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2019)建工案件裁判规则50篇之十:合同单价中未包含税金等必要费用的,发包人应另行支付相应的必要费用
观点/研究- 原创
-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刊載日
- 2020-08-1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计付工程价款的约定一般有两种方式,分别为总包干价形式计付与综合单价形式计付。综合单价计付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单个工程量约定一个单价,最终以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乘以该单价的形式确定工程价款。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除了产生工程量外,还会产生必要的措施费、规费以及税金等费用。当双方约定的工程单价未包含这些必要费用时,发包人是否应当在约定的工程价款外,另行支付以上必要费用?下面就让我们通过解读最高院的判例来对该问题进行梳理
相关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357号
2015年5月9日红云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作为承包人的景升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景升公司承包红云公司的一处施工项目,同时约定工程价款的计付方式为综合单价乘以工程量的方式计算工程总价款,其中合同未对措施费、规费以及税金等费用进行约定。
合同签订后,景升公司进场施工,2016年8月22日该项目停工。景升公司与红云公司就工程款的问题发生争议,2018年景升公司为讨要工程款将红云公司起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双方对部分工程量以及工程单价均无异议,但对该部分工程价款的组成应否包含措施费、规费以及税金等费用产生争议。
一审法院对此问题认为,在双方无争议的工程量部分,因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已经对工程的单价进行了约定,并约定工程造价以工程量乘以单价进行计算,且景升公司未举示相应证据证明措施费、规费以及税金等费用的具体金额,所以最终的工程价款应当直接以工程单价乘以相应的工程量予以确定,措施费、规费以及税金等费用不应当计算在工程价款内。于是驳回了景升公司该诉讼请求。
后景升公司对工程价款中未包含措施费、规费以及税金等必要费用的裁判结果不服,向最高院提起起上诉。最高院经审理后对该部分内容做出了如下认定。
最高院认为,从红云公司与景升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来看,工程单价不包含措施费、规费和税金等必要费用,所以一审法院以单价乘以工程量的计算方式未含上述费用,判决红河公司应给付工程款金额明显有误,应予以纠正。虽然景升公司在庭审中未举出证据证明措施费、规费的具体金额,但可以参考措施费、规费、税金所占工程投标总造价的比例,结合景升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酌情确定上述必要费用的金额。最终,最高院酌情认定红云公司应给付的措施费、规费、税金为3000000元。
后景升公司对工程价款中未包含措施费、规费以及税金等必要费用的裁判结果不服,向最高院提起起上诉。最高院经审理后对该部分内容做出了如下认定。
最高院认为,从红云公司与景升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来看,工程单价不包含措施费、规费和税金等必要费用,所以一审法院以单价乘以工程量的计算方式未含上述费用,判决红河公司应给付工程款金额明显有误,应予以纠正。虽然景升公司在庭审中未举出证据证明措施费、规费的具体金额,但可以参考措施费、规费、税金所占工程投标总造价的比例,结合景升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酌情确定上述必要费用的金额。最终,最高院酌情认定红云公司应给付的措施费、规费、税金为3000000元。
综上所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工程单价中未包含措施费、规费、税金等必要费用的,发包人仍应另行支付相应的必要费用。即使承包人无证据证明相关费用的具体金额,但因该费用是承包人的必要支出,法院可以参考措施费、规费、税金所占工程投标总造价的比例,酌情确定上述必要费用的具体金额。
陈伟奇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盈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盈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擅长领域有:建设工程法律事务、
公司并购重组法律服务、经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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