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研究

律谈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程序启动的钥匙在哪里?

观点/研究
原创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刊載日
2020-04-28

     在开篇之前,对于使用“农民工”这个概念,我深表不安,而对相关的行政法规把这一概念作为一部法规名称的核心用语,我深表遗憾。
     在我国,“农民工”从其所属的行业来讲,通常应当是指建筑行业里的建筑工人。建筑行业本身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我国建筑行业的一大特点就是,建筑企业很少有自己的建筑工人。建筑企业除了管理人员之外,其所承建的建筑项目上的建筑工人,很多都是临时组建而成,建筑工人与建筑项目之间原本应当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但是现实中,建筑工人并非直接和建筑公司发生关系,而基本上都是和“劳动班组”、“包工头”发生关系。建筑工人都是直接由“劳动班组”、“包工头”进行管理,而不是由建筑公司进行管理。因此,在实践中,建筑工人要证明自己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身份上的自我证明无比的艰难,直接导致建筑工人通过正常的诉讼途径维权,几乎已不可能的。而现行的法律法规,缺乏简便易行的认定农民工身份的具体规定,导致农民工很难高效便捷地进入相关的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中,这种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更导致农民工维权先天性的障碍。于是,一旦出现农民欠薪的情形,农民工只能依靠堵工地、堵路等比较极端的方式进行维权。而最终能够实现其合法权益的最有效的方式,就是通过这种极端的方式,造成社会舆论,迫使劳动监察部门、住建部门介入,迫使建设方或者总承包方支付工人工资,从而实现农民工维权的目的。

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但是并没有相关的条款对如何认定农民工身份作出程序性的规定,更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实行实名制用工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而且,在实名制用工这一概念下,对一直以来争议比较大的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到底是属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或者在哪种条件下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哪种条件下属于雇佣关系,也没有做出规定。对这些根本性的问题,条例没有做出回答。

该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取工资。但是,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发生之后,由谁启动追索工资的程序,如何启动被拖欠的工资的程序,却没有任何规定。这部条例,到底是给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行政法规,还是给农民工依法追索工程款的民事法规,很难界定。另外,它是一部实体法,还是一部程序法,也很难进行界定。
     
该条例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农民工工资的分账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代付清偿制度、多部门联合惩戒制度等多项制度,强化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上的项目主体责任。防止因分包或转包致使承担责任不明确,导致农民工维权困难问题。但是最终落实到程序启动上,是不是还要走回原来的老路子?也就是按照原来的套路,一旦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人闹事,劳动监察接入,然后依本条例确定支付工资的责任,倘若如此,制定本条例的意义何在,以前不也是这么干的吗?

从降低社会治理成本的角度来看,我们认为,应该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制定成为一部程序法,给农民工一部维权的程序法。一旦出现欠薪的情况下,农民工很便捷的依照条例的规定,进入到劳动仲裁程序或者民事诉讼程序,依靠劳动仲裁委的裁决、法院的判决进行维权,而不应该再回到原来的治理模式,依靠行政主管部门启动维权的程序,在行政主管部门的主持下进行维权。
      
作者简介:



陈伟奇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盈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盈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擅长领域有:建筑工程法律事务、企业法律服务、经济合同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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