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研究

企业反舞弊、反商业贿赂调查实务技巧和刑事合规指引及具体风控方案(以房地产行业为例)

观点/研究
原创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刊載日
2023-07-13

       前言
 
       在上世纪70年代,在全球公司管理现代化浪潮下,企业的内部岗位分工更趋于细化,而同时伴随着企业的发展和扩张企业内部舞弊事件日趋增多并引起高度关注,90年代之后趋于泛滥。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企业舞弊也以空前的规模在蔓延,成为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的全球性焦点问题。近年来,企业家们为了提升企业治理能力,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纷纷开展企业反舞弊工作和企业风控及合规审查工作,极大的遏制了企业舞弊事件的发生。本文就如何在企业中开展反舞弊调查以起到打击惩治作用以及如何开展企业内部合规化审查以达到预防的功效进行剖析,并以笔者曾经从事过的房地产企业为例,给出具体的工作指引和方案。
 
       一、相关概念解读
 
       (一)企业舞弊和商业贿赂
 
       企业舞弊包括广义和狭义的概念。广义上讲,是指以企业作为参与主体,在特定条件下,主动或被动实施的违法违规的损害行为,既包括企业自身舞弊行为也包括企业内部员工的舞弊行为。狭义上讲,即单指企业内部员工舞弊行为。企业自身舞弊行为是指企业为谋取自身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内部员工舞弊行为是指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企业规定,未经企业允许的情况下,做出有损企业利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者其他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财物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商业回扣。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企业舞弊行为,也是一种历史悠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企业合规和企业刑事合规
 
       1、概念解读
 
       合规(Compliance)本意为规则之遵守(外部之规和内部之规),但又并非一般意义上的遵纪守法。企业基于立法引导和司法推动自主构建的一套以防控违规风险、避免不利后果为直接目的的守法机制。企业合规可以被界定为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商业惯例、行业道德规范、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等要求。企业刑事合规,顾名思义即企业合规框架下的涉刑细分领域,是指企业(包括个人)在实施了违法违规事项后,聘请律师介入,由律师根据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的责任追究和定罪量刑标准,准确识别存在的刑事风险,进而提出预防、识别、化解、应对刑事风险的解决方案,使得企业(个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刑事风险的发生或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2、企业合规现状
 
       近年来,从我国高压反腐外溢的态势来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提出行贿受贿一起查,从严从重处理职务犯罪行为,一改以往为达成辩诉交易对企业行贿行为的放任态度,企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持续增多。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改革探索试点工作。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启动第二期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试点,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标志着改革步入了新阶段。同时国内相对大型的房地产企业纷纷设立了风控合规部门或者审计监察部门,专门针对企业对外合规进行风险防控以及对内查办危害企业利益的职务犯罪行为。
 
       针对上述情况,开展了一系列企业合规工作,取得巨大的成效:一是紧跟企业需求,根据不不同企业所处行业差异化剖析,给企业专属定制特有且可操作性的合规管控措施。例如我们结合个案警示,针对房企在立项拿地环节,开展尽职调查,将地块权属情况、项目政策情况、卖地方股权结构等各个方面调查详尽,最大程度的保证项目安全上马。二是着重解决企业管理上的痛点,往往频发内部腐败的企业都有一个共性的痛点,就是明知道可能存在腐败,但仅靠自己的力量束手无策。我们着眼痛点让腐败行为看得到、抓得着、赔得了。三是消除企业司法恐惧,恐惧常常来源于未知,企业发生舞弊行为往往会产生对司法的极度恐惧。我们通过开展培训,释法说理,从而极大消除企业对司法活动的内心恐惧,切实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3、企业反舞弊工作的困境
 
       一是调查难。企业反腐不同于国家反腐。国家建立了一套系统强大的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甚至违规违纪行为的反腐败体系,并将检察院的反贪局和地方纪委合并成立监察委员会,使反腐败工作形成合力。而企业反腐往往依靠企业自身,甚至有些企业仅有一两个工作人员负责反腐,单枪划炮,难以形成强大的办案力量。同时在制度设计层面上,监委自身拥有强大的调查手段和公安机关的技术支持,而企业完全没有任何调查和技术手段,导致难以发现内部舞弊行为。二是立案难。在当前服务和保护非公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国家在制度层面限制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不可避免的发生矫枉过正的现象,导致公安机关对企业发生的舞弊行为避而远之,难以立案。三是追赃难。当下企业舞弊行为日趋高智商化、反侦查化以及高隐蔽性。往往在企业发现舞弊行为的时候,涉案赃款已经化整为零,通过各种手段比如洗钱、比特币等外逃,使得企业难以追回赃款、挽回损失。
 
       二、企业反舞弊的法律法规制度
 
       (一)刑法相关罪名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罪状:《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2)刑罚:对于受贿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3)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6万元)、五倍(100万元)执行。【注: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数额特别巨大按受贿罪对应数额五倍执行1500万元】
 
       (4)构成要件:本罪为身份犯,行为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并不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行为主体。
 
       行为内容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一,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他人有求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时,行为人以实施职务行为或者允诺实施或不实施职务行为作为条件,实施受贿行为。其二,必须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且数额较大。根据“两高”2016年4月18日《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贪污贿赂案件解释》)的规定,索取、收受的财物价值在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这里的财物不仅包括金钱和实物,而且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其三,不管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最低限度是允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他人财物的,便应认定为允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其四,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成立本罪。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不包括单纯违反地方性规定的行为。
        
       案例解读:
 
       某地产公司审计监察室接到举报称,研发设计中心兼现代设计院总经理聂某存在违法犯罪重大嫌疑。经调查发现,其作为高管联合在外成立公司,并利用职权承接设计院的业务,以高于市场价格50%垄断公司设计部晒图业务,聂某从中非法获利数百万元。另查,聂某自2017年开始收设计外包A公司的回扣,还大幅上调该公司的合同价格,从A公司累计收取回扣数百万元,造成公司损失上千万元。公司监察部门向公安机关控告聂某上述行为。经侦查,公安机关对聂某的上述行为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最终聂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本案即为典型的“回扣”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最早的涉及回扣的法律规定出现在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随后,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又进一步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第一次提出了“账外暗中给予”这个概念。1997年刑法修订后,在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又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由此可见,贿赂犯罪中的回扣在法律上的本质特征有两个,一是账外,二是暗中进行。无论是账外还是暗中进行,所要表达的中心意思只有一个,就是回扣的给予和收受是不为外人所知的,是脱离了正常财务监管的。因此,我们要注意这当中的一个问题,就是双方在经济往来过程中,在合同或账上直接体现的折扣或让利,是不属于回扣,不视为违法的行为的。
 
       2、职务侵占罪
 
       (1)罪状:《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刑罚: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3)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6万元)、五倍(100万元)、五倍(1500万元)执行。
 
       (4)构成要件:行为主体要求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其他单位”包括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团体组织,例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医院等。行为上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但这里的“管理”、“经营”、“经手”并不是指普通意义上的经手,应是指对单位财物的支配与控制;或者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所具有的自我决定或者处置单位财物的权力、职权,而不是利用工作机会。同时必须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按照通说,包括将基于职务管理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侵占),以及利用职务之便的窃取、骗取等行为。其中的“非法占为己有”采用实际控制说,且不限于行为人所有,还包括使第三者所有。
 
       (5)与盗窃罪的区别:盗窃罪是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即特殊主体;盗窃不是利用职务便利,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经手、管理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而不是工作上的便利;盗窃罪非法占有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而职务侵占罪侵占的对象只限于本单位的财物并且是本人经手、管理的财物。
案例解读:
      
       某地产公司审计监察室接到举报称,顺德某楼盘项目销售人员李某等人利用职务之便,勾结外部中介公司,虚假转介客户数十套,骗取公司佣金约120万余元,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公司监察部门查清上述事实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上述行为俗称“飞单”,是地产销售行业比较常见的职务侵占的作案手法。往往地产公司在项目开盘销售期间,会制定销售激励政策,同时会聘请外部中介公司进行社会推广,中介公司按照带客订房的情况收取地产公司的佣金。因此,个别销售人员为了谋取个人私利,与中介勾结将项目自来客虚构为中介转介客户,从而骗取公司佣金。这种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即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3、挪用资金罪
 
       (1)罪状:《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2)刑罚: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构成要件:行为主体要求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①挪用单位资金用于营利活动与非法活动以外的活动的,如用于消费娱乐活动等,必须数额较大,并且超过3个月未还。根据《贪污贿赂案件解释》,这里的数额较大以10万元为起点。超过3个月未还,是指从挪用之日起经过了3个月还没有归还;挪用单位资金超过3个月之后,不问后来是否归还,都应以犯罪论处,事后归还,只是量刑情节;如果在3个月之内归还,则不成立本罪。
 
        ②挪用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只要求数额较大,不要求超过3个月未还。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营利活动,应是合法的营利活动,即就营利活动自身的性质而言为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并不意味着挪用本身具有合法性。行为人进行营利活动时,与对方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但后来被认定为违反民事法律的,仍应认为是营利活动。营利活动,是指以单位资金作为资本牟取利润的活动,因此,将单位资金借给他人收取利息的行为,也属于营利活动。
 
       ③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不问挪用数额与时间,均认定为挪用资金罪。因为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就使该资金处于流失、不能收回的状态,容易导致单位丧失对该资金的所有权。非法活动,包括犯罪活动与一般违法活动,从实践上看,主要是用于赌博、走私、行贿、嫖娼等。刑法虽然对这种挪用行为的数额与时间没有特别规定,但认定犯罪时也不能不考虑数额与时间。根据《贪污贿赂案件解释》,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挪用单位资金的时间极为短暂的,也不宜认定为犯罪。
案例解读:
 
       某地产公司审计监察室接到举报称,公司智慧产业部门负责人薛某,将公司旗下开发的网络购物平台销售的购物卡据为己有,金额巨大。监察部经过调查发现,公司智慧产业部门开发的某电商购物平台为满足全国各项目公司营销需求,采购大量京东购物卡,并上传到电商平台,由各项目公司下单采购。薛某系该采购项目的唯一经手人,通过长期发送订单发现,由于全国各地项目公司采购人员流动较大,往往某些员工下的订单还未收货,该员工即已经离职。于是,薛某通过虚假发货的方式,将电商平台的购物卡挪用至自己开设的账户长达一年之久,金额高达2200万元。后经公安机关认定,以挪用资金罪将薛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这个案件反映了关于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一个不同点,在于薛某是将公司财物挪作他用还是据为己有?该案中,薛某是通过虚构一个交易事实,从而将公司电商平台的购物卡转入自己开设的账户,但没有为了掩饰这个事实采取消除作案痕迹的手段,也就是说公司通过对账目进行财务审计仍然可以发现这笔资金缺口。因此其行为没有构成职务侵占罪而是挪用资金罪。
 
       4、侵犯商业秘密罪
 
       (1)罪状:《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①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③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2)量刑标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案例解读:
      
       东莞某塑料制品公司发现,该公司研发设计的多种产品,在还未量产上市之前,便已经有人在电商平台上销售,型号、款式一模一样,严重怀疑是产品设计图纸被泄露导致的。经相关反舞弊调查人员调查发现,该公司的设计人员将该公司自行研发设计的产品图纸和合作商提供的设计图纸卖给企业外部人员,导致相关产品还未申报专利即已被竞争对手抢先上市,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这个案件反映该公司对相关设计岗位工作人员的制度管理严重缺失,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没有经过加密保护,最终造成公司经济以及商誉的损失。
 
       5、合同诈骗罪
 
       (1)罪状:《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手法包括以下五种: 
 
       ①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②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③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④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⑤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量刑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2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需要注意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①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隐瞒真相,使用明知 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 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②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③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④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 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⑤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⑥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案例解读:
 
       某地产公司通过审计发现,在某项目开盘推广期间,为提高营销效果,与户外广告供应商A公司合作发布某体育场看台户外大型广告牌,为此A公司向该公司提供一份独家授权书,基于此该公司与A公司签订2年合同期,合同金额高达200多万元。经调查,该公司发现该广告牌并非A公司独家使用,且独家授权书的印章系伪造。对此,该公司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6、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1)罪状:《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减轻处罚的情节: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行政法类相关规定
 
       1、《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企业反舞弊调查技巧
 
       (一)反舞弊调查的概念
当公司、企业发生舞弊事件或者发现舞弊现象时,反舞弊专业人员接受公司、企业委托,通过对公司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业务数据、财务状况等相关事项开展调查,并根据调查结论对相关人员作出开除、辞退甚至移送司法机关刑事处理的工作。
      
       根据美国注册舞弊审查师协会(ACFE)《2022年全球舞弊调查报告》统计,政府和企业等组织每年的舞弊损失占到了组织收入的5%。按行业统计损失中位数TOP3:第一位是房地产,损失中位数达43、5万美元;第二位是批发业务,损失中位数达40万美元;第三位是运输和仓储,损失中位数达25万美元。基于此,我国各大房企近年来纷纷设立审计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门,招收从公安、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中具有反腐败、反舞弊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组成反舞弊调查机构,从治理结构上保证了反腐败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近年来纷纷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
 
       (二)反舞弊调查与公安侦查权、监委调查权以及民事诉讼之间的区别联系
 
       1、反舞弊调查与公安侦查权。首先,二者区别在于反舞弊调查主体是由公司企业授权内部专业的反舞弊调查机构或外聘专业律师组成的调查人员。公安侦查主体是由公安民警,包括海关缉私警察组成的侦查人员。企业调查是没有法律授权,只能在合法的框架内开展调查工作;公安机关是法定的刑事犯罪侦查机关,具有法定授权,可以综合运用相关执法权限开展侦查活动。其次,二者在侦查调查范围方面存在部分重合,例如,对企业工作人员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等犯罪行为,企业调查人员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公安机关也可以进行立案侦查。
 
       2、反舞弊调查与监委调查权。与上述不同,监委调查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调查对象是公职人员以及涉及到公职人员相关案件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例如社会人员向公职人员行贿行为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公职人员共同贪污的行为。
       
       3、反舞弊调查与民事诉讼。反舞弊调查的走向往往是诉诸刑事诉讼,但基于当前司法机关对刑民交叉案件的严格把控以及公安机关对于插手经济纠纷的敏感性,部分涉嫌犯罪的案件都会走向刑事司法终结,能够为企业争取利益的救济途径就是民事诉讼。当然,并不是说前期争取刑事诉讼是枉然,往往有些案件是需要通过刑事手段达到民事目的的,甚至于部分刑事诉讼期间取得的证据可以直接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
 
       (三)反舞弊调查技巧
 
       1、线索收集。线索是任何案件启动的重要元素。而反舞弊调查的发起更加需要有清晰线索指向。这就要求企业在开展反舞弊调查前,尽可能的发布多种丰富的线索搜集渠道,例如举报箱、电话、微信、邮箱等。同时要设立专职工作人员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线索收集和分派。
 
       2、线索研判。反舞弊调查人员对接收的案件线索要详细登记台账,并把任务分派到人,落实责任。具体承办人要根据线索反映的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包括被举报人是否明确,被举报事实是否具有可查性,秘密调查的可行性以及问题指向的相关业务职能是否清楚、相关制度是否明确等等。
 
       3、调查取证。对于线索进行充分研判后,就要结合线索可能构成的刑事犯罪条件,有针对性的进行调查取证。包括言辞证据、书证、电子数据、鉴定资料等。
 
       4、谈话询问。企业反舞弊谈话询问包括对证人的询问以及对嫌疑人的询问。公安、监委的谈话询问不同,企业反舞弊谈话需要在外围证据比较充分的情况下开展。根据以往经验,被谈话人的对抗性和谈话人的手段限制,希望通过谈话挖掘线索的可能性比较小。
 
       5、证人谈判。与证人接触是调查工作中非常需要小心谨慎的事项。证人往往因为处在被调查人的威胁和管控之下,内心顾虑较大,只有在取得了被调查人的信任后才可以与其进行谈判,否则容易打草惊蛇,过早向被调查人暴露调查目的。
 
       6、案件分析定性。案件证据收集的同时以及收集完毕之后都要同时开展案件分析定性,结合事实和定性才能更有效的组织证据,完成待证事实的论述,以达到诉诸法律的目的。
 
       7、资料整理。按照司法机关熟悉的办案模式对所收集的证据以及论述的指控事实进行组织,更有利于司法机关了解案情及有效开展侦查工作。
       
       8、确定管辖。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机关是反舞弊控告的关键。管辖不当不仅会贻误战机甚至容易暴露调查活动,形成被动局面。
 
       9、配合监公检法行动。企业反舞弊人员要时刻与办案机关保持联络,提供对方所需的证据资料、解释论述相关待证事实。
 
       10、案件受理、立案。司法机关受理案件以及立案后,相关的侦查工作就进入正式启动的阶段,在此阶段,反舞弊人员要熟悉司法机关相关报案、受理、立案以及立案监督的法律法规规定,做到依法依规的争取合法权益。
 
       11、申请强制措施。对被调查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由司法机关决定的,包括刑事拘留、取保候审、逮捕等。这些措施都会不同程度的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推进,因此作为企业代表,要尽量向办案机关争取最有利于企业的强制措施。
 
       12、申请司法机关追赃。挽回经济损失是企业开展反舞弊调查的根本目的,而往往在调查期间,由于缺乏有效制约手段,被调查人不愿意配合退赃。这种情况下,在司法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情况下,借助其司法力量更有利于追赃。
 
       13、谅解谈判。被调查人在受到刑事立案后,往往为了减轻或免除刑罚,都会请律师或家属与企业进行谅解谈判。企业开具的谅解书可以作为被调查人从轻或减轻的依据。因此,如何与其或家属谈判,在作出谅解的同时争取企业最大利益至关重要。
 
       14、申请逮捕、起诉以及刑罚。案件进入司法阶段之后,反舞弊工作人员要及时跟进案件进度,与各阶段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保持联系,争取企业最大利益。
 
       15、拍摄宣传片。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时刻保持宣传意识,对于案件的各个关键节点要注意拍摄影像资料作为备用。
 
       16、案后宣教。企业开展反舞弊调查工作的另一项重要功能就是宣传预防,因此个案办结后除了要进行个案分析、还要注重预防宣教,形成良好的廉洁氛围。
 
       (四)反舞弊调查需要注意的问题(违法禁忌)
 
       受限于反舞弊调查的局限性,形成了在反舞弊调查工作开展过程中手段和目的矛盾,一方面调查手段不足另一方面企业对调查结果的迫切,往往使得调查人员铤而走险,利用非法手段和途径进行调查,这一点是需要十分注意的问题,稍有不慎不仅案件没办成,同时使得办案人员甚至企业受到刑事追责。其实,对于经验丰富的调查人员,大可不必承担此类风险,很多调查取证的手段都可以借助外力达到。
 
       反舞弊调查处理建议
 
       反舞弊调查处置是反舞弊调查的最终目的,是调查工作的结论,一切调查工作都是为最终的处置服务的,因此如何合法合理的处置相关人员至关重要。
 
       (一)查实
 
       对于举报内容查证属实、证据充分的,需要根据已证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判断罪与非罪。对于构成犯罪的,制作《刑事控告书》或《举报信》,连同证据资料按照管辖规定前往公安机关举报或者控告。对于不构成犯罪的但又属于违反企业规定的行为,结合企业相关工作准则给与相应的组织处理。同时要在适当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企业内部通报,警示他人不再犯错。
同时要注意处理相关人员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避免民事风险。
 
       (二)查否
 
       对于经过调查发现违纪违法情况不属实的,要及时为被调查人恢复名誉、恢复职务。对于因举报人恶意举报造成公司个人损失的,要责令赔偿和提起诉讼。
 
 
       企业合规的判断标准及风控制度
 
       (一)企业合规的判断标准
 
       1、权责清晰。在企业管理相关理论中,企业内部高层、中层和基层的管理权限职责是什么?职责是否清晰明确?往往很多企业管理者都觉得是很简单的事。但当一些岗位发生职务风险的时候,让他们清晰的写出各个岗位职责、权限的时候,不同行业、不同年龄、不同规模的企业主都会有不同的答案,有些职责甚至是交叉、混淆、模糊的。一个合格的企业合规控制必须要做到权责清晰,该谁负责就谁负责,马虎不得。
 
       2、流程规范。流程管理(process management)是从公司和业务角度出发,对管理责任进行监控的有效措施,是企业实现降本增效的规范系统的做法。做到流程规范,对于开展企业合规建设、预防和打击舞弊行为最为有效的措施。
 
       3、风险明确。企业经营时常伴随着各种风险,有些风险是企业可以承受的,但有些风险往往严重影响到企业的生存。企业合规要求在对企业经营风险深入分析的情况下,对风险等级进行标识,为企业管理者提供研判依据,深刻影响到企业的发展战略。
 
       4、预警及时。建立长效风险预警机制,是企业合规管控的重中之重。企业风险预警要求做到对风险发生的敏感性,也就是要建立触发机制,明确哪种情况可以触发风险预警。
 
       5、措施有效。企业合规风控的最终落地,需要转化为各项措施,从以往的经验看,企业内部进行管控措施的制定往往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考虑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二)地产企业风控制度
 
       1、投资风险。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在投资经验、尽职调查、投中及投后管理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可能引发项目评判错误、投资成本增加等问题。具体风险事项列示如下:
 
       (1)投资经验方面,包括人员专业能力不足,一线投资人员的法务、财务知识及经验不足,收并购类型(在建工程、净地)项目、资产包项目相对复杂,城市公司对该类型项目评判不够系统或风险点预计不足,可能会导致工作耗时、质量不高等,无法快速、准确初判。建议通过各类培训与业务学习增强投资人员的法务、财务专业知识,同时加强人材储备。
 
       (2)投资可行性研究。在投资可行性研究中,对于政策把握、数测算等方面发生错漏,导致决策失误。例如在阳江海陵岛某沿海地产项目中,投资人员忽略了国家海洋局关于退守海岸线的硬性规定,导致地块无法开发,土地价值几乎清零。这其中甚至存在投资环节的职务犯罪问题。建议应及时跟进了解最新政策与规划,严格把关测算数据的依据及准确性,为项目决策提供准确依据
 
       (3)尽职调查。目前大多数项目投资尽职调查都外包给律师事务所开展。这其中要注意拓展项目时,经常会通过不同渠道(规划所、设计院、更新局等)获取政府相关规划文件(例如各种专项规划、控制性规划),在项目评审时,可能忽视与政府公布文件对比是否存在差异,从而对项目评判产生风险。另外,投资收并购项目的属地背景、尽职调查、权籍调查等涉及历史文件的事项,可能存在重大风险。建议权籍调查需要做更细致,尤其对土地获取的历史节点进行梳理清晰,并形成书面方档留存;交易前整理出交底清单至合作方,提前做好资料梳理,通过交易合同保障双方的权利责任。
 
       (4)流程管理。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不完善,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未流转至各专业部门,例如法务、财务部门等。
 
       (5)投中管理。部分投资人员缺乏证据意识,项目资料未能妥善保存,常常仅凭电话短信、微信或当面沟通确定重大事项,发生争议时无据可凭。投资项目金额大历时长,期间人员更迭造成历史资料缺失可能导致重大利益损失。部分投资项目存在诚意金未约定返还时间和条件、投入资金未进入共管账户和未设置抵押质押等保证措施、重要资料未共管等情况。
 
       (6)投后管理。投资合同签订后,相关人员对关键履约点时间关注不够。
 
       2、设计风险。在设计规划类业务管理过程中,在招标、施工图、设计规划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可能引发进度款超付、工期延误等问题。具体风险事项列示如下:
 
       (1)招标阶段。招标过程中存在图纸、方案的多次修改,定标后出现设计变更。甚至出现设计外包过程中的垄断问题,设计部门与外包公司相互勾结,提高设计外包费用,损害公司利益。例如,某地产公司设计总监将公司设计部晒图业务指定给自己成立的设计公司,增加设计支出成本的一倍。
 
       (2)施工图预算图纸滞后。设计部无法按节点完成施工图完结证明,导致总包施工图预算工作滞后,从而产生超付风险、后期总包进度款支付、总包单位停工等风险。
 
       (3)设计规划。项目计划反复变动版本不一,个别项目在计划不明确的情况下极需正常出设计图,引发图纸后期存在重大调整,形成贪腐的空间。
 
       3、 采购风险。在采购管理过程中,在采购计划、招标、回标、开标、定标、评标、供应商管理及合同管理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可能引发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达标以及履约纠纷等问题。具体风险事项列示如下:
 
       (1)招标管理。招标过程多次修改方案、优化方案,导致招标时间长、回标多次、投标单位意愿下降、招标信息泄露。其中招标信息泄露会导致严重的腐败隐患,大量贪腐问题皆出自于此。
 
       (2)招标标准化不足。招标用料标准化不足(无法提供甲方样板),技术评标没有参照物及依据,导致评标时间冗长、反复送样、验收依据缺失等情况。
 
       (3)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根据招投标法、公司制度等相关规定,要求必须进行招标而通过招标形式进行采购的,可能引发法律风险。
 
       (4)供应商管理。未按制度规定参加资源考察,影响考察及入库进度,进而影响招标入围。在三方比价过程中,掺杂个人因素集中邀请几家供应商,存在造成竞争不充分、价格未贴合市场行情的情况。
 
       (5)开标管理。开标过程不规范,容易导致招标信息泄露。
 
       (6)评标管理。存在标底上传及修正不规范、技术述标、团队面试过程易泄露单位信息,可能出现评标偏向性。
 
       4、工程风险。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在工程报建、立项、施工及改建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可能引发项目节点延误、成本增加、投诉、以及交付纠纷等问题。具体风险事项列示如下:
 
       (1)报建风险。当前各项目的各类测算指标与最终政府审定的指标可能出现偏差。
 
       (2)立项风险。项目存在未立项先执行风险。立项 申请严重滞后、引起后续流程未及时跟进,潜藏职务犯罪风险。
 
       (3)审批流程不明确。对于工程材料及设备的品牌、规格等变更需求,未建立明确的审批流程,影响现场实施进度,同时增加成本风险及工程质量风险。
 
       (4)违法分包。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施工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个人。
 
       5、营销风险。在营销立项、销售过程、销售代理、销售合同、费用管理及交付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可能引发大量腐败问题。具体风险事项列示如下:
 
       (1)飞单。销售人员将自来访客户飞单为渠道客户,从而赚取公司佣金。
 
       (2)茶水费。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在购房款外额外加价收取顾客好处费,造成索贿风险。
 
       (3)宣传广告等营销费用。利用营销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与外包广告商勾结提高营销费用,侵占公司财物。
 
       (4)举办营销活动。利用营销活动零散的特点,蚂蚁搬家式骗取物料报销,侵占公司财物。
 
       6、财务风险。企业财务岗位在付款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可能引发职务侵占、合同诈骗甚至盗窃的问题。  
 
 
       其他防范制度和体系建设
 
       建立企业风险防范制度是企业适应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会出现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会阻碍企业的发展,而通过企业合规管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及时的了解风险,并且做出相关的调控,能够帮助企业解决掉很多的隐藏的问题,让企业能够长久的发展下去。当前存在比较成熟的几类防范体系建设,笔者推荐如下:
 
       (一)中国企业反舞弊联盟
 
       中国企业反舞弊联盟成立旨在通过搭建平台、资源整合、数据共享,建立职场的不诚信档案,以提高企业反舞弊能力,营造廉洁的商业环境。联盟发起成员包括阿里巴巴、碧桂园、美的、顺丰、万科等来自不同行业的知名企业。联盟将涉及行受贿、侵占公司财产、出卖商业秘密,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舞弊行为均被列入不诚信行为范畴,并要求联盟成员单位要各自建立内部不诚信职员名单和数据库,供其它联盟单位共享,特别在招录员工时,如遇不诚信者,可以拒招,以提高不诚信行为的社会成本。
 
       (二)企业高层和关键岗位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财产申报制度作为有效的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手段,在防范企业高层和关键岗位人员贪腐领域同样起到强化监督的作用。一是起到警示作用,根据申报情况可以看出相关人员的生活水平是否与其收入水平相符,从而尽早发现潜藏的腐败行为,减少企业的损失。二是查处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一旦出现其个人财产与收入严重不符的情况,将作为指控其贪腐犯罪的重要线索。财产申报制度要求既要申报个人及家庭财产,还要报备个人资金账户,最重要的是要签订调查豁免协议,这样可以保证将大部分企业腐败扼杀在萌芽。
 
       总述:企业反舞弊、反商业贿赂调查和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建设是企业反腐败的两大利器,是经过实践证实的,可以实现企业打击舞弊行为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手段,惩防并举为企业营造健康良好的经营氛围,并且保护企业工作人员不受侵蚀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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