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中的风险:小强(连载四)
新闻动态- 原创
-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刊載日
- 2020-05-27
作者 / 潘洁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潘洁 律师
盈隆律师事务所不良资产处置与强制执行事务部主任。曾任某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从事强制执行工作17年,熟悉财产评估拍卖、执行异议、反规避执行、财产分配、涉执行诉讼等流程。擅长领域包括 执行异议之诉、融资担保纠纷、不良资产处置等。联系电话:18022202208。
来源 / 智合
【导言】在中山大学上商业课程的时候,我曾有幸聆听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刘圻教授的课,主题是《商业模式重塑与公司价值创新》,当时课堂反响非常热烈,让人印象深刻。刘教授根据概率高低、破坏大小,利用四象限图,将商业风险分成了四种类型。受此启发,笔者也将从事执行工作十数年来的体会作一总结,通过比喻的方式,来谈谈司法拍卖风险中常见的几种类型。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列举的风险,均基于竞买人的视角。
司法拍卖风险分类四:打不死的“小强”
(一)抵押难注销
有抵押的不动产,在拍卖过户后需要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关会要求受让人出示抵押权注销手续。这类手续主要包括他项权注销申请书、他项权证、相关证明等书面文件。
一般来说,抵押权人(大部分是银行)会将书面材料盖好章交给买受人,买受人再提交给产权登记机关。但是,在司法拍卖场景下,法院收到拍卖所得款至将款项分配完毕之间会有一个期间——理想状态是一个月以内,但如果有当事人提起分配方案异议,甚至发展到分配方案异议诉讼,这个期间就有可能拖得很长:短则几个月,长则两、三年。出于回款考核压力,有的抵押权人会向买受人施压,要求买受人催促法院先行发放银行优先受偿部分的款项,否则就不移交抵押权的注销文书,导致买受人交完了钱,却迟迟难以过户。
这种情况其实不难应对。依照拍卖变卖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因此,如果遇到了抵押权人的刁难,可以请求执行法院出具法律文书,裁定标的物上附着的抵押权消灭,并同时请求法院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标的物的他项权证的注销手续。
问题终究会解决,只是耽误一点时间。
(二)来不及筹款
无论是线下司法拍卖,还是网络司法拍卖,在拍卖前法院都会发布公告,规定买受人在成交后付清余款的期限,并告知迟延付款的法律后果。有少数竞买人,尤其是第一次参加网络司法拍卖的购房者,可能会忽视这一条公告内容。他们可能会高估了自己的筹款能力。
司法拍卖,是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所有拍卖余款交齐的。虽然有的拍卖公告上注明可以办理司法拍卖贷款,但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出于对风险的担忧,有的是只向本行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动产提供司法拍卖专项贷款;有的是要求买受人先自行筹款交给法院(过桥资金),待法院办理过户后,再重新办理抵押放款。也就是说,在很多情况下,买受人要自己解决资金问题,如果发现贷不了款,只能临时找亲戚朋友借。
这种情况下,竞买人除了要想办法筹款外,如果资金缺口不大,其实还可以尝试向法院说明情况,争取宽限期间。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并无宽限的义务。法官可能会通过征求当事人意见、参考竞买人经济情况、审查延长期间是否合理,综合酌情考虑。不过,一旦法院认为迟延程度达到了“使拍卖目的难以实现”的程度,依照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五条,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
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三)老赖返旧居
被法院拍卖的房产的被执行人一般都是欠债不还,或者是因逃债失联而长期在外地的人。一般情况下,法院没有义务向竞买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身份背景,法院仅对房屋的产权负责。如若被执行人涉嫌犯罪、涉黑或存在暴力倾向,在拍卖成交后,不排除对买受人进行骚扰或恐吓的可能。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买受人除了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外,还可以向执行法院举报被执行人出现的时间和地点。也许执行法官想找这位老赖已经很久了,一得到线报,就立即和法警行动,把老赖抓去拘留所呢?
(四)债主找上门
在通常情况下,不论债权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矛盾如何尖锐,一但拍卖成交,所有债权人的注意力都会转移到拍卖所得款的分配,很少会去打扰买受人。
但如果被执行人欠债数量太多,陆续逾期。买受人拍下房产入驻后,可能还会时不时收到其他法院寄来的传票,或者被法院在门口张贴公告,甚至会遭遇一些所谓的追债机构的骚扰,这些偶发事件无疑会给买受人的正常生活带来困扰。
为了防范这种情况,首先要保留好拍卖成交书的复印件,作为房屋已经易主的证明。如果能拍卖看现场时,提前将法院张贴的封条和公告拍照留底,那就就有说服力了。面对前来送达的法院干警,可以出示这些照片和复印件,说明情况,法院一般都不会为难,也不会将公告乱贴;如果是面对不知情的债权人,可以告知执行法官的联系方式,建议其尽快向法院主张债权、参与分配。但如果遇到情绪过激的债权人,或者是咄咄逼人的追债机构,就一定要及时报警,保护好自己了。
结语——管理司法拍卖的风险
至此,本系列文章中提到的司法拍卖风险的四只神兽已经全部介绍完毕。
(一)为什么是管理,而不是控制?
应对风险,最重要的是改变观念。司法拍卖的风险,具有专业性、广泛性、隐蔽性,以及难治性,即使再精明的竞买人,有幸遇上最负责任的执行法官,竞拍外观最干净的财产,也只能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而无法完全控制风险的发生。
基于上述观点,竞买人首先要改变的观念,就是承认无论是哪一类风险,只存在大小之别,不存在有无之分。要避免侥幸心理,全面了解标的物现状,并对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分类:
对于黑天鹅,切勿孤注一掷,应当留有冗余,不要将全部的储蓄押在某一个标的物上。
对于灰犀牛,切勿过于自信,应当立即撤离,果断拒绝价格的诱惑。
对于白天鹅,切勿袖手旁观,应当遵循法律的方式投入时间和精力解决。
对于小强,切勿视而不见,应当调整心态,做好应对的准备。
(二)全流程的风险管理服务
俗话说,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司法拍卖发展到现在已经不是一个新鲜事物,不少律师团队经过长时间的经验积累,已经对司法拍卖等大宗资产交易形成了规范化、流程化、产品化的服务,不仅可以在交易前期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全面细致的风险调查,提出应对方案,而且还能协助竞买人办理过户登记、法律文件整理、清场谈判等全流程服务。聘请这一类专业团队进行风险管理,能有效降低损失发生的概率,还能将时间精力从繁杂的拍卖事务中抽离,从而将资源分配到那些对经营、对发展更有价值的事情上。