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谈丨新民事证据规则的十大变化及律师实战运用
观点/研究- 原创
-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刊載日
- 2020-07-22
新民事证据规则的十大变化及
律师实战运用
作者:毛德龙 劳程熙
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整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诉法解释”)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简称“新规定”)。鉴于新规定的实施将对法律实务尤其是律师诉讼实战带来重大影响,本文拟从新规定的主要变化以及律师实战运用两方面对新规定进行解读,希望对法律界同仁有所助益。
完善自认规则
1、 再次扩大自认规则适用范围
旧规定第8条、第74条,民诉法解释第92条规定自认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新规定第3条第2款将适用范围再次扩张至“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
根据旧规定第8条第3款,诉讼代理人的“拟制自认”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①无特别授权且当事人未参与庭审的情况下,诉讼代理人“拟制自认”只适用于不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事实;②有特别授权或当事人参加庭审且不作否认表示的情况下,诉讼代理人“拟制自认”适用于所有事实的承认。但根据新规定第5条,诉讼代理人“拟制自认”适用于除授权委托书排除事项以及当事人参与庭审过程中明确否认之外的所有事实。
3、 放宽当事人撤销自认的条件
根据旧规定第8条第4款,除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外,撤销自认=当事人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与事实不符。根据新规定第9条,除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外,撤销自认=当事人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取消了与事实不符这一要件。
重新调整部分免证事实的预决效力
细化完善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
新规定第14条在民诉法解释第116条的基础上,对日常生活中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电子证据进行详细规定。
新规定第15条列举了视听资料以及电子证据原件的认定标准,相比于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原件还包括两种拟制的情况:①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②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
新规定第93条列举了七项法官认定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考量因素,法理上为遵循无损性原则、专业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同时新规定第94条列举了六种推定电子证据客观真实的情况以及相应的反证标准。
放宽域外证据的认证规则
根据新规定第16条,将域外证据分为三种证明方式:(1)公文书证,域外证据认证仅需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2)涉及身份关系域外证据认证,仍需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且中国使领馆认证;(3)其他证据域外证据认证,并未规定相关公证、认证要求。
适当限制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新规定第22条在旧规定第18条的基础上,新增“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明确线索”作为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之一。
根据旧规定第19条第2款,在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申请复议一次的权利,新规定予以删除,以提高诉讼效率。
细化证据保全的相关规定
新规定第25条第1款新增证据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①证据的基本情况;②申请保全的理由;③保全措施。
根据新规定第26条规定,若保全证据的措施限制了标的物的使用、流通或者保全有可能造成损失,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修订完善了司法鉴定规则
增加了“书证提出命令”的相关规定
根据新规定第45条,当事人申请适用“书证提出命令”的,应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书证名称(内容)、证明的事实及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 对方当事人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根据新规定第46条,应以如下程序对于新规定第45条所列明的申请要件进行审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根据新规定第48条、第95条,①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②控制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根据新规定第99条第2款规定,“书证提出命令”亦适用于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修订举证期限的相关规定
根据旧规定第34条规定,逾期证据的效力为证据绝对失权。现新规定将旧规定第34条删除,对于当事人逾期证据的效力认定回归民事诉讼法第65条、民诉法解释第101条、第102条。
新规定第5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7条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修改证人出庭作证规则
在旧规定第55条的基础上,新规定第68条第1、2款,增加以下证人作证的方式:①视为出庭作证的范围扩大至“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情况;②除民事诉讼法第73条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法院准许的情况下,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20条,仅规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现新规定第71条,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也不得作证。
根据旧规定第69条,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新规定第68条第3款、第90条明确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且根据新规定第72条,证人作证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建议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排除律师自认权限的条款
律师要善于运用免证事实规则,把收集相关案例作为不可或缺的准备步骤
长期以来,案例收集及分析是律师诉讼工作的必备步骤,但对相关案例中认定的事实重视程度依然未能达到应有高度。新证据规则关于免证事实规则的修订,将相关案例收集问题再次提到了极端重要的地位。
律师必须要极端重视电子证据的收集整理工作,把电子证据作为与书证同等重要的证据类型
新证据规定完善了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使电子证据在法庭庭审中的重要性大大提升。律师在诉讼实战中必须与时俱进,任何对电子证据的忽视都有可能是致命的。
律师要重视“域外证据”规则的变化,减轻当事人域外证据的举证负担
域外公文书证仅需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涉及身份关系的域外证据仍需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且中国使领馆认证。其他域外证据,则不必强求相关公证认证手续。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将更加困难,律师要善于灵活运用律师调查令等工具。
新证据规定第22条新增了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要件,且取消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复议的权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将更加困难,律师调查令或成为常态。
律师要善于运用证据保全措施,证据保全往往是知识产权诉讼和公司诉讼的利器
证据保全在知识产权诉讼和公司诉讼中较为常见,但实操性不强,法官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意愿极低,新证据规定一定程度上完善了证据保全规则,证据保全通常也要提供担保。
律师要善于运用新的鉴定规则,必要时要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长期以来,司法鉴定领域乱象丛生,司法鉴定规则不完善、不规范,随意鉴定、“以鉴代审”现象非常严重。新证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司法鉴定规则,对鉴定人予以规则约束,有利于扭转司法鉴定领域的乱象。律师要善于运用新的鉴定规则,敢于挑战非法鉴定。
律师要善于运用“书证提出命令”,破解虚假诉讼难题。
“书证提出命令”规则是全新的内容,有利于解决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恶意拒绝向法庭提交关键书证,隐瞒案件关键事实的情形。“书证提出命令”规则亦适用于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律师要注意驳回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起算及变化,防止举证失权
新证据规定对不同情形下举证期限的计算做了清楚完备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旧证据规定的缺漏,律师要熟练掌握不同情形下举证期限的计算问题,防止举证失权。
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高,律师要善于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保证书制度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证人证言的可信度,诉讼律师要善于运用证人证言还原案件事实,达到证明目标。
作者简介:
劳程熙,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实习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