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谈丨最高院(2019)建工案件裁判规则50篇之一:“烂尾工程”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观点/研究- 原创
-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刊載日
- 2020-05-06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为我国《合同法》的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即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人享有就案涉工程折价或依法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样的规定或能满足正常竣工工程的需求,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也常常会出现烂尾工程,因不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且往往工期拖延时间长,承包人起诉之时早已超过了约定竣工时间之后六个月。因此实务中,烂尾工程的承包人常常有权却难以主张的境地,烂尾工程的承包人是否享有案涉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最高法在本案中认为,2002年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确将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时间节点设定为自工程竣工或约定竣工之日起。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中的第二十二条明确将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时间节点改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且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2002年的批复已不再适用。而对于烂尾工程而言,如果双方已经通过《解除协议》等形式确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即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始时间。
综上所述,与之前相比,《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出台后,法院认可承包人可以对“烂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行使该权利的条件已经放宽,不再受限于竣工日期,而是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始时间。承包人的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盈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盈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擅长领域有:建设工程法律事务、公司并购重组法律服务、经济合同法律事务
陈伟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