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研究

律师经验 | 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不同特点及选择建议

观点/研究
原创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刊載日
2022-11-18

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

不同特点及选择建议

——以前法官、现律师及仲裁员的经历为视角

盈隆律师事务所主任  菅志远

 

前言 //

 

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是解决经济纠纷的主要形式。在国内,经济纠纷更多是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予以解决,但商事仲裁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笔者曾有十多年的法院工作经历,结案1400多件。

离开法院后,在广州、珠海等多地仲裁委兼职担任仲裁员也有近8年时间,以律师或仲裁员的身份在多个仲裁委办理了过百宗案件。不同身份的转变和经历,让笔者对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都有一定的深入了解和切身体会,本文对此予以对比阐述,并总结经济纠纷选择管辖的建议原则。

 

 

民事诉讼的特点

民事诉讼是由国家司法机关,也就是通过在各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纠纷解决处理的方式。以笔者个人的经历和感受,民事诉讼有以下特点:

 

(一)权威性

各级法院均是国家司法机关,法院法官都是正规编制的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干部。因此,法院在民众心目中天然具有权威性。而仲裁委则是在各级司法行政主管机关管理和指导下成立的准司法机构,在普通民众心目中的知名度和权威性都比不过法院。

 

(二)便民性

国内每个县、区、市都有自己的基层法院,而且每个基层法院都设立了不少派出法庭,在县城和乡镇都可以比较方便的立案和开庭。而仲裁委一般是地级市才会设立,仲裁委开庭需要去到市区的仲裁委办公地,相对不方便。

 

(三)立保审执一体

法院内部设有立案庭、审判庭和执行局等机构,从立案、财产保全到开庭审理、强制执行都可以完成。而仲裁委仅有立案和开庭裁决职能,前期做财产保全以及后续执行都需要到相应法院办理,不太便利。

 

(四)两审终审、再审申请较容易

法院民事诉讼,除了极少数小额速裁案件外,都是两审终审。不过,随着民事诉讼法再审制度修改,再审立案的门槛降低,很多案件事实上变成了一审、二审加再审才能最终确定。而仲裁则是一裁终局,没有上诉和再审程序。

商事仲裁的特点

笔者通过多年来在广州、珠海、佛山等地仲裁委担任仲裁员,结合以律师身份在仲裁委立案和开庭的经历,总结认为商事仲裁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当事人高度自治

仲裁的启动,需要当事人双方共同签订仲裁条款,一方面约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同时还要选好明确的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可以不受地域甚至国家的限制。同时,除了独任审理外,在普通仲裁程序中,各方当事人都可以自行选择己方的仲裁员,共同协商确定首席仲裁员人选,这些都体现了仲裁的高度自治性。

 

而如果在法院起诉,管辖法院以及审理的庭室、具体合议庭和经办法官,往往都是法律确定或法院指定的。除了多个法院均有权管辖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具体管辖的法院外,其他的都不可以自行选择。诉讼的法定性很突出。

 

(二)一裁终局

一裁终局是商事仲裁最大的特点和优势所在。“迟到的正义并非真正的正义”——在越来越强调快速解决纠纷的当下,能够迅速、及时、高效的给纠纷一个确定的结论,这是很多市场主体都很看重的。

 

商事仲裁一次开庭就出裁决的比例很高,仲裁庭几乎都是在开完庭后立即合议,并在合议结论作出后的较短期限内出具裁决书,平均审理期限短于民事诉讼下的多个审级。虽然商事仲裁也有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和不予执行等程序,但目前国内的撤销裁决和不予执行的比例很低,远远低于民事诉讼二审发回、改判的比例,裁决的稳定性非常强。

 

(三)仲裁庭审给予

当事人的发挥空间更大

目前由于法院系统案件特别多,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尤其是发达地区法院,法官人均办案超过200件,法官非常疲惫甚至苦不堪言,甚至一个上午或下午要开几个庭,所以普遍会更重视庭审节奏和效率,往往不给当事人太多的发言空间,对很多调查取证等申请审核也很严格。

 

而仲裁委的仲裁员多为兼职,多数仲裁员每年办理的仲裁案件并不多,办案压力不大。再加上两位边裁一般为当事人双方选定,因此一般会给当事人及代理律师更多的发言机会和空间,案件审理的更细致,程序性申请事项一般都会准许。

 

(四)商事仲裁的体验感更好

由于民事诉讼是在国家司法机关进行的,虽然也有提司法服务,但更多强调的是严肃和秩序:法官身着法袍,律师需要穿律师袍,法官审判台高于当事人席位,整个诉讼程序几乎没有服务体验可言。

 

而仲裁庭是相对自治的准司法机构,仲裁员往往是退休法官、律师或大学教授等兼任的,开庭时既没有制服,同时仲裁员席位和当事人席位的高度也是相同的。在仲裁委立案、庭审过程中一般都有茶水、咖啡、停车位等提供,部分仲裁委还提供停车票,对仲裁员还提供代订机票、酒店等服务。所以,从过程体验上说,仲裁委普遍好于法院。

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的选择建议

律师在指导客户或者企业法务为公司和交易对方签订合同时,或者在纠纷出现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时,究竟是约定法院审理还是仲裁委管辖更好呢?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一般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可能的管辖法院

在国内,法院是国家设立的司法机关,法官都是正式公务员,整体素质较高。但客观的说,京津、长三角、珠三角以及发达城市的法院,往往法官能力更强、公正性也更好。但是,这些地方的案件数量非常多,法官年人均办案几乎都超过200件,案件审理期限不可避免的会受到影响。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是否需要选择仲裁,首先应判断如果出现纠纷,大概率会由哪个法院管辖,通过了解该法院的社会评价、司法能力及办案效率等,以及是否需要出差到外地等因素,再决定是否选择改由适当的仲裁委管辖。而选择仲裁委时,首先需要了解该仲裁委的办案公正性和裁决效率等方面的口碑。

 

(二)争议大小以及

对于尽快裁决的期望高低

1、由于仲裁有一裁终局的特点,因此对于争议比较大,又需要及时作出裁决结果的案件,更建议选择仲裁委管辖,尤其是某些在效率方面口碑更好的仲裁委。

 

2、对于争议不大的案件,建议优先选择法院调解的方式解决。

 

3、对争议解决时限没有要求的案件,可以考虑约定当地法院管辖,避免出差外地增加成本和诉累。

 

(三)案件性质和难度

目前国内主要仲裁委的仲裁员往往是从退休或离职的资深法官、资深大学教授和资深法务、资深律师中选拔,并且在《仲裁员名册》一般都附带介绍有擅长的专业方向。因此,对于部分专业性很强,尤其是需要专家证人出庭的案件,可以优先考虑选择仲裁委管辖。

 

因为由于案件数量多、办案压力大,法院对于是否接受专家证人出庭,往往会严格审核,而仲裁委一般都会同意,更加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而选择专业对口的仲裁员,在公正性和结案效率方面也有保障。

 

(四)考虑财产保全和执行问题

虽然仲裁相比诉讼在某些方面存在一些优势,但客观的说,不能自行做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是仲裁委的明显短板,而法院的司法权限明显更为强大。

 

有一部分案件,可能纠纷本身争议不大,重点在于要做好财产保全,或者是后续的执行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优先考虑由法院管辖,立保审执一并处理,免得仲裁委和法院之间来回传递资料,耽误案件进程。

 

(五)是否需要对方承担律师费

一般来说,除合同有明确约定或知识产权案件等少部分类型案件,法院一般都是不支持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这一主张的。即使支持的案件,支持的金额和比例也往往较低。

 

而在仲裁程序中,绝大多数仲裁委的《仲裁规则》都是明确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同时,支持的律师费一般也是尊重市场规则及代理合同约定,除非明显过高,一般不会予以调低。



菅志远,盈隆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中山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广州、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广东省工信厅、省知识产权局入库法律专家,广州市七五普法专家团成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商标法专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房产委争议解决组组长,人大代表。

 

专注于商事纠纷争议解决,在建筑房地产、公司股权、知识产权等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先后担任数十家政府机关、上市公司、集团企业、行业协会的法律顾问,团队成功办理案件数百件。

联系电话:18998867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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