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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谈丨最高院(2019)建工案件裁判规则50篇之七:签证单遗失有可能导致相应工程款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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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刊載日
2020-07-21

       

 
 
 
 

 

 

工程现场签证通常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不符的事件时,针对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包含,而施工过程中确须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证,通常不包括设计变更的内容。签证单对于施工人来说是证明其取得签证以及主张签证内容所相应的工程价款的有力证据。施工方在进行结算时,也往往会根据签证单来对工程价款进行确认。可以说,签证单对于施工方是非常重要的材料,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据。
但现实中,施工方往往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签证单遗失,一旦双方对签证的内容发生争议,对于施工人主张相应的工程价款非常不利,下述案例中两级法院的不同的分析认定体现签证单的重要性。

 

 
 
 
 

   相关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549号

 

武某与泾渭公司签订《劳务班组分包合同》,武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承包泾渭公司某项目的劳务工程,武某进场后按约定完成施工。
2015年10月18日,武某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在泾渭公司向发包人出具的《最终结算定案》中签字,但泾渭公司未在总承包单位处盖章,案涉工程的发包人亦未对《最终结算定案表》予以确认。
2017年3月,武某为讨要工程款将泾渭公司起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院。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申请将案涉工程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鉴定机构发现武某主张的工程款中有一部分为结余钢筋价款,但武某遗失了相应签证单。有鉴于此,鉴定机构将该部分的款项列入了争议项,一审法院对争议项项下的款项作出了如下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武某未能提交该签证单,泾渭公司也不认可存在该签证,武某提交的《最终结算定案》中也未将该签证单造价单独列明,但在发包人提交的证据《退场结算单》中,明确载明"钢材补助款200万元"这一项目,由此可以证实现场存在结余钢筋的事实。因武某对《退场结算单》中的工程造价金额不认可,故现场结余钢筋主材价按鉴定价1103107.58元确定,并计入武某已完成工程造价中。

泾渭公司对一审法院的上述判决不服,于是上诉至最高院,最高院,面对同样的事实作出了不同的判断。

     最高院认为:鉴定机构未收到武某所称的现场结余钢材量270吨的签证单,应将此款项列为争议部分由法院裁决。本案审理中,各方当事人未就该款项达成一致。《退场结算单》中虽记载钢材补助款200万元,但钢材补助款与钢材结余款为不同的概念,《最终结算定案》签证部分并未体现钢材结余签证,不能以记载的钢材补助款推定武某所称的270吨钢材签证存在。武某无证据证明存在270吨结余钢材,上诉人泾渭公司关于钢材结余款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由此可见,若施工人未妥善保管签证单,且在结算过程中双方未能就该笔款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话,该款就会成为争议款项,不同法院对争议款项是否应当支付的认定标准不同。
如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存在钢材补助款即可认为存在结余钢材的事实,但最高院最终认为钢材补助款这一证据不足以证明结余钢材存在的事实,并认定该款项不能成为最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
有鉴于此,笔者在此提醒实际施工人、工程承包方,对于签证的事项,一定要及时跟进落实,对重要的签证资料,一定要有专人负责负责,妥善包管,并对资料进行备份,一般情况下使用复印件即可。签证单对工程价款的确认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一旦遗失应当及时补签。而一旦对簿公堂之后,再行补办签证一般都不可能实现了。






      陈伟奇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盈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盈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擅长领域有:建设工程法律事务、

       公司并购重组法律服务、经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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