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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风采|叶建婷——打击与救赎并重,以温暖拯救迷途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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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刊載日
2024-04-09

     在法律的殿堂里,有一位律师,她用专业的知识、细腻的情感,为迷途的少年指引方向,用法律的光芒照亮他们回归正途的道路。她就是广东盈隆(佛山)律师事务所的叶建婷律师,一位以法律为武器,致力于维护正义与和谐的守护者。


     叶律师从业多年,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深知,青少年是社会的未来和希望,对于误入歧途的少年,她坚持既要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必要的惩戒,同时也要为他们提供重新站起来的机会,引导他们回归正途。因此,在办理青少年犯罪案件时,她总是耐心倾听、细致分析,努力寻找案件中的温情与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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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起涉及贩卖毒品的案件中,叶建婷律师展现了她精湛的法律素养和人文关怀。面对年仅十九岁的被告人吴先生,她认真阅卷、深入了解其实际情况。在辩护过程中,她不仅从法律角度为被告人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护,还从情感角度为被告人争取缓刑的机会。最终,经过叶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采纳了她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判处了缓刑。这一判决不仅挽救了一个迷途少年,也挽救了一个家庭。吴先生在缓刑期间见证了孩子的出生,重新找回了生活的信心和动力,成为了一个对家庭、对社会有贡献的人。为此,该案例荣获三水区律师行业2023年度法律援助十大优秀案例。

     除了刑事辩护领域,叶建婷律师擅长民商事、离婚、民间借贷、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资格纠纷等案件,在民事、行政领域具有丰富经验。作为村居顾问律师,叶建婷律师还积极参与社区法律服务活动,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



     叶建婷律师以专业的知识和严谨的态度,诠释了律师的职业精神和社会责任。她以温暖拯救迷途少年,用法律的力量守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宁。


以下为叶建婷律师案例


打击与救赎并重,以温暖拯救迷途少年


正确适用刑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缓刑制度,打击与教育,惩罚宽严相济,使迷途的少年既能得到惩罚,也能改过自新,用温暖拯救迷途少年。

 

【案件起因】

2022年1月,公安在佛山市三水区将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吴先生抓获,查扣了疑似毒品。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吴先生承认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供述其贩卖的毒品是从另一犯罪嫌疑人陈某获取的。移送审查后,犯罪嫌疑人吴先生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被立案起诉。佛山市三水区法律援助处依法审查后,指派了广东盈隆(佛山)律师事务所叶建婷律师在一审诉讼阶段为吴先生进行辩护。

【案情概述】

叶律师接到指派后,认真进行阅卷,对被告人吴先生进行会见,详细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

经阅卷、会见了解,被告人吴先生在犯罪时的2022年,才年仅十九岁,还是一名在校的中专学生,根据其犯罪情节、主观态度等原因,吴先生被检察机关同意取保候审。在起诉书中,吴先生被检察院认定为贩卖毒品一次,是从犯。经其供述,吴先生本次贩卖的毒品是由陈某提供,其在贩毒过程中运输、交付毒品,再从中获利三百,吴先生陈述贩卖毒品是为了赚取生活费以外的零花钱,被扣留的款项还包括了其母亲给他的生活费。检察院根据吴先生的犯罪情节,认定其为从犯,同时吴先生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的量刑情节,对其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七个月,没有适用缓刑。

【办案经过】

叶律师在会见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吴先生时,是其正在怀孕的妻子陪同到律所会见的。在了解案情的过程中,吴先生提到孩子即将出生,若被判实刑,询问能否等待孩子出生以后才服刑。从诉讼技巧的角度来看,吴先生可以提起上诉等待二审判决生效以后服刑,这样可以陪伴妻子、等待孩子出生以后再受到相应的刑事有期徒刑处罚,但由于吴先生已经做了认罪认罚的手续,若其针对一审判决进行上诉,检察院会认为吴先生没有真诚地悔改,有可能对被告人进行更严厉的处罚,在二审中对其量刑建议进行变更。叶律师对吴先生提起上诉以后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告知,并不建议采取该诉讼技巧,这明显是对吴先生更不利的情况。针对吴先生妻子已怀孕并且孩子准备出生的实际,虽然检察官并未给出缓刑的量刑建议,但考虑到被告人的情况,叶律师还是制定了缓刑的辩护方案,为被告人争取见证孩子出生的机会。

叶律师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等方面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由法及情地为被告人争取缓刑的机会,希望法院能感念其年纪较小,容易在社会人士的教唆下误入歧途,并且见证孩子的出生是每一个父亲的重要时刻,能够给予被告人缓刑的刑事处罚。

经过法院开庭审理,最终认定了被告人触犯贩卖毒品罪,但采纳了辩护人全部意见,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挽救了一个误入歧途的青年,给予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收到缓刑的判决后,被告人吴先生见证了孩子的出生,也在努力工作,不走歪门邪道,积极为家庭作贡献,给孩子做一个好榜样。叶律师的辩护,使一个偏航的迷途少年重回人生正轨,也挽救了一个家庭。

【办案手记】

人的一生十分漫长,十八、九岁是刚刚探索世界、发现世界的年纪,社会上存在诸多陷阱、诱惑,刚入社会容易被引入歧途,触犯法律法规。法律的作用既要惩罚违法犯罪分子,也要对年轻人进行教育、警示。对违法犯罪的少年要打击,也要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其成为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本期律师】

叶建婷,广东盈隆(佛山)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三水区村(社区)法律顾问,擅长民商事、离婚、民间借贷、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资格纠纷、刑事等案件,在民事、行政领域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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