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谈|最高院(2019)建工案件裁判规则50篇之十三:如承包方擅自未按图纸施工,相应的工程价款可不予支付
观点/研究- 原创
-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刊載日
- 2020-09-01
施工图纸是承包方施工的依据与基础,体现了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目的。当承包方不按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时,最后会导致建设工程成品的功能、设计风格等,与发包人最初设想的目的不符。承包方虽然没有按照图纸进行施工,但承包人实际施工的部分所使用的材料及耗费的人工已经物化,并与建筑物融为一体。那么,发包人是否需要向承包方支付对应的工程款呢?让我们通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进行分析。
相关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340号
2013年11月9日,中城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方中航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航公司对中城公司开发的一项工程进行承建,工作内容为:项目一期A区、B区建设用地红线内的按照图纸与发包方要求的所有工程及红线外道路。中航公司进场施工后,于2015年下半年完成合同内大部分工程后撤场。2017年1月18日,双方签订了《总包单位扣款确认单》,其中载明中航公司擅自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项目的扣款(概算1240.0386万元,若出具相关中城公司、监理书面认可材料可不计入),中航同意可以算账。同年,中航公司为讨要工程款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中城公司主张应对中航公司擅自未按图纸施工的部分在工程总价中进行扣除。一审法院结合案情,对这一部分进行了说明。
一审法院认为,《总包单位扣款确认单》中关于“对中航擅自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项目的扣款,中航同意可以算账。但同时提出其超出合同之外多做部分,中城同意也可以算账确认,双方经核对确认后确定扣款额度”的表述及所注“概算1240.0386万元,若出具相关甲方、监理书面认可材料可不计入”的条款能够说明,中航公司和中城公司对此项扣款仅同意算账而并未形成一致意见,且该扣款确认单对于未按图纸施工的项目内容也未作具体说明,所以对中城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中城公司在收到判决书后,对上述部分不服,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最高院对于双方在《总包单位扣款确认单》中约定的内容重新作出判断。
最高院认为,就该确认单载明内容来看,其包括了以下四方面内容:其一,案涉扣款的工程量为中航公司擅自未按图纸施工部分;其二,中航公司已经同意对擅自未按图纸施工部分的扣款;其三,该部分扣款概算为1240.0386万元;其四,如果中航公司出具中城公司、监理书面认可未按图纸施工的材料,可不从该概算数额1240.0386万元中予以扣款。据此,应认定中城公司与中航公司就中航公司擅自未按图纸施工部分款项应予扣款已经达成合意,并确定了扣款数额。同时双方当事人都未提供该部分内容具体金额的证据,应按照双方所明确认可的概算数额1240.0386万元予以扣款。
通过最高院的判例来看,对于承包方未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的部分工程,如无发包方及监理单位认可的相关材料佐证,且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由发包方支付该部分的工程款项,则应当在工程总价中对该部分价款予以扣除。
对此,笔者建议,实践中双方对于未按图施工部分的工程内容是属于发包方要求还是承包方擅自变更,双方应该通过书面形式或工程师签证予以确认。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或工程师不出具签证,对承包方而言显得被动。但是,该部分变更或增加的内容,也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证实,如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双方往来函件、变更通知、设计变更图纸、工程检验记录、备忘录、原料采购单、施工图片或摄影资料、录音录像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陈伟奇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盈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盈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擅长领域有:建设工程法律事务、
公司并购重组法律服务、经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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