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研究

最高院(2019)建工案件裁判规则50篇之十六:如承包人指定收款账号,发包人仍向非指定账号支付款项的,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工

观点/研究
原创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刊載日
2020-09-12

    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已付工程款的数额长期是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因项目施工历经的时间通常较长,且施工涉及需要支付金额的科目多且复杂,双方对金额难免会产生纠纷。如果承包人与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收款账户作出特别约定,发包人仍向非指定的账号付款,该款项能否被视为工程款?让我们通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进行分析。

      相关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262号
      2013年9月29日,海天公司作为承包人与作为发包人的盛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海天公司承建盛泰公司开发的一处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海天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进场施工。

 2013年12月6日,海天公司向盛泰公司发出《联系函》,载明案涉工程的项目工程款必须汇入海天公司云南分公司指定基本账户,汇入其他账户海天公司不予认可。盛泰公司于当日收到该《联系函》。
 在2013年12月6日前,盛泰公司分4次共向海天公司在案涉工程中的项目负责人吴某支付了款项1100万元。但是,盛泰公司在收到该《联系函》后,仍向吴某支付了款项共计2313万元;向吴某支付了农民工工资共计4070166元,以上款项合计为38200166元。
 2016年,海天公司以盛泰公司未支付进度款与结算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双方对于案涉工程已付工程款金额产生争议。盛泰公司认为已代海天公司直接向吴某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共计38200166元,应计入已付工程款范围。海天公司则认为上述往来钱款就现有证据而言,依法均不应计入已付工程款。
      一审法院认为,海天公司认可吴某系海天公司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吴某有权收取工程款项。从在案证据来看,吴某负责案涉工程项目现场管理,盛泰公司有理由相信吴某有权收取工程款项,虽然2013年12月6日海天公司发出《联系函》指定收款账户,但此后工程现场管理仍由吴某负责,其收款与案涉工程具有关联性。据此,一审法院认定盛泰公司向吴某支付的农民工工资38200166元为盛泰公司的已付工程款。

 后海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补充查明以下事实:1、中富公司出具《委托付款说明》,载明其受盛泰公司委托,为其垫付工程款。2、建设局出具《情况说明》,载明经我局协调,盛泰公司同意将农民工工资及部分材料款直接拨付给海天公司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款项重新作出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关于1100万元,盛泰公司提交了吴某本人出具的收条以及4笔款项的支付凭证予以佐证,根据《情况说明》可知,上述收款人刘某和吴某分别为海天公司派驻案涉项目的会计和管理人员,盛泰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具有合理性。上述收条以及相应的支票在时间上具有相连性,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条。所以该1100万元属于案涉工程款。
 其次关于2313万元,《联系函》载明,案涉项目工程款必须汇入海天公司云南分公司指定基本账户,汇入其他账户海天公司不予认可。盛泰公司收到《联系函》后应对该函件内容明知。在该种情况下,盛泰公司仍然将上述款项2313万元支付给吴某,不能当然认定该2313万元系支付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如盛泰公司仍主张该2313万元为支付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其应进一步举证证明该款项系用于案涉工程施工,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该2313万元不予认定为案涉工程款。
 再次关于4070166元,虽然盛泰公司无法举示所有的支付凭证,但法院根据《情况说明》等证据,认定盛泰公司确实在政府协调之下向吴某直接支付过农民工工资以及部分材料款以便解决停工问题,且吴某对上述款项支付情况签字进行了确认。海天公司并未能提交足够的反证予以推翻此节事实。因此该4070166元属于案涉工程款。
       
上述案例中,发包人向同一人支付的两笔款项,却被认定为不同性质的款项。对此,笔者提醒发包人注意,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款的收款账户有约定时,发包人仍向非指定收款账户进行付款的,发包人需要具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款项是用于工程施工,否则该款项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付款。而承包人则应该加强工程收款账号的管理,设立专门收取涉案工程款项的账号,如需委托发包人代付款,应该完善相应的代付款委托手续,及时与发包人及收款方确认款项的情况,且让收款方出相应的收据或发票。


      陈伟奇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盈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盈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擅长领域有:建设工程法律事务、

       公司并购重组法律服务、经济合

       同法律事务


             

                                 



Copyright©1997-2021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粤ICP备19044768号

谷歌SEOSexy linger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