当。

 

案号:(2019)粤执复913、914号

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法官助理:蔡文

10.生效仲裁裁决虽然确定被执行人负有协助将涉案房产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名下的义务,但该仲裁裁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开始起算,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故该案并不具备强制执行的受理条件。执行法院在受理后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并无不当。

 

案号:(2019)粤执复919-923号

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法官助理:蔡文

11.冻结被执行人债权和通知次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仅产生禁止次债务人向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效力,并不具有确认被执行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有无债务、是否到期、债务金额的决断效力。次债务人一旦对履行到期债务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能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除非到期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案号:(2019)粤执复948号

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法官助理:蔡文

12.仲裁裁决由非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作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仲裁裁决的执行申请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执行申请。但仲裁机构异地开庭,不能认定其为非法设立,也不足以认定仲裁机构非法设立了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业务站点。

 

案号:(2019)粤执复948号

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法官助理:蔡文

13.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该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停止对异议部分的执行。该第三人以被执行人对其不存在到期债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对被执行人对其享有的到期债权的执行,并撤销履行债务到期通知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申请。

 

案号:(2019)粤执复970号

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14.在执行监督程序中,驳回申诉的处理结果没有改变申诉人要求撤销或者变更的原执行行为,也没有作出新的执行行为,其实质是一种执行审查行为,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如果赋予当事人异议权,等于对同一执行行为重复提出异议、复议,并导致执行异议、复议、执行监督程序反复循环适用。因此在执行监督程序中作出的驳回执行申诉的裁定、通知,当事人不得提出执行异议、复议,其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诉,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予以救济。

 

案号:(2019)粤执复971号

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

15.虽然工商登记档案显示被执行人更名为案外人,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在组织形式、出资人、责任主体等方面均有不同,且无证据证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存在财产承继关系。因此,两者不具有同一性,申请执行人应循被执行人资产的流向确定实体责任承担人,其请求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的,不予支持。 

 

案号:(2019)粤执监116 号

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法官助理:彭惠连

16.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民事调解书》为子女支付保险费及相应违约金,但双方对保险费缴纳的期限、保险合同的内容、被执行人是否未按期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费全额缴纳的条件是否成就、违约责任的构成和承担等问题产生分歧,进而对如何履行《民事调解书》主张不一。因双方当事人争议问题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判断,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审查 范围,申请执行人要求全额支付保险费及违约金的请求应当另行诉讼解决 。

 

案号:(2019)粤执监141号

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17.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 且执行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终结执行后,又以受胁迫为由不同意执行法院终结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供证据 证明系被胁迫而签订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主动领取被执行人依据《执行和解协议》缴纳的执行款项的, 可认定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案号:(2019)粤执监157号

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 承办人)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 对已经传统司法拍卖二拍流拍的执行标的 ,是继续沿用传统司法拍卖模式进行三拍,还是改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没有明确规定,但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授权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决定司法拍卖模式。执行法院通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在传统司法拍卖二拍流拍后继续实施三拍,并无违法不当之处。

 

案号:(2019)粤执监162号

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法官助理:蔡文

 

19.刑事裁判追缴违法所得案件执行中,应当贯彻任何人不得从违法犯罪中获利的基本原则。如果被执行人违法所得的财产在执行时无法找到、价值灭失、被他人善意取得或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其他的等值财产。

 

案号:(2019)粤执监170号

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法官助理:蔡文

 

20.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以错误地址向被申请追加人送达开庭听证传票及执行裁定, 对被申请追加人的听证权利及其提起相应诉讼等救济权利产生严重影响,送达程序严重违法,应当撤销执行裁定, 发回执行法院重新审查追加申请。

 

案号:(2019)粤执监183号

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法官助理:蔡文

2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可以一次性提出,也可以在异议审查过程中通过增加异议事由提出,上述方式均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一并提出"。其中,对于增加异议事由的,应当针对异议人调整后的异议请求进行审查。 

 

案号:(2020)粤执复48号

合议庭 :胡志超(承办人)、杨明哲、余炜川 

 

广东高院执行裁决要点摘编

2020年第3期·合第21期

1.保全查封不同于执行查封。执行查封的金额可以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金额加上执行过程中增加的债务利息以及执行费用,但保全查封的金额应限于保全裁定确定的范围。保全申请人要求将诉讼中增加的债权金额纳入保全范围的,应当在申请保全时提出。申请保全时没有提出,保全裁定作出后要求按照裁定保全金额加上诉讼中增加的债权金额作为查封金额的,缺乏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案号:(2019)粤执异1号

合议庭:胡志超(承办人)、杨明哲、蒋先华

2.保全查封是否超标的的判断不同于执行查封。执行程序中判断查封是否超标的额时,应当综合涉案财产评估价值、执行快速变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流拍降价、应优先扣除的变现成本及应当预留的税费等因素加以衡量。诉讼保全过程中判断查封是否超标的额时,原则上应以涉案财产评估净值为准,对是否会流拍降价不予考虑。保全申请人要求按照评估净值乘以快速变现率(56%)计算已保全财产的市场价值的,缺乏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案号:(2019)粤执异1号

合议庭:胡志超(承办人)、杨明哲、蒋先华

3.刑事判决没收个人财产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对侦查机关查封的涉案财产进行续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但该续封财产的行为与处置财产的行为不同,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由,主张执行法院在处置涉案财产时应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可待执行法院对该财产处置分配时再行提出。

 

案号:(2019)粤执复626号

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4.执行法院拍卖涉案房产时,仅在拍卖公告中说明按现状拍卖、财产部分出租,但并未明确出租所涉房产面积、出租车位个数、租赁起止期间、租金金额等具体租赁信息,亦未特别提示带租拍卖并说明相关原因,导致拍卖公告信息模糊且对是否带租拍卖存疑,故将影响公众入场竞拍意愿进而影响拍卖成交价格,不利于保护执行当事人和竞拍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鉴于上述拍卖尚未成交,执行法院应撤回该拍卖,在查清涉案房产的租赁情况后,在拍卖公告中发布清晰明确的信息,依法重新启动拍卖程序。

 

案号:(2020)粤执复2号

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5.人民法院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当被执行人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且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在刑事裁判生效后才放弃继承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该被执行人因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而增加的遗产继承的开始时间追溯到被继承人死亡时。若被继承人死亡时间早于刑事裁判生效时间,人民法院应该对该被执行人增加继承的遗产份额一并予以执行。

 

案号:(2020)粤执复8号

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6.对于刑事财产刑案件,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的时间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案号:(2020)粤执复8号

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7.撤回执行申请导致申请执行时效中断并重新起算,新的申请执行时效同样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案号:(2020)粤执监3号

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执行法院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应当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在发布拍卖公告时,通过网络司法平台对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予以特别提示、明确说明。执行法院虽然在拍卖公告中明确竞买人需负担拍卖车辆的拖车费、保养费等费用,但"停车保管费"明显不同于拖车费、保养费,在对此费用的承担未予明确说明的情况下,执行法院直接认定由买受人承担该费用的,该执行行为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以撤销。

 

案号:(2020)粤执复17号

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

法官助理:邵萌

9.动产的所在地一般系指该动产的物之所在地,但执行标的物为机动车辆这一特殊动产时,因其物之所在地通常处于持续变化状态,难以确定其实际位置,鉴于机动车辆属于有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的特殊动产,结合其上述特性,可以将其注册登记地作为财产所在地。债权人向涉案机动车辆注册登记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该院应予受理。

 

案号:(2020)粤执复18号

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

法官助理:邵萌

10.被执行人对执行法院裁定拍卖其名下房产的执行行为并无异议,而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需维修加固为由请求暂缓拍卖,该请求可在执行实施程序中提出,不能直接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进行救济。

 

案号:(2020)粤执复22号

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法官助理:蔡文

11.在破产清算案中,因债务人破产,管理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破产财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发出公告,责令相关使用人限期迁出房产的行为,属于在破产程序中所作的行为。相关权利人对该强制搬离公告有异议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寻求救济。该权利人就此提出执行异议的,因破产案件并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未有可提出异议的执行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该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

 

案号:(2020)粤执复52号

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12.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要求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不属于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范畴。当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向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反映或者申诉的权利。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裁定不予受理。

 

案号:(2020)粤执复53号

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13.生效行政判决判令行政机关就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答复的,执行程序中应对该行政机关是否已作相关答复进行审查。至于该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具备行政法意义上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不作审查判断。

 

案号:(2020)粤执监26、27号

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法官助理:蔡文

14.被执行人在执行案件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处置抵押财产后,该被执行人在本案中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对本案债务不再负有清偿责任,人民法院不得继续执行该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

 

案号:(2020)粤执复57号

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15.复议申请人怠于行使不动产登记权利,因其自身原因未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的,对该复议申请人请求保护其对涉案不动产的物权期待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号:(2020)粤执复81号

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16.追加被执行人的民事判决经再审被裁定中止执行的,对该民事判决追加的被执行主体及其财产应中止执行,但对其他被执行主体的执行不受该再审裁定影响,执行法院应继续推进执行。

 

案号:(2020)粤执复82号

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法官助理:彭惠连 

17.案外人异议的适格主体应当能够以相关证据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或其他足以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异议人以其系公司股东为由,主张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并因此提出异议的,该异议人不是案外人异议的适格主体。

 

案号:(2020)粤执复97号

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18.2014年8月1日起,当执行款不足以清偿全部金钱债务,且当事人对清偿顺序未作约定时,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一般债务利息、金钱债务本金、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先后顺序清偿。

 

案号:(2020)粤执复113号

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法官助理:蔡文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提出书面异议的期限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于超出上述期限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此为由请求撤销拍卖或重新评估的,不予支持。

 

案号:(2020)粤执复128号

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20.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提起执行行为异议的,应与异议的执行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另案执行债权的受让人对于本案裁定以物抵债的部分财产虽享有抵押权,但其债权已全部受偿,相应抵押权亦已归于消灭。故该债权受让人与执行法院作出的以物抵债裁定已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并非该执行行为异议的适格主体,对其所提异议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

 

案号:(2020)粤执复134号

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法官助理:蔡文

21.司法拍卖成交后,被执行人应将其占有的拍卖房产交付买受人。交付时应遵循一般房产的交易习惯,善意、诚信地完整交付。对于未被执行法院控制的、独立于拍卖房产且移转不损及房产的财物,被执行人可以处分;但对于定着于拍卖房产的门、窗、天花、吊顶、插座等其他财物,除非拍卖公告声明排除拍卖的,被执行人均应随拍卖房产一并移交买受人。被执行人毁损拍卖房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买受人可循民事诉讼等法定途径向被执行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案号:(2020)粤执复142号

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22.执行法院采取的执行行为不能超越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更不能以执代审。执行法院裁定将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并对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是否存在抵押借款关系、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是否存在法人人格混同、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能否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予以强制执行等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问题作出审查认定,明显以执代审,超越了执行部门的权限,该处理显属不当;且该以物抵债裁定违反了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的行为不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对该裁定应予以撤销。

 

案号:(2019)粤执监181号

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23.同时履行抗辩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行使的权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双方当事人均承担相应的履行义务时,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担心对方不能对待给付的基础已不存在。在生效法律文书没有对履行义务附加条件的情况下,对被执行人主张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予支持。

 

案号:(2020)粤执监10号

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

24.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行为义务可由他人完成的,执行法院可以采用代履行的方式执行。代履行需支付费用的,执行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代履行费用的数额,并告知当事人确定该数额的相应依据。

 

案号:(2020)粤执监35号

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法官助理:蔡文

广东高院执行裁决要点摘编

2020年第4期·合第22期

 

1.生效行政判决书判决主文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的,其具体内容应结合判决书全文确定。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市政府、管委会应在该行政判决书生效后,履行行政职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妥善解决涉案两公司在涉案工业园内的管道燃气经营权的争议,并确定经营地域的具体范围,可认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内容具体、明确。至于市政府、管委会如何履行此项行政职责,作出何种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由该机关研究决定,人民法院不能代其作出行政处理。故不能因为上述生效判决未写明行政机关应如何履行行政职责、作出何种行政行为就认定裁判内容不明确,要求当事人另诉解决。

 

案号:(2019)粤执复734号

合议庭:胡志超(承办人)、杨明哲、余炜川

法官助理:吴明春

2.生效民事判决的第一判项为被执行人限期交楼,第二判项为被执行人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此两条的关系并不是本金判项和利息判项的关系,故不应将该违约金视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一般债务利息,而应视为独立的金钱债权。

 

案号:(2019)粤执复897号

合议庭:胡志超(承办人)、杨明哲、余炜川

法官助理:吴明春

 

3.执行法院应当尽可能地将使用上有密切联系的财产整体处置,以避免降低财产整体使用价值、影响拍卖价款总额。执行实践中,执行法院可根据执行标的物的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决定是否合并拍卖。

 

案号:(2020)粤执复27号

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

法官助理:邵萌

 

4.当事人只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抵押登记,未同时对地上建筑物进行抵押登记,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确认土地进行抵押时已有地上建筑物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关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等规定,对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效力应及于该地上已有建筑物。

 

案号:(2020)粤执复86号

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5.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同时明确表示如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不同意抵押人继续出租抵押物,此种情况下,抵押物租赁不能成为实现抵押权的限制。拍卖该抵押财产时,承租人以存在租赁关系为由提出带租拍卖申请,该权利继续存在将对设定在先的担保物权的实现产生不良影响,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承租人由此而受到的损失应另行向出租人主张。

 

案号:(2020)粤执复96号

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承办人)、张磊

6.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时,次债务人提出异议的,应先明确该次债务人提出的异议性质。如是在执行法院履行通知规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的异议,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该次债务人不得执行,且对其所提异议不进行审查,此为法律所规定的次债务人在到期债权执行过程中所享有的程序性异议权利。如是在执行法院履行通知规定的异议期限之后就债务金额等提出的异议,实质是作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要求其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其所提异议进行审查。针对次债务人在前述履行通知所规定的期限之后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以提出异议已超过通知时限为由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的,该裁定没有区分次债务人上述两种异议权利的性质,应当予以纠正。

 

案号:(2020)粤执复127号

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承办人)、张磊

7.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不能分割的不动产的处置,司法实践中存在按份额拍卖和整体拍卖后保留共有人相应份额的拍卖款这两种处置方式。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及该不动产具体情况选择以何种方式拍卖。若执行法院认为按份额拍卖可能减损共有物的变现价值,从最大限度实现财产价值的角度出发,决定采取整体拍卖,并对共有人享有的优先购买权给予保护,且对其应享有的拍卖款予以保留,此时被执行人主张改为按份额拍卖的,不予支持。

 

案号:(2020)粤执复138号

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8.在双方当事人共同签订的债权文书中,既有债务人同意放弃抗辩权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表述,也有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约定,则根据该债权文书内容不能认定债务人同意放弃诉权,接受强制执行。但双方当事人另行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该公证书明确记载债务人同意接受强制执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的,表明债务人做出了明确的放弃诉讼权利、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因此,该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案号:(2020)粤执复140号

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承办人)、张磊

9.应收账款质押涉及三方当事人和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三方当事人包括质权人、出质人、次债务人;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是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的质押法律关系,及出质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若仲裁机构仅审理质权人和出质人之间的借贷及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关系,并裁决质权人的质权成立、对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对出质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未进行审理,亦未裁决次债务人是否应当向出质人履行债务、履行债务的金额及期限,此时,根据该仲裁裁决,仅能确认质权人对出质人享有应收账款的优先受偿权,并不能直接推断出质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请求权业已确定、次债务人当然对出质人负有金钱债务。执行法院在执行上述生效仲裁裁决过程中,次债务人提出异议,执行法院裁定认为仲裁机构已经裁决次债务人对出质人负有到期债务,从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三款"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有误,应予以纠正。

 

案号:(2020)粤执复143号

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10.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但未提供正当、合法的理由, 执行法院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裁定拍卖被查封土地,既有利于快速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又能盘活被执行人资产、减少迟延履行利息,应予维持。申请执行人主张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中止执行的,不予支持。

 

案号:(2020)粤执复173号

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法官助理:彭惠连

 

11.已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已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仅请求纠正限制消费措施的,在其纳入失信名单的状态未经法定程序变更之前,不应予以支持。

 

案号:(2020)粤执复399号

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法官助理:蔡文

12.金钱债权执行中,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具体数额明确,或者所确定的计算方法能够计算出具体金钱给付数额的,即可认定该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明确。案涉执行证书对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行权费"、"违约金"等费用均确定了明确的计算基数和计算公式,对于计算公式所涉"股票收益权转让日"、"违约情形发生之日"等计算起始日期亦可根据涉案合同约定的内容及合同缔约方的履约情况进行客观认定,即在执行程序中,能够根据该执行证书确认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明确的金钱给付数额,被执行人主张该案公证债权文书"给付内容不明确"应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的,不予支持。

 

案号:(2020)粤执复401号

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

法官助理:邵萌

1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案件执行期间,单位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需证明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前述变更,并应对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负有举证责任。在无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要求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不予支持。

 

案号:(2020)粤执复409号

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

法官助理:邵萌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关于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并在中止执行期间停止处分性措施的规定,目的在于停止对涉案财产的处分措施以避免仲裁裁决被撤销后的执行回转问题,应适用于案件处于正常执行状态时。若案件已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则无另行裁定中止执行的必要。且该规定所涉处分性措施主要针对涉案财产,不同于适用对象为"人"的限制消费措施,执行法院在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审理期间,对单位被执行人及其相关人员继续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并不违反上述规定。复议申请人以此主张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不予支持。

 

案号:(2020)粤执复409号

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

法官助理:邵萌

15.执行案件债权受让人在该案执行完毕结案后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因其变更申请未在执行程序中提出,依法不予支持,受让债权的实现应另循其他途径解决。

 

案号:(2020)粤执复479号

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法官助理:蔡文

1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承包方基于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所享有的法定优先权,该权利虽然不以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是否载明享有而取得,但必须经由承包方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超过法定期限的,承包方在执行程序中要求优先受偿被执行人财产,不予支持。

 

案号:(2020)粤执监11号

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17.不同执行法院先后对同一被执行人持有的同一公司的股权进行冻结,但合计冻结的股权数额未超过被执行人持有的全部股权数额,且协助冻结部门未在冻结时间在后的执行法院的送达回证上注明属轮候冻结的,该执行法院无需等待冻结时间在先的执行法院处置完毕,即可拍卖其冻结的股权。

 

案号:(2020)粤执监13号

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法官助理:曾群锋

18.执行程序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必须满足"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这一前提条件。若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待执行法院处置,在财产处置完毕前无法知晓其现有财产是否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不能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待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另行申请追加。

 

案号:(2020)粤执监31号

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

19.被执行人在诉讼时提出涉案债务涉嫌诈骗犯罪、公安机关正在刑事侦查的抗辩并未得到支持,同时被执行人无证据证明已对涉案债务进行刑事立案侦查,执行法院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裁定案件中止执行的,应予以纠正。

 

案号:(2020)粤执监39号

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

法官助理:蔡文

2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前向优先购买权人履行相关通知义务的前提是,该优先购买权人的资格已经执行法院确认,是确定的、已知的优先购买权人。申诉人未按照执行法院有关通知要求提交材料申请确认其优先购买权人资格,在此情况下,主张执行法院拍卖涉案财产未尽到通知义务、使其丧失优先购买权机会,并以此请求撤销拍卖的,不予支持。

 

案号:(2020)粤执监40号

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

法官助理:邵萌

21.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连同协助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仅送达给案件当事人而未送达给协助执行人的,不能对协助执行人发生实际的查封、扣押、冻结效力。

 

案号:(2020)粤执监41号

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承办人)、张磊

 

未完待续

盈隆律师所商事团队

团队简介

盈隆律师所商事团队是专业的一体化律师团队。由盈隆律师事务所主任菅志远律师带领的建筑房地产与知识产权团队、管委会副主任季永峰律师带领的公司股权与破产清算团队、管委会副主任潘洁律师带领的资产处置与强制执行团队合并组建而成。

 

菅志远律师

盈隆律师事务所主任

高级合伙人

商事团队负责人

仲裁员、兼职教授

联系电话:18998867845

    超过18年法律职业工作经验,成功办理过各类商事经济案件与非诉讼业务,有超过1700件办案经验。对建筑房地产法律、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精通相关法律法规和实务操作,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思路清晰,效果优秀。

季永峰律师

盈隆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

公司股权与破产清算法律事务部主任

商事团队负责人

仲裁员、研究员

联系电话:13925908421

 

    超过18年法律职业工作经验,擅长公司股权纠纷、公司治理、经济合同、破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业务。担任多家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商会协会常年法律顾问。

潘洁律师

盈隆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

资产处置与强制执行法律事务部主任

商事团队负责人

联系电话:18022202208

    从事强制执行相关法律工作超过18年,熟悉财产评估拍卖、执行异议、反规避执行、财产分配、涉执行诉讼等流程。擅长领域包括执行异议之诉、融资担保纠纷、不良资产处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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