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研究

菅志远、朱粤湘: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性质

观点/研究
原创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刊載日
2023-07-13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英文简称为AIGC,全称为AI-Generated Content,指基于预训练大模型、生成式对抗网络(GAN)等人工智能技术,通过已有数据寻找规律,并通过释放泛化能力生成相关内容的技术。①人工智能是近期来全球讨论的热点之一。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的法律性质,我们先看看人工智能自己是怎么认为的:
 
        ①(参见《中国AIGC产业全景报告》,量子位智库)
 
        01
 
        LawChat: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可以被视为著作物,具有法律保护的权利。然而,著作权法律规定,著作权应当归属于著作人,即创作内容的人。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归属于谁的问题尚未有法律界定,需要进行深入的讨论和研究。此外,对于涉及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责任等法律问题,也需要进行法律规制和澄清。
 
        02
 
        ChatGpt: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具有法律性质,但在法律上会面临一些挑战和复杂性。
 
        责任归属是其中一个主要问题。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例如文章、图片、音频或视频,可能引发法律责任问题。问题涉及到谁应该对生成的内容负责,是否是人工智能系统的开发者、运营者,还是使用人工智能系统的个人或实体。
 
        知识产权是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涉及到版权、专利或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那么所有权归属和合法使用的问题会浮出水面。这可能引发法律纠纷,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解决。
 
        隐私和数据保护也是关键问题。人工智能系统通常需要访问和处理大量的数据,包括个人信息。因此,确保合法和透明的数据收集、处理和保护措施是至关重要的。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和隐私规定需要得到遵守,以保护个人隐私权益。
 
        法律界对这些问题正在积极讨论和研究,并且一些国家已经开始出台相关的法规和指导方针,以应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挑战。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性质的认识和解决方案也将不断演进。
 
        03
 
        写作猫:人工智能的发展是一个动态过程,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将会越来越多。同时,随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日益增多,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性质问题也会变得愈加复杂。目前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定性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属于作品;第二种观点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属于智力成果;第三种观点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属于智力成果。在此基础上,我们首先要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定义以及它在知识产权中所处的地位与作用,然后再进一步分析上述三种观点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及其不足之处。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逐渐成为人工智能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方向。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定义,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其是人类创作的结果;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其是人类创造的结果,但是如果将其归类为作品,则需要对作品进行定义,而这需要对作品进行更具体的界定。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是否属于知识产权客体以及归属于谁,涉及到法律理论和制度设计的问题。我国知识产权法从立法上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了规定,其实质是知识产权法以维护市场秩序为目的,从制度设计上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规制。由于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并不能满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保护需求,因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属于知识产权客体、属于何种权利客体以及归属于谁的问题成为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法律性质的关键。结合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状况及现有法律规定,本文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应当定性为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及其属性均有明确规定,这为分析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性质提供了基本前提。
 
        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的过程中,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法律定性,使其获得相应的权利主体地位,是当前和未来我国立法与司法需要解决的问题。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法律定性,不仅符合知识产权法立法宗旨,也有利于我国科技、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发展与建设。当然,这一法律定性的过程并非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不断地完善和丰富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理论。在知识产权法理论与实践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法律性质进行法律定性也将不断得到完善和丰富,从而为我国科技、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发展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以上三种观点分别是LawChat、ChatGpt以及写作猫三种人工智能引擎针对这个问题的答案。
 
        可以看出,对于我们输入的问题,ChatGPT、LawChat及写作猫都给出了相对明确的答案,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可以被视为作品,具有法律保护的权利。同时也指出由于当前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关于人工智能的法律定性和版权保护问题比较复杂,需要依据技术的演进不断更新完善法律法规。人工智能对于问题的回答都较为浅显,缺少实质内容研讨,语言表达具有强烈的不自然感,像是从大数据信息中抽取相关内容的堆砌。
 
        而在学界中,关于AIGC的法律性质讨论则更为专业和集中:
 
        一、AI是否具有法律人格?
 
        法律人格,是指法律认可的一种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包括自然人主体、法律拟制主体两种形式。对于任何自然人,法律人格伴随其终生。对于法律拟制主体的人格,则需要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可取得,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等。②而对于人工智能的性质,学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争论,普遍流行的有工具说、电子奴隶说、代理说等。③对于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人格,当前法律尚没有明确的规定,人工智能的算法也在不断精进,关于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还需根据人工智能最终的发展形态以及合规可适用形态进行确定。
 
        ②(叶欣:《私法上自然人法律人格之解析》,《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
 
        ③(Kalin Hristov: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The Copyright Dilemma[C].2016—201(57):442.)
 
        二、AIGC是否属于作品?
 
        首先,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仅保护人类创作的作品,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 简称“AIPPI”)发布《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问题决议》中认为AI生成物只有在其生成过程有人类干预,且在该生成物符合受保护作品应满足的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版权保护。对于生成过程无人类干预的AI生成物,其无法获得版权保护。
 
        因此,从目前法律规定及国际文件来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认定为“作品”在主体资格上存在着障碍。在菲林律师事务所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案号(2018)京0491民初239号)中,也可看出我国司法实践对该人工智能能否成为著作权主体的问题上,持相同的态度,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能被认定为作品。
 
        其次,人工智能的“学习”是确定规律的过程,其所学到的规律,本质上从人类的数据输入和数据标记后归纳所得。人工智能本身不具有思维,其生成的作品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机器人的写作方式,采取“信息→知识→智能”的技术路径④,基于“人机合作”系统而导致内容生成。该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独创性”或“主观能动性”,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学家试图作出正面回应,目前仍没有强有力的逻辑能够说明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具有与人类作品所有的“独创性”。
 
        ④计算机的写作过程,大抵以大量文本语料(信息)的数据为基础,通过快速阅读并形成表达意思的专题模板(知识),最后通过语言模型进行加工合成(智能)。参见吴军著《智能时代》,中信出版集团2016年版,第314-315页。
 
        总结
 
        综上所述,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和人工智能的发展水平,难以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人格,其生成内容以作品的属性,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无限制地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虽然暂时不能构成作品,但其依附在生成内容之上的商业利益,仍旧应当在现存法律框架之下,寻找合适的保护路径。
 
        人工智能技术不断革新,社会各界对规制人工智能不断进行各种理论探讨和实践。终有一天,我们能够与人工智能共同和谐并存于法律的规制和保护之下!
 
        作者简介
 
        菅志远 律师
 
        盈隆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商事团队负责人。人大代表、仲裁员、兼职教授、法律硕士导师。
 
        广东省工信厅、省知识产权局入库法律专家。近20年法律职业工作经历,超过1800件办案经验。对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建筑房地产法律等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先后担任五十多家政府机关、上市公司、国有企业、行业协会的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8998867845。
 
        朱粤湘
 
        盈隆律师事务所商事团队实习生,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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