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研究

诉前保全乱象何时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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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刊載日
2023-01-18

诉前保全乱象何时休?

作者:盈隆律师 高锐

近期,笔者在代理几宗民事案件中,经与当事人沟通,为防止被告诉中转移隐匿财产,故均于起诉时,向法院递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然而令人失望的是几无一宗顺利实施,要么长时间未收到法院任何回应,要么法院以各种理由推脱,实在是不吐不快:

一、诉前保全紧急性判断主观性过强,缺乏可操作标准

按民事诉讼法规定,诉前财产保全以情况紧急为前提,但何为情况紧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是“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伤害”。实践中,诉前财产保全的“情况紧急”并不容易确定:

比如在保全房产的案件中,如何确定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过户房产的情形,如何确定伤害是“难以弥补的伤害”,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当事人也自然无从提交证据证明。

再如,在目前不少房企资金链断裂情况下,承包商、供应商等合作方起诉开发商追讨款项,用于施工需要,或向下游企业(农民工班组)发放欠款(年关前集体堵门要债不胜枚举),这种算不算情况紧急?此类房企的经营情况人所共知,既然路人甲、路人乙都知道的事实,保全申请人还是否有必要提交证据证明属于“情况紧急”,难不成还要第三方出具的财务报告么?完全凭立案庭法官的主观判断:当事人心急火燎,我自岿然不动。

笔者以为,实际操作时是否可以部分参照最高法院民诉法解释第170条(有关先予执行的情况紧急)来认定诉前财产保全中的紧急情形,不论如何,起码应给当事人一个相对明确的指引,也能避免公众产生法院工作懈怠的误解:比如,以下情况应属诉前保全中的紧急情况:1、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款项的;2、追索人身伤害赔偿急需款项,用于治疗的;3、不立即支付款项,将严重影响申请生活和生产经营的,等等。

二、诉前联调消解诉前保全本意,反而提醒被告转移财产

诉前联调是最高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中设立的新鲜制度,本意是欲将其打造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一把“利器”,其运行逻辑基础是当事人同意接受调解。初衷是好的,如果能调解成功,当事人也可省掉一笔诉讼费,然而实操中却已经走样:不少法院无论当事人接不接受,在受理案件时会先给一个联调案号,后续(可能,时间不确定,视法院存案多寡)会有法官助理、书记员或经办法官,抑或社会人士主持对案件进行调解。

在调解之前,法院会发书面通知被申请人有关事宜。如果此时当事人已提交诉前保全申请,但法院是否接受,仍在审查中(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诉前保全申请,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实际根本无法做到,落为一纸空文),那么此时法院通知岂不是违反诉前保全的“密行性”原则(为避免被申请人知悉保全申请进而提前转移财产,法院对保全申请应单方、书面审查),客观上提示了被申请人速速转移财产。那么,保全申请人缴纳了保全费,即使最终法院开恩,接纳了诉前保全申请,换来的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三、法院政策文件往往秘而不宣,当事人、代理人无所适从

笔者在代理当事人诉某开发商的某一案件中,在起诉时提交了诉前保全申请并由当事人按要求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并支付了担保费。法院也收取了保全材料,但不出具回执,而是在笔者多次现场追问下称追讨款项所涉工程属于“XX项目”,系政府牵头保XX的重点,内部传达的政策是不能对此类项目采取强制措施。从提交材料至今,一个多月,既不处理,也不告知明文依据。作为代理人,自然不能步步紧逼(得罪立案庭的后果想必律师同行最清楚),只能将此情况反馈给客户,客户对此完全无法理解,笔者万分尴尬,根本无法向客户给予合理解释,也拿不出书面依据。

须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等十余个司法公开规范性文件。无论是立案、听证、庭审,还是裁判、强制执行,司法的每一个环节均可以在公开的渠道查询;无论是制定司法政策、出台司法解释,还是推进审判管理,人民法院的每一项工作都强调公开透明;从传统媒体的常态报道,到新媒体的个性播报,交融互补的多样化司法公开新格局正在逐渐建立”(源于最高法院官网的宣传)。

四、结语

笔者也知道法院工作真心不容易(因为自己也经历多年),毕竟案件数量激增,民众的期望值日渐提升,案多人少矛盾从未根本解决,只是笔者想说:把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落到实处,消除司法神秘感,将审判过程置于阳光之下的宗旨应该体现在每一宗案件中,做到这一点,难也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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