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研究

执业感悟|处理同居关系纠纷的相关法律分析及感想

观点/研究
原创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刊載日
2022-08-26

导语

 

在法律领域探讨的同居关系一般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所形成的关系,该类型关系在我国《民法典》中并未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确认,不过如何解决因同居关系产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有明确的规定。

 

法律咨询

近来一朋友与我讲述了她的故事,同时向我寻求了帮助。她表示她很年轻的时候就遇见了自己喜欢的人,那时的喜欢是一往无前,那时的喜欢是懵懂无知,所以她很快坠入爱河。但因为年轻,不懂得安全措施的重要性,一不小心她就怀上了小孩。彼时的她才十九岁,未达到我国法定的结婚登记年龄,但为了小孩,为了那时的爱情,她毅然决然地选择嫁给他,同他在农村简单举行了结婚仪式,便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

年轻时的爱情凭借的是一腔热忱,一时的爱意,但两人结婚后,生活慢慢就回归了平静,回到柴米油盐的现实,现实的压力会让爱人的热忱渐行冷却,昔日的爱意渐行褪色,彼时两个人的感情面临了真正的考验,一念天堂一念地狱,可惜的是,最后他们选择相互纠缠,双双坠入了地狱。

她与她的爱人在婚后的生活里,起初美好依旧,但随着小孩的降生,生活的琐碎之事及日常花销骤增,两个年轻人初为父母,倍感压力,随之同行的还有源源不断的争吵,慢慢的两个人身心俱疲,甚至对彼此心生怨意。所以她在对婚姻失望至极的情况下,选择带着小孩回娘家独自抚养。如今三年过去,昔日的爱人却登门要争取小孩的抚养权,她表示不知如何是好。

律师解读

 

听了她的故事,安抚她的情绪后,我向她解释道:由于他们未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所以他们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法律层面的夫妻关系,除非双方申请补办婚姻证书,目前他们可以称为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她可以选择与对方协商,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来可以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的同居关系,方便她以后寻找自身的幸福;二来可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同时要求孩子的亲生父亲支付抚养费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以减轻她抚养小孩的压力;三来可以主张分割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中,如一方当事人认为双方再无和好的可能性,坚持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其得到支持的可能性跟主张离婚得到支持的可能性,二者不可比拟。关于孩子抚养权问题,如双方协商无法达成抚养协议,可以参照适用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小孩超过两岁,未满八岁的情况下,对比男女双方的个人条件及家庭环境,看谁能在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给予小孩更优质的条件,同时评估由谁抚养更有利于保护小孩利益,确保小孩的健康成长。抚养费的问题,双方则可以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确定。对于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男女双方可以取回各自的物资,如果明确属于共同财产,能区分双方各自份额的话,按各自占有份额进行划分;如果无法区分双方的份额,那么可以按比例进行平分。

听了我的解释,她若有所思,略有失落,不知是对她自身感情感到失望,还是对她自身命运感到无奈。实际上,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男女平等成为大家的共识,男人或女人的生活不必过度依赖妻子或老公,所以越来越多的男女纵然符合登记结婚的条件,他们仍选择以同居关系代替夫妻关系,然后共同生活,或许他们认为这样可以减少婚姻带来的现实压力及附随的责任感。

笔者随想

从个人层面讨论的话,选择同居关系属于个人自由,从国家层面来说,同居关系没有婚姻关系所具备的稳定性和法定性,其容易影响到社会秩序的安稳及可持续性。笔者认为,越来越多的男女选择同居关系,面说明了大家的思想越来越开放,社会更具有包容性,所以在不违反法律与违背道德观念的提前下,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选择,尊重每个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但不是对自身条件特别自信的男女,笔者建议妥善对待同居关系,毕竟同居关系在我国《民法典》中未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确认,一旦发生纠纷,仅能依靠寥寥几条司法解释作为维权依据。

作者简介

吴成武律师, 毕业于广东技术师范大学,2020年6月至今就职于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办理了多起各类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案件以及婚姻家事纠纷案件,商事仲裁案件,拥有丰富的诉讼案件与非诉案件办理经验,专业能力强、法学理论功底深厚。联系电话:1580003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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