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谈丨最高院(2019)建工案件裁判规则50篇之八:发包人以汇票形式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的债权基础并不当然灭失
观点/研究- 原创
-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刊載日
- 2020-07-21

在实际施工的过程中,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多种多样。在支付主体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可能是发包人的关联公司,而不是发包人。在支付方式上,发包人除了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款,还普遍存在发包人以汇票等票据形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形。
2014年3月17日,发包人宏信公司与承包人山河集团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由山河集团承包施工宏信公司开发的一处商业地产项目,随后山河集团进场施工,相关工程项目于2014年10月2日完工。2015年11月24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确认该工程的工程造价为44,860,000.00元。
其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票据追索权是“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是使得持票人享有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权利,而非限制持票人只能通过票据追索权主张权利,该条规定并不排斥持票人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或原因行为主张权利。
陈伟奇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盈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盈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擅长领域有:建设工程法律事务、
公司并购重组法律服务、经济合
同法律事务
在实际施工的过程中,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多种多样。在支付主体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可能是发包人的关联公司,而不是发包人。在支付方式上,发包人除了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款,还普遍存在发包人以汇票等票据形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形。
2014年3月17日,发包人宏信公司与承包人山河集团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由山河集团承包施工宏信公司开发的一处商业地产项目,随后山河集团进场施工,相关工程项目于2014年10月2日完工。2015年11月24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确认该工程的工程造价为44,860,000.00元。
其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票据追索权是“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是使得持票人享有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权利,而非限制持票人只能通过票据追索权主张权利,该条规定并不排斥持票人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或原因行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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