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谈丨海关法务(三)浅谈跨境电商涉嫌走私犯罪刑事辩护
观点/研究- 原创
-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刊載日
- 2020-06-17
海关法务(三)浅谈跨境电商涉嫌走私
犯罪刑事辩护
作者:郑文婷
近年来,跨境电商贸易越来越广泛与常见,是新型的贸易形式。跨境电商贸易链条涵盖多个主体,涉及消费者、跨境电商经营企业、境外企业的境内代理人、跨境电商平台、仓储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报关企业等。在跨境电商实际经营中,由于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不断出台完善新的监管政策,而且参与跨境电商业务的主体众多,大多数主体对相关监管政策不太了解,导致了违规经营,甚至被海关认定为走私行为,涉嫌走私犯罪。在以往案例中,比如跨境电商经营企业和物流企业,如果一方提出以明显低于应纳税款总额给物流公司进行“包税”代理的,或者要求“洗单”代理的,另一方有查明情况并拒绝合作的义务,否则都按走私论处。在实际办案中,律师要关注近年海关出台的新政策新规定,运用自身的经验,判断分析交易实质,依据跨境电商各方主体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大小、参与犯罪的程度、对犯罪收益的获利程度,注意搜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比如在走私主观故意、同案犯之间责任分配、主犯从犯认定、是否存在通谋等方面,制定完备的辩护策略,罪与非罪,实刑与缓刑,结果天壤之别。
海关走私案件的辩护属于刑事案件中比较特殊的一类,起刑点较低,被查获时,往往案值较大。当事人往往受到较为严重的刑事处罚。因此,办理走私类案件,不仅需要普通刑事辩护的一般策略,更需要专业的财会、税务知识及对海关最新法规政策的熟练掌握,才能达到有效实质辩护的效果。对律师的专业水平要求非常高,辩护空间较大,最后辩护能达到的效果也是截然不同。
偷逃进出口关税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与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中的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有一定的相似性,但由于违反的是海关监管规定,在定罪处罚上比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更重。比如众所周知的范某逃税案,偷逃数额2个多亿,最后追缴税款加罚款共8个亿,也只是接受税务行政处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是偷逃进出口关税的违法行为,按照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法释【2014】10号)第十六条,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就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较大”,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而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以上,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走私案件实践中,涉及到的偷逃税款额往往都比较大。
主体资格认定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
走私案件的犯罪主体资格包括单位和个人。在部分走私罪名中,单位犯罪的入罪标准和量刑金额都比个人犯罪的起刑点高,认定为单位犯罪比个人犯罪可以争取较低的刑罚甚至不构罪。此时律师辩护可以从罪轻或者无罪角度辩护成单位犯罪,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但另一方面,如果认定为单位犯罪,按刑法规定实施双罚制,会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带来较大影响。比如海关会冻结、查封企业账户、资产,判决也会对企业产生大量罚金,严重的话可能导致企业无法经营乃至企业破产。律师应该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采取不同辩护策略。
偷逃税款核定影响定罪量刑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97号《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2002年11月10日实施)第五条,海关出具的计核结论,经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可以作为办案的依据和定罪量刑的证据。律师代理走私案件,应针对偷逃应缴税款金额的认定,重点关注海关计核部门出具的《核定证明书》《计核资料清单》,关注相关证据材料的货物品名、原产地、规格、数量、税则号列、计税价格、税率、汇率等内容。司法解释规定,经济犯罪数额认定以行为实施时为主、案发时为辅的计算原则。即应缴税额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走私行为实施时间不能确定的,以案发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1)计税价格:海关核定税款金额通常先要确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应当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并包括运抵中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及相关费用、保险费。如果无法确定实际成交价格的,才可以根据《海关审价办法与释义》的规定依次选取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或合理方法作为计税价格。
由于不同商品在不同时间的成交价格不断变化,所以实际成交价格的确定,需要通过在案证据予以认定。证据如果没有达到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要求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比如存在时间倒挂、不能一一对应等情况时,律师可以针对侦查机关查明的证据提出异议,申请重新核定,争取适用较低价格。
(2)税种税率:海关核定税款根据不同货物适用不同的税种和税率,主要涉及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其中,关税税率主要依据当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或当年公布的调整税率的公告等。增值税税率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布的相应公告、通知等文件。消费税主要依据《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布的相应公告、通知等文件。
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及税率均在不断调整,而走私行为通常时间跨度较长,这都对律师的专业水平提出了很高要求。律师在审查时要准确认定不同货物、不同时期所适用的税种、税率。关税包括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暂定税率等,关税税率每年也在变化调整。对于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物品,应当按照海关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则号列,律师也应熟悉海关归类业务。近几年增值税税率也连续降低,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也有较大调整。
根据海关法相关规定,进口货物和物品适用不同的税种和税率。进口货物应缴税款由关税和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组成。而进口物品适用行邮税。行邮税是将关税和海关代征税合二为一,根据物品类别设立相应的单一进口税率。行邮税的税率一般比货物的税率要低。实践中,犯罪嫌疑人通常采取“化整为零”,拆分货物、伪报货物及价格、伪造物流信息,将应按一般贸易申报进口的货物伪报成邮寄物品或快件向海关申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律师办理此类走私案件,要根据交易实质,区分是货物还是物品,适用不同的税种税率。
(3)汇率:走私案件中,支付方式可能为美元、欧元等外币。而海关确定计税价款及核定应纳税款时要换算成人民币,涉及到汇率和货币换算。律师在审查《核定证明书》、《计核资料清单》时应当关注汇率适用是否正确,是否有辩护空间。相关汇率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网站予以查询。
在税款数额核定方面是办理走私案件的核心关键。在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偷逃税款时,应扣除海关按照走私犯罪嫌疑人的申报计算的应缴税款。律师在办理走私案件中,既需要熟悉海关的各种政策法规,比如海关归类业务、关税业务、海关监管链条,与检验检疫业务交叉环节,也需要相关的财会、税务知识。在走私案件办理中,关于税款认定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经常装满几大纸箱,核对难度、汇总计算及工作量也非常大,极易出错,必要时在律师把关的情况下,也可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协助处理数据汇总工作。
走私对象性质认定影响最终结果
走私对象的性质不同,不仅直接影响最终成立的走私罪名,也影响对数量的认定。比如走私冻品案,由于冻品流入市场快,消耗快,侦查机关如果不是在口岸现场正在进行走私时抓捕查扣,往往无法查到具体数量。在数量的认定上,律师应重点关注证据链条的完整,相关认定涉案数量的证据是否达到刑事证明标准。同时走私冻品案也涉嫌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食品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实施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定罪量刑涉及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的问题。再比如走私废物罪还涉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是否存在“主动披露”或者减轻从轻情节
根据海关稽查中最新的“主动披露”政策,企业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对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按照《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如犯罪嫌疑人存在自首、坦白、立功或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后续将会影响到能否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适用缓刑等。律师在经办走私案件过程中,有时根据案件情节发展,在“主动披露”与“自首”界限难以明确的情况下,要与海关缉私部门及检察院多沟通,争取定性为“主动披露”,达到利益最大化。
司法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的证据逻辑性
司法机关在办理走私案件中会侦查定罪量刑的证据,辩护律师要在司法机关提供的证据基础上,既可以提取证据,也可以有效放大证据,并结合证据还原或者解释其逻辑合理性,采取逐个击破、重点突破的有效策略。
法务部主任、中国注册会计师(2007
年经济法单科成绩全国前十名,获中
注协表彰)曾任职黄埔海关公务员,
十六年行政执法经历,擅长海关稽核
查、行政处罚、检验检疫、财税类等
法律业务。
电话13560891656(微信号)
郑文婷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