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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建工案件裁判规则之52:承包人所承建的工程已验收合格,发包人能否以整体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为由扣留质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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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刊載日
2022-05-07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八条之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发包人有权在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质保金,质保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开始计算,至质保期届满后退还给承包人。但是对于工程竣工验收中的“工程”是指承包人所承建部分的工程,还是发包人发包的整体工程,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约定,由此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较多争议。

如在承包人所承建的工程已验收合格,但是整体工程尚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发包人能否以此为由扣留质保金?

让我们通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来进行分析。

相关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44号

河北建设与世邦公司就案涉项目经过邀请招标,于2012年9月1日、2013年1月10日分别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河北建设作为承包人,承建世邦公司作为发包人的“爱尚苑项目工程”。同时约定“主体结构工程形象进度完工后支付到已完工程造价的90%,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结算经审查、双方签字同意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已完工程造价的97%,其余3%的工程款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扣除发生的保修费用后15天内全部无息退还”

合同签订后,河北建设按期进场施工,案涉项目中由其施工完成的基础与主体工程均已验收合格。

此外,河北建设与世邦公司另行签订了《协议》一份(无签订日期),明确:“1.双方就河北建设施工完成的案涉项目主体工程验收合格。2.因世邦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现案涉项目自2015年5月起处于停工状态。3.双方确认河北建设已于2016年1月13日向河北建设报送了案涉项目已完工程的结算书,世邦公司承诺将于2016年3月30日前配合河北建设完成结算审定工作,逾期,则视为世邦公司认可河北建设提交的结算书金额为案涉项目工程价款。”

因世邦公司未按照约定进行结算,河北建设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及损失等。至河北建设起诉之日及诉讼过程中,案涉项目处于未完工停工状态。

对于是否应该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问题,河北建设与世邦公司之间存在较大争议。河北建设主张,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条件已成就,不能因世邦公司一直不配合办理正式验收手续就不返还。世邦公司辩称,工程未竣工无法验收,未达到双方约定的返还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河北建设与世邦公司在《补充协议》中,将质量保证金比例从已完工造价的5%调减至3%,视为双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内容的变更。双方对于保证金返还约定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金返还时间,案涉工程尚未完工,亦未经竣工验收。对于河北建设施工已完成部分,双方虽已确认为验收合格,但工程质量保证金退还的条件尚未成就,故工程质量保证金应予扣减。
      后河北建设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世邦公司与河北建设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金返还时间”,但未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具体返还期限,应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断案涉工程是否已通过竣工验收满二年。《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为“河北建设负责施工的部分”。由于双方均认可河北建设已退场、后续由第三方进场施工,故本案应判断河北建设负责施工的基础和主体部分是否已通过竣工验收满二年,不应以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作为退还河北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条件。河北建设施工部分经双方所签《协议》确认已验收合格,该《协议》虽无具体签订日期,但从协议所述“双方确认河北建设已于2016年1月13日向世邦公司报送了项目已完工程的结算书,世邦公司承诺将于2016年3月30日前配合河北建设完成结算审定工作”,可以确定《协议》的签订时间不晚于2016年3月30日,至河北建设提起本案诉讼时已满二年,工程质量保证金5547885.02元应退还河北建设。退还质量保证金后,河北建设仍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根据上述判例分析可知,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是,如承包人所承建的工程已验收合格,不应以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之日作为质保期的起算时间,而应以双方确认承包人所承建的该部分工程的验收合格之日作为质保期的起算时间。由此可知,如承包人仅是承建部分工程,则应该及时与发包人办理验收手续或移交手续,以明确质保期的起算时间。

      陈伟奇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盈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盈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擅长领域有:建设工程法律事务、

       公司并购重组法律服务、经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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