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研究

律谈|以物抵债,真的能如您所愿吗?——探析不同情形下以物抵债的效力认定及行权路径

观点/研究
原创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刊載日
2021-04-23

以物抵债,在商事活动中较为常见。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明确指出,一般而言以物抵债协议是诺成合同,但当事人明确约定以债权人受领抵债物作为成立要件的除外。同时,区分了以物抵债协议签订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或是届满后而作出不同的效力认定。然而,第三人提供抵债物的情形能否直接简单适用上述规则,九民会议纪要并无明确。笔者在总结近期经办的三个与以物抵债协议相关案件经验的基础上,试图梳理出不同情形下的债权人维权路径选择,以供参考。

一、履行期限届满前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一)效力认定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45条,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因违反《物权法》第186条、第211条关于禁止流押或流质的规定而无效(现《民法典》第401条、第428条已修改为债权人有权就抵(质)押物的变现价款优先受偿),但该约定无效并不导致以物抵债协议当然无效。若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该以物抵债协议有效,但该情形下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只能认定为一种担保。根据抵债物是否完成交付(即动产已交付或不动产已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下同),将以物抵债的效力区分为物权性质的担保与债权性质的担保:

1、物权性质的担保——抵债物已完成交付

若抵债协议签订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完成了抵债物的交付,则构成“让与担保”。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对抵债物进行处置,并对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债务人也可请求法院对抵债物进行处置,并以处置价款清偿债务。抵债物变现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务人仍应继续清偿。

2、债权性质的担保——抵债物尚未完成交付

若抵债协议签订后,债权人与债务人未完成抵债物交付,则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请求对抵债物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但对变现价款并无优先受偿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在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时明确约定放弃期限利益(即同意履行期限提前届满),则应适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以物抵债规则。

(二)行权路径

债权人仅能依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不能依据以物抵债协议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或交付动产的义务,也不能依据以物抵债协议请求确认抵债物归其所有。

 

债权人若依据以物抵债协议请求债务人交付抵债物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向债权人释明,经释明后债权人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将驳回其诉请,但不影响债权人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另行提起诉讼。

二、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一)效力认定

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44条,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基于我国实行的物债区分原则,对抵债物是否完成交付采取了不同的处理路径。此外,在抵债物未完成交付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合意内容不同而可能构成债务更新或新债清偿。

1、抵债物已完成交付

如果抵债物已交付给债权人,则自以物抵债协议有效成立之日起,新债(以物抵债)与旧债(原债权债务关系)均归于消灭,债权人取得抵债物的所有权。

 

2、抵债物尚未完成交付

如果抵债物尚未交付给债权人,则应根据当事人的合意内容区别对待:

(1)债务更新。若当事人明确约定以物抵债成立后原金钱给付债务消灭(即新债的成立与旧债的消灭互为因果关系),则新债成立之时,旧债归于消灭,附属于旧债的担保等也一同归于消灭,债权人仅能依据新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2)新债清偿。若当事人对新旧两债的关系没有明确约定,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应当认定以物抵债协议成立后,同时存在新旧两债,双方当事人另行增加了一种清偿债务的履行方式,附属于旧债的担保等同时存续。

二、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二、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二、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二)、行权路径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根据以上三种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行权路径:

(1)抵债物已完成交付的,债权人可依法诉请确认其对抵债物享有所有权。

 

(2)抵债物尚未完成交付但构成债务更新的,债权人不能依据原债权债务关系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仅能依据以物抵债协议要求债务人履行相应义务。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基于以物抵债协议享有的本质上仍然是一个金钱之债,其设立目的是为了消灭旧的金钱之债。因此,债权人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或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第29条之规定排除执行。

 

(3)抵债物尚未完成交付但构成新债清偿的,债权人可以根据以物抵债协议主张继续履行、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要求债务人恢复履行旧债。如:基于民间借贷这一基础法律关系,在借贷期限届满后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债务人不履行房屋过户义务时,债权人可诉请要求债务人履行新债——把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至债权人名下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也可以诉请要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归还出借款项以及相应利息,但债权人只能在两者中择其一。因为,此时的新债与旧债属于选择之债,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即可产生消灭债的法律效力。因此,债权人一旦依据新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获得了胜诉判决,即便在判决的执行过程中困难重重,债权人也已经对旧债丧失了诉的利益,不能再诉请债务人履行旧债,但债务人与债权人在执行阶段重新达成和解,变更履行方式的除外。

 

结合以往办案经验,笔者建议:(1)债务人在与债权人达成以物抵债合意时,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新旧两债之关系,并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2)构成新债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在作出要求债务人履行新债还是履行旧债的决策前,应综合考虑新旧两债各自存在的履行障碍、履行利益、受偿机率、诉讼风险、胜诉后的执行障碍、商业风险衡量等,谨慎作出最有利于己方的选择。

 

 

 

 

三、由第三人提供抵债物的以物抵债协议

(一)笔者认为,九民会议纪要第44条、第45条之规定,仅适用于抵债物由债务人提供的情形,不适宜规制第三人提供抵债物的情形。理由如下:

1、从文义解释来看,九民会议纪要第44条、第45条采用了“当事人”的表述,而在第71条“让与担保”中则表述为“债务人、第三人、债权人”,明确提出了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区分。

 

2、从法律适用效果反推,若第44条、45条中的当事人包括第三人,则在以物抵债构成新债清偿的情形下,依据第44条之规定,债权人只能择一选择。此时,如果债权人选择新债,则赋予了债权人直接要求第三人交付抵债物的权利,可能与第三人当初同意以物抵债只是一种代为履行的意思表示相悖,不当扩大了第三人的责任范围。此外,如果第三人同意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加入债务,则前述的择一追偿实质上免除了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第44条、第45条的当事人应理解为仅指债务人和债权人,不包括第三人提供抵债物的情形。

 

 

(二)第三人提供抵债物时,应探寻各方当事人抵债时的真实意思,结合交易事实判断第三人抵债之行为是否构成担保、债务加入或第三人代为履行。

1、担保、债务加入、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

(1)债务加入,也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原债权债务关系当中,作为主债务人之一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的履行义务,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单独向债务人主张,也可单独向第三人主张,还可同时向债务人和第三人主张。基于第三人承担的债务与原债务人承担的债务具有同一性,第三人享有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第三人履行债务后能否向债务人追偿,取决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

 

(2)保证,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关系。保证人是从债务人,是为他人债务负责,在其约定范围内对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具有独立地位,享有保证人的抗辩权。

 

(3)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基于约定或自身利益考量,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并非债务人,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向原债务人主张。第三人履行后,对债务人享有法定追偿权。

 

2、行为判断

(1)判断一个行为究竟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应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如意思表示中有较为明显的保证含义,可以认定为保证;如果没有,则应当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出发,认定为债务加入。

 

(2)判断一个行为构成债务加入,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也应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出发,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或同意债务人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司法实践当中一般认定构成债务加入。

 

(3)在第三人以物抵债情形下,若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以物抵债协议明确约定第三人仅仅是代为履行或提供担保,则应当认定构成债务加入。根据《民法典》第552条的规定,可推定第三人承担债务的范围应受两方面限制,其一是抵债物的处置价值,其二是原债务范围。

 

综上,以物抵债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为防止日后纠纷,各交易主体应当在抵债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各自权利义务范围。而不同情形下的以物抵债,选择什么样的维权路径将对债权人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因此产生纠纷后,应综合全案证据谨慎作出选择。

 

 

 

 

 

 
 

黄凤斌:广东盈隆(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攻担保纠纷、经济类合同纠纷、金融借贷纠纷,擅长大宗资产交易尽职调查、股权转让、公司投融资方案设计等非诉领域。联系电话:15986180638(微信同号)  
 
 

 



Copyright©1997-2021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粤ICP备19044768号

谷歌SEOSexy linger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