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研究

菅志远、钟雨轩:人工智能可否获得法律主体资格?

观点/研究
原创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刊載日
2023-07-13

      近年来,各种类型的人工智能迅猛发展,并广泛应用于多个领域。在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对社会秩序产生了冲击,尤其对法律制度形成了不小的挑战,人工智能的相关法律规则亟待完善。自动驾驶汽车撞死行人,医疗机器人造成医疗事故,微软机器人创作诗集并出版……
 
      人工智能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比如其创作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以及侵权损害责任分配等问题,正逐渐成为法律界讨论的焦点。而回答这些问题的前提,就是要先解决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问题。
 
      关于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
 
      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其实是一种法律拟制,是指符合法律设定条件的人工智能经由法律规定程序的认可而成为法律主体,得以参加法律关系,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资格或能力。
 
      由于在实践中,各种类型和发展层次的人工智能之间存在科技含量、应用领域及功能等方面的区别,依据人工智能的自主意识程度,可以将人工智能分为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两大类别。对于这两种人工智能能否拥有法律主体资格的回答,可以说是截然不同的。
 
      弱人工智能无法脱离人类的算法独立进行深度学习和创造等复杂性工作,因而没有意志能力,也就不可能有自主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意识,更不可能有承担起法律责任的能力,故无法拥有法律主体资格。
 
      而对于强人工智能,由于可以表达自己的意志并产生了一定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实践中也扮演了更重要的足以替代人类的角色,如实施订立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这时,赋予强人工智能一定的法律主体资格,使其法律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便成为充分发挥人工智能作用、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的法律保障。
 
      人工智能获得法律主体资格的意义
 
      随着人工智能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对人们生活产生越来越深刻的影响,人工智能获得法律主体资格,能够使人们在应用人工智能的过程中更有保障:既不用为自主能力较高的人工智能承担过多的责任,也无须担心被人工智能侵权后无法得到救济。
 
      放眼到整个社会,于司法实践而言,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是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社会危机与法律挑战的必然要求,能够推动未来人工智能法律体系的建构,也可以促进司法实践中人工智能相关法律纠纷的妥善解决。
 
      于人工智能行业而言,人工智能取得法律主体资格有利于平衡人工智能投资者、研发者、生产者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在出现权利主张或责任承担不明的情况时,能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理顺法律关系、促进争议解决,从而为人工智能的研发确立法律基础,进一步激发人工智能行业的活力,为我国人工智能行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司法实践中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必要性
 
      目前,法院审判实务案例中大多基于现有的民事法律规则,支持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应归人工智能的使用者所有,侵权行为的损害责任也由其使用者承担。这样的法律规则也许适用于一时的个案,但从长远看来,由于人工智能的法律权利与责任分配直接关乎到投资者、研发人员和生产者等相关主体的利益,如果分配不当将大大打击研发人工智能的积极性,从而影响人工智能行业的发展。
 
      因此,从法律层面上一定程度地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合理界定人工智能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处理好人工智能与人类的关系,使人工智能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的必要举措。
 
      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获得方式以及具体应用
 
      那么,在法律实践中,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如何获得法律主体资格呢?作为一种法律拟制主体,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获得可采用类似于法人主体资格获得的方式,即由法律对人工智能取得法律主体资格设置一套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才可以经申请获得法律主体资格,同时采取类似于法人登记的制度,对被授予法律主体资格的人工智能进行登记,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自登记时取得,自注销登记时消灭。
 
      根据上述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制度,司法实践中许多关于人工智能的法律纠纷都能得到更加公平妥善的解决。
 
      例如,在民商事活动中,人工智能可以代替民事主体实施订立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关于此行为的法律效力,实践中极易产生纠纷。这时,运用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制度,便能使人工智能的行为具备法律效力,极大地提高了民商事活动的效率。
 
      又如交通和医疗领域的人工智能侵权纠纷,当自动驾驶机器人和医疗机器人造成事故,侵害他人的权益后,关于侵权责任分配的问题常常会产生争议。人工智能的投资者、研发者和生产者对于已经拥有高度自主意识和独立行为能力的智能机器人造成的法律后果往往会因责任分配而产生纠纷,甚至不愿承担责任,这既不利于对被侵权者的救济,也不利于人工智能行业的长远发展。针对此类案件,在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制度下,便可通过让人工智能相关的各方主体在该人工智能诞生之初,便共同为人工智能设立基金或保险的方式,让拥有法律主体资格的人工智能可以以其独立财产,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
 
      菅志远 律师
 
      盈隆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商事团队负责人。人大代表、仲裁员、兼职教授、法律硕士导师。
 
      广东省工信厅、省知识产权局入库法律专家。近20年法律职业工作经历,超过1800件办案经验。对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建筑房地产法律等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先后担任五十多家政府机关、上市公司、国有企业、行业协会的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8998867845
 
      钟雨轩
 
      盈隆律师所商事团队律师助理,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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