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研究

理论研究丨后疫情时代企业追债注意事项(对人篇)

观点/研究
原创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刊載日
2023-02-16

引言

步入2023,先恢复后发展。把该收的钱追回来,稳定现金流,显得尤为重要。

先看看下面这张图片,假如您是那位追款的兄弟,当作何感想?

 

图片来源:《追债记》,作者:小镇青年札记

是的,上图中的“大哥”,就是(理论研究丨后疫情时代企业追债注意事项(对物篇))所引用的《追债记》一文中那位拖欠4000元的购货方。

债权人和债务人,究竟谁是大哥?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分享的是对物篇——如果官司打赢了,法院执行不到钱,那么还有哪些财产可以想办法处置。在这一篇文章中,我们分享的是对人篇——冤有头,债有主,还债责任谁来负?
 

公司欠债,能否追股东

 

大量的欠款案件中,欠款人是公司,但由于公司经营不善或者不规范,导致公司无力偿债,但是股东却有房有车有存款,庙穷和尚富。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司与股东是不同的主体,财产归各自所有,债权人通常只能追究公司的责任,拿股东毫无办法。但在某些情况下,通过律师团队的努力,有可能穿透公司的法人独立性,要求股东用其个人的钱替公司还债,常见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

股东未出资或未全面出资的情况下

公司发起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发起人原本是公司法对应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普通有限公司对应的概念是设立人而非发起人。后在公司法解释三中,发起人的概念得到扩展——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普通有限公司,只要是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都可以认定为发起人。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发起人包括了公司的初始股东。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非货币财产出资情形下,除了财产的交付外,股东还应确保出资财产的实际价额不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否则,如果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对外负债的情况下,债权人不仅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还可以要求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无论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后是否转让了自身股份。

此外,如果有多名公司发起人未出资或未全面出资,债权人可以要求这些发起人互相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发起人承担责任和普通股东承担责任的不同之处。换个更容易理解的说法就是,在一般情况下,股东只对自己的出资部分负责,如果出资不规范,自己的责任自己承担;但如果这位股东是公司的开朝元老,是公司的最初发起人,那么他要背的锅就更大了,除了要承担自己出资不规范的责任,还要承担别人出资不规范的责任,这就是发起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2

抽逃出资情况下

股东应当在抽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抽逃出资是一个概括性的概念,除了将出资转出或将非货币部分(例如厂房土地、机器设备、生产原料、知识产权等)在验资完毕后直接转走这些特别明显的行为外,还有一些暗中的行为也构成抽逃出资,例如通过虚假交易将公司财产转给股东个人、虚增利润提走出资、公司回购股权但不办理减资、长期借款不归还等。

维持公司注册资本的充盈是股东的法定责任,股东抽逃出资则应当承担瑕疵出资责任,这种情况等同于股东瑕疵出资,股东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向公司补足缴纳。如果股东没有将抽逃的注册资本补足,等同于欠了公司的钱,欠款金额就是抽逃注册资本的金。股东欠公司的钱,公司又欠债权人的钱,按照债务代位承担理论,公司债权人可以代位向股东行使债权,股东应当在其抽逃出资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从法律程序上来看没什么障碍,起诉时直接把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将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也可以。但从实操角度来看则很不容易,因为如果不将公司账目查清楚,很难找到股东抽逃出资的证据。而起诉时债权人往往并不清楚公司账目的情况,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公司账目也不是执行法官的常规调查项目。因此大部分情况下,需要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公司的资金流水进行比对分析,甚至要结合专业审计,才能够发现抽逃出资的蛛丝马迹

3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情形可以说是所有公司法专业方向律师都孜孜不倦、深入研究的课题。不少研究成果或汇集成书,或以论文形式公布,是一个理论性、专业性很强的专题。本文不属专业理论文章,因此在这个地方就不作展开,但是可以举一些常见的例子,让读者获得一个大致的概念。常见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包含以下情形: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

(4)“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5)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除了追股东,还可以追哪些人?

 

股东是老板,公司的除了有老板,还有高管,就是俗称的董监高。董监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总经理)。董监高作为公司的管理层,除了拿更高的工资外,也应当尽更多的义务。董监高的法定义务是在经营公司时须严格履行忠实和勤勉,以对待自己事务之心态处理公司事务,维护公司利益,进而维护以公司资产,间接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董监高承担的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如果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受损,除了对内,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可能对外,向公司的外部债权人承担责任。

1

股东在增资时未履行出资义务

董事高管未积极催缴的,承担相应责任

董事高管在公司增资时,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增资之职责。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公司增资时,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情形下,公司债权人除了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外,还可以要求未积极履行监督催要职责的董高管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应的责任不同于连带责任,也不同于股东对欠缴出资全额补足的足额责任,而是要与董事高管的职责、过错程度相符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

股东抽逃出资

董事高管协助抽逃出资的,承担连带责任

如上文所述,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债权当然应当在抽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有主犯往往就会有从犯,抽逃出资如果没有董事高管的积极协助是寸步难行的,因为公司管理制度与公司财务制度已经非常完善,大额资金的转入转出,重大交易的进行,无不在严格的公司管理制度与会计制度下进行。没有董事高管的配合,股东抽逃出资是不可能完成的。在上述过程中,如果董事高管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债权人有权要求法院判令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返还其抽逃的资金。

3

破产企业董监高违反义务应当承担责任

公司破产意味着资不抵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我国破产法考虑到司法实务中债权人利益经常受到董监高侵害的现实,对董监高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范围进行了拓展,即董监高履行忠实与勤勉义务的权利对象,从公司及公司的股东,扩展到公司外部的债权人,这是破产法在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上的合理突破。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企业破产过程中,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

董监高管侵占公司利益获得的收入

应当返还

董监高侵占公司公司利益,可能是直接侵占公司的财产,也可能是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公司法明确列举了八种董事高管获得非法收入的情形: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根据公司法规定,如果违反上述八种规定之一,董事、高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即应当返还给公司。虽然这笔钱是应当还给公司,而不是还给公司债权人的,但是根据民法典关于代位权的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位求偿权,越过公司,要求承担返还义务的董事高管,或要求侵占公司资产或收受贿赂的董监高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返还责任。

- To be continued -

 

作者简介

潘洁

盈隆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

资产处置与强制执行事务部主任

广东省律师协会强制执行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广州市律师协会执行与资产处置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强制执行工作18年,熟悉财产评估拍卖、执行异议、反规避执行、财产分配、涉执行诉讼等流程

 联系电话:1802220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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